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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

陈利强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作者:

陈利强  

页数:

297  

前言

  利强同志的博士论文《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将要出版了,我非常高兴。这是一个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又是个理论性很深的新题目。过去我们对这个问题的了解很少,目前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由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安全高效的国际经贸风险防范体系”,此问题才逐渐被学术界和政府有关部门重视。  经济全球化是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认识当今社会,就不能回避经济全球化。20年前,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加利在联合国致词中说:“第一个真正全球化时代已经到来”。历史证明,经济全球化适应了科技革命条件下人类经济活动的客观需要,前所未有地改变了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面貌,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发展奇迹,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脱离这一进程而获得独立的发展。

内容概要

美国贸易调整援助(TAA)制度旨在为因贸易自由化或生产转移而受损的工人、企业及农民等提供联邦政府援助,促进衰退产业或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同时补偿他们因贸易自由化而遭受的利益损失,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使受损者或输家支持贸易自由化。与美国传统进口救济措施有所不同的是,该制度从应然意义上讲属于贸易调整政策措施或工具,但从实然角度看却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究其原因,主要取决于美国复杂的贸易政策制定体制与备受争议的产业政策等因素。 本书突破传统贸易政策的研究范式,从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的视角,采用历史、比较与实证研究方法,全面而系统地研究了美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TAA制度。美国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经验启示对当前正在推行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中国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构建中国特色TAA制度也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本书除前言和结论之外,共分成以下六章: 第一章为导论,分析美国贸易自由化的宪政原理。美国贸易自由化的兴起始于“1934年体制”的建立,而快速发展始于战后“GAr丌体制”的确立。国会与总统对贸易政策制定权力的争夺以及以进口竞争产业为主导的贸易保护主义力量与由出口导向产业驱动的自由贸易主义力量之间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宪政博弈,推动了“1934年体制”的发展与变迁,塑造了美国贸易自由化的宪政原理。同时,这种宪政博弈造就了美国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四位一体”制度架构。其中,作为贸易自由化促进或拓展机制的“快车道”/“贸易促进授权”制度与作为贸易自由化临时或紧急保护机制的逃避条款/201条款及作为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的TAA制度之间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张力。 第二章为美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的政治动因与经济理论。毋庸置疑,美国推动的贸易自由化必然产生经济损害,同时制造受益者或赢家和受损者或输家。为了应对欧共体的日益崛起,1962年美国加快了贸易自由化的步伐,制定了工人和企业TAA项目,对受损者或输家提供补偿,并促使他们开展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国会创立TAA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找对逃避条款的一种替代。因此,TAA制度的建立在政治上是由美国劳工组织推动的,而在经济上是根据帕累托最优及其补偿原则理论设计的。 第三章为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流变。TAA项目的历史演变先后经历了产生与早期阶段、扩展阶段、削减与重新增长阶段、新的发展阶段、缓慢发展阶段与快速发展阶段。TAA制度的创立、发展与变迁先后受美国《1962年贸易拓展法》、《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与《2002年贸易法》4部国会贸易立法及其对应的4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影响重大。最为重要的是,“201路线”(“间接路线”)和“TAA路线”(“直接路线”)中资格认证标准的演变恰恰印证了美国在使用“快车道”/“贸易促进授权”制度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贸易保护主义者要求与时俱进,以使其不断改革和创新的客观事实。从发展动向看,TAA项目发展面临如何区分受对外贸易不利影响而失业与非受对外贸易不利影响而失业、如何进一步拓展资格标准以及如何确保资金来源等主要问题。对此,美国国内对TAA项目的改革方向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意见,即完善性改革和根本性改革。 第四章为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TAA制度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两条路线、三个项目”,即“201路线”和“TAA路线”及工人TAA项目、企业TAA项目与农民TAA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由不同的机构管理与实施,具体内容主要涉及资格认证标准和援助措施或利益两个方面。工人TAA项目由劳工部负责,其援助措施主要包括贸易再调整津贴、培训、再就业服务、求职津贴、重新安置津贴及医疗保险税收优惠等。此外,作为工人TAA项目的特别形式,替代工人TAA项目为年长工人提供了一种替代的援助形式。企业TAA项目由商务部负责,主要通过全国各地的11个贸易调整援助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援助。作为企业TAA项目的扩大化形式,产业TAA项目为整个产业提供技术援助。农民TAA项目由农业部负责,旨在为受外国农产品进口冲击的农民提供技术支持、现金津贴与培训费用。 第五章为美国TAA制度政策定位、性质界定及法律地位。应然的政策定位与实然的性质界定之间的落差使得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美国历来备受争议。美国国内外各界对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分别持10种观点,形成了4种不同的政策定位,具体指贸易政策工具或进口救济措施论、产业政策工具或产业政策措施论、劳工市场调整项目或劳工市场政策措施论与贸易调整政策工具或贸易调整政策措施论。从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与劳工市场政策相结合的角度,应当将贸易调整援助制度认定为一种贸易调整政策措施或工具,但从实际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层面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其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形成是由其宪政体制决定的,因此在实践中“201路线”往往优于“TAA路线”。其二,认证程序、司法审查及信息管理和监控机制等制度瑕疵致使结构调整无法实现。其三,受损者或输家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对作为补偿机制的TAA项目逐渐形成了依赖。除此之外,从WTO层面看,工人TAA项目和企业TAA项目不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同时农民TAA项目基本上符合《农业协定》的规定,但性质与前两个项目有所区别。总之,WT0体制下美国TAA项目整体上是合法的且可行的,但也应当结合个案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六章为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对中国的借鉴。美国在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进行的制度创新,特别是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变革和发展给中国带来了许多经验启示,因此中国在构建具有本国特色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过程中应当学习、借鉴美国的制度设计。自加入WTO以来,中国积极努力地推进贸易自由化,由此产生的产业安全问题将日益突出。因此,在当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大背景下,制定中国特色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不仅是非常必要的,并且是切实可行的。因此,首先,应当制定一个统一协调的、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贸易调整政策;其次,在这样一个政策框架下,重构中国特色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及构建中国特色专向性补贴管理制度;最后,在前两者的基础之上对构建中国特色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若干根本性问题,如立法定位、立法目标、基本原则及立法模式等方面提出基本设想。

作者简介

陈利强,浙江桐乡人,1976年生,法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及美国贸易法。
主参编专著、教材多部,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约50万字。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7篇。主要学术代表作品有:《试论GATT/WTO协定之私人执行——一个美国法的视角》、《美国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和《美国对华实施“双轨制反补贴”问题研究》等。其中《WTO协定下美国贸易权利论——以美国对中国实施“双轨制反补贴措施”为视角》一文获2009年全国商务研究成果优秀奖、《美国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一文荣获2009年商务部“第五届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研究奖”三等奖等。

书籍目录

序言一序言二前言 一、选题的缘起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二、学术思想、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学术思想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一章 导论:美国贸易自由化的宪政原理 一、《美国宪法》、“1934年体制”与贸易自由化 (一)“1934年体制”形成的政治经济学诠释 (二)“1934年体制”变迁的宪政解读 二、美国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四位一体”制度架构 (一)贸易自由化拓展或促进机制:“快车道”制度/“贸易促进授权”制度 (二)贸易自由化公平保障机制:反补贴税法和反倾销法 (三)贸易自由化临时或紧急保护机制:逃避条款/201条款 (四)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第二章 美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的政治动因与经济理论 一、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的政治动因 (一)TAA项目作为对贸易自由化的政治支持 (二)TAA项目作为逃避条款的替代物 二、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的经济理论 (一)贸易自由化、结构调整与TAA项目 (二)帕累托最优、补偿原则与TAA项目第三章 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流变 一、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TAA项目的产生与早期阶段 (二)TAA项目的扩展阶段 (三)TAA项目的削减与重新增长阶段 (四)TAA项目的新的发展阶段 (五)TAA项目的缓慢发展阶段 (六)TAA项目的快速发展阶段 二、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发展动向 (一)TAA项目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TAA项目的两种代表性的改革方向第四章 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工人贸易调整援助项目 (一)机构、职责与程序 (二)工人援助资格认证 (三)对工人的援助措施 (四)工人TAA项目的特别形式:替代工人TAA项目 二、企业贸易调整援助项目 (一)主管机构及其职责 (二)贸易调整援助中心、援助措施与运作程序 (三)企业TAA项目的扩大化形式:产业TAA项目 三、农民贸易调整援助项目 (一)主管机构及其职责 (二)农民援助资格认证 (三)对农民的援助措施第五章 美国TAA制度政策定位、性质界定及法律地位 一、贸易调整援助政策定位的应然阐释 (一)贸易政策工具或进口救济措施论 (二)产业政策工具或产业政策措施论 (三)劳工市场调整项目或劳工市场政策措施论 (四)贸易调整政策工具或贸易调整政策措施论 二、贸易调整援助项目性质的实然界定 (一)贸易保护无法避免的根本缘由 (二)结构调整无法实现的制度缺陷 (三)补偿得以“制度化”的路径依赖 三、WTO体制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 (一)《SCM协定》下工人与企业TAA项目的合法性考量 (二)《农业协定》下农民TAA项目的相符性探究第六章 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一、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二)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对中国的规则借鉴 二、构建中国特色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构建中国特色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二)构建中国特色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可行性 三、创建中国特色贸易调整政策及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构想 (一)制定中国特色贸易调整政策的整体思路 (二)建立中国特色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主要设想附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受进口竞争不利影响而完全失业的工人每周可以获得的贸易再调整津贴额度“等于”该工人首次用尽失业保险前1周内支付给该工人的最近1周的失业保险金额“减去”可扣减的培训津贴以及根据州法律或联邦失业保险法,不符合收入条款中规定的要从失业保险中扣除的收入。有权获得贸易再调整津贴并且正在接受培训的工人每周应收到的贸易再调整津贴,其数额相当于上述公式所计算出的数额或每周的培训津贴,以高者计算。  如果劳工部长发现受进口竞争不利影响的工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参加培训或停止参加培训,或该工人的免于培训待遇被依法撤销,则自未参加或停止参加培训、撤销发生的该周及之后的任何1周开始,停止向其发放贸易再调整津贴,直至该工人开始或重新参加培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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