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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5-2009-上.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人民出版社 (2010-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人民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页数:

1352  

内容概要

  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为了适应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需要,已经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85—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0—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0—2004)》。现编辑出版《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5—2009)》。  这本汇编收录了2005年至2009年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书籍目录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2009年

章节摘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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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5—2009)(套装上下册)》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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