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4
人民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法律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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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方法 (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6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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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工作的人员必备的资料,别的都不用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