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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

都玉霞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作者:

都玉霞  

页数:

284  

前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与实施,我国逐渐从政府法制迈向了法治政府,行政法治建设无论是在政府法治观念、行政立法与决策方面还是行政执法方面都得到了飞速发展。  党的十五大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于1999年7月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于同年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就是要建设法治政府。随后,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正式以国务院文件形式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内容概要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讲述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界围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展开了深入探讨。其中,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主导地位已是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撰写只是力求从法学视角上,来探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政府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以期能得到法学界的共识。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写作得到了家人身心与经济上的大力支持,深感欣慰。《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定稿也适逢女儿高考之时,仅以此书的出版祝福她学业有成、健康快乐!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和谐社会与有限政府第一节 有限政府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一、有限政府理论的起源与形成二、有限政府理论的发展与演变第二节 和谐社会与有限政府一、有限政府理论与法治政府建设二、“小政府、大社会”与适度规模政府三、和谐社会与权力制约监督四、和谐社会构建与政府控权第二章 和谐社会与有效政府第一节 从有限政府到有效政府一、从权力分立制衡到有效政府二、从职能有限到有效政府三、从职能统一到有效政府四、从减少行政层次到有效政府五、从限制行政干预范围到干预的有效性第二节 有效政府与法治政府一、有效政府与依法规范行政立法与决策行为二、有效政府与依法执法三、有效政府与程序公正第三节 有效政府与和谐社会一、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与效益二、行政管制的有效性三、行政机构改革的高效性第四节 有效政府与善治一、治理与善治二、善治与法治三、善治与和谐社会第三章 和谐社会与亲民政府、服务政府第一节 和谐社会与服务政府一、树立正确的公共服务理念,创新政府服务模式二、合理界定政府角色,明确服务政府的主要职责三、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改善政群关系第二节 服务政府与法治政府一、服务行政与行政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二、建构我国服务行政法律体系第三节 服务型政府与行政合同、行政指导一、服务型政府与行政合同二、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指导第四章 和谐社会与透明政府第一节 公众参与、透明政府与行政法治一、公众参与与行政立法二、公众参与与行政决策第二节 行政公开与透明政府、法治政府一、行政公开的含义及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二、行政公开的理论依据三、信息公开——行政公开的基石四、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第三节 构建行政公开法律体系一、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二、借鉴国外立法例,建构我国行政公开法律体系第五章 和谐社会与责任政府第一节 责任政府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一、责任及责任政府的概念与种类二、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第二节 政府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种类一、政府行政责任的概念二、因违法行政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三、因不当行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四、因合法行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构建和谐社会与责任政府一、构建和谐社会是责任政府的核心内容二、建设责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三、建设责任政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对策四、构建和谐社会与完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和谐社会与有限政府  第二节 和谐社会与有限政府  一、有限政府理论与法治政府建设  有限政府从本质上说是“受法律限制”的政府,政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行政权力,即所谓的“无授权即无权力”,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建立必须要对行政权的权限范围加以严格限制,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和西方那种认为私有制永恒合理、神圣不可侵犯,标榜个人权利和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有限政府理念在本质上和目的上完全不同,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理论,我们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从理论和现实层面,把西方当代的政府改革和有限政府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结合起来,既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使市场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又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实现。唯有如此,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因此,规范政府权力依法行事,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就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内容,有限政府也就成为法治的必然要求。  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政府对社会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和社会事务进行统一的计划、组织和管理,使行政权涉及的范围过于宽泛,同时,行政权的来源也并不完全局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于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自我授权,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内容模糊的“三定”方案,从而大大扩展了行政权的范围,行政职权法定观念在我国行政实践领域十分淡漠。其结果是政府对社会管得过宽、统得过死,几乎到了无所不管的地步,严重干预着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当着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甚至直接进入市场充当竞争主体,与民争利,导致市场主体与行政主体身份的混淆,引发了诸种社会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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