宋代法律与社会
2008
人民出版社
郭东旭
305
无
本书是“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之一,全书共收录作者20篇关于宋代法律与社会的论文,具体包括《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律学在宋代并未“沦为小道”》《保护残疾人法的变化》《宋代诉讼证据辨析》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郭东旭,男,汉族,1941年生,河北威县人。1964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历史学系,现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史学及宋史的教学和研究。著有《宋代法制研究》、《宋朝法律史论》。主编《中国改革通史》综合卷、《四部精华·史部》(文白对照)。参著《宋朝典制》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出版缘起序言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律学在宋代并未“沦为小道”编敕是宋代的主要立法活动“例”在宋代的重大发展保护残疾人法的变化宋代计赃论罪法的详备物价变动对计赃标准的影响宋代诉讼证据辨析宋代检验制度探微名公“息讼”之术透视“干证人”的法制境遇司法腐败现象的种种表现民众争讼中的自残场景民众观念中的鬼神与赏罚蔡杭司法审判中的法治精神胡颖的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宋代妇女奁产纠纷析论宋代官府招商政策探视宋代“刺配沙门岛”刍议北宋维护河北边防安全的法律措施附:宋代编修敕令格式一览表
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 宋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特别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利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前朝无与伦比的时代特征。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 一、编敕是宋代真正执行的实体法 宋代的立法,虽有因袭唐律的《宋刑统》,但是宋代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是编敕。即通过对皇帝单行敕令的整理汇编,使之上升为全国通行的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借此以补充律之未备,修改律之偏颇,变通律之僵化,使法律更能适应宋代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商品经济和私有制发展变化的需要,也符合统治阶级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宋代的编敕不仅频繁,而且种类繁多。新帝即位要编敕,每次改元亦有编敕,中央有综合性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亦别有敕。南宋偏安江南,编敕较少,且将敕令“以事分门别类为一书”,称之“条法事类”,虽然名称不同,在实质上与编敕并无差别。因此说,编敕是宋代最重要、最频繁、最富有特色的立法活动,也是宋代法律变化的主要表现。 因为敕是宋代统治者最得心应手、灵活方便的法律形式,所以对敕的地位和作用也非常重视。宋仁宗时就曾宣布:“敕令者,治世之经”。神宗时,由于变法改革的需要,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虽然还承认《宋刑统》国家大法的地位,但在使用上则敕先于律,而使“律恒存乎敕之外”。至宋徽宗时,更是“每降御笔手诏,变乱旧章”,屡屡“出于法令之外”。南宋初,官吏“一切以例从事”,孝宗之后,《条法事类》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可见敕令不仅是宋代真正执行的实体法,而且是宋代法律变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研究宋代的立法和法律变化,必须研究编敕和敕令的变化,包括编敕中的“看详”、“申明”、“指挥”、“赦书”、“德音”、“断例”等。虽然这些法规汇编多已散失,但从宋代的大量资料中仍可窥测其概要,仍然有研究的必要和价值。 ……
《宋代法律与社会》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
无
河北研究宋代史料的水品还是很高的,值得表扬。
宋代在中国古代史上还是比较值得研究的。宋代的法律,可以说不亚于同时期的欧洲,其社会,也是比较资本主义倾向的社会。当然,更学术的观察与研究,请看此书。
就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而言,除了历代所颁行的刑法典以外,不同历史时期还分别制定有科、比、诏、谕、诰、条例、则例、典章、事例、条格等数十种法律形式法律。形式的多样,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配合,对各种社会关采进行统一的调整,也是中华法系中值得注意的特征之一。而在刑法典以外的这些法律渊源中,有大量的是属于有关民事、行政、经济甚至程序等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因此,传统法律体系应该是由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是诸法并存的。传统中国之所以存在着多种法律形式,乃是因为任何一种类型的法律都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产物,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规范内容的多样性和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形成了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些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制度。任何国家在任何历史发展阶段都不可能只有一种法律规范、一个法的部门,这是不依立法者的主观意愿决定的。所以,研究中华法系时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刑法典的研究,而应该将刑法典以外的所有的法律形式都包括在内,才能全面认识当时的法律制度,并进一步了解中华法系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具体到宋代而言,宋代的立法、刑法、民事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制度等等方面所出现的发展变化,表明宋朝的法律制度不仅不是处于保守滞后的状态,而是超越唐朝的,甚至与同时期的大陆法系相比,也处于无可争议的领先地位。宋朝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宋代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密切相联。宋代是一个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期,宋代土地买卖完全合法化,租佃制全面取代庄园农奴制,人身依附关系削弱,所有制的变革推动了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引起了各种关系的激剧变化,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宋代的特定历史条件,促进了宋代法制的发展。使其成为中国法制成就最为辉煌的朝代。宋人陈亮比较宋代和汉唐的法制状况时认为,“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另一宋人叶氏也感慨宋代法令的严密说:“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宋代法律制度在巩固宋代中央集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宋代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一般般吧。中规中规的教科书式的。
东西很不错啊很好的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