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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中的犯罪论原理

刘士心 人民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人民  

作者:

刘士心  

页数:

323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研究英美刑法学中犯罪成立条件理论的专著。作者在大量占有英文一手资料的基础上,以美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为标本,对英美刑法中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辩护理由、不完整罪、特殊责任形式等犯罪论问题进行了客观、系统的研究和论述,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客观要素、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犯罪心态、认识错误、正当化事由、可宽恕事由、警察圈套、未遂犯、共谋犯、教唆犯、严格责任、代理责任、法人责任等,反映了英美刑法学中犯罪要件原理的全貌。

作者简介

刘士心,男,河北邢台人,1967年11月出生,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郑州大学刑法专业法学硕士 (1998年),吉林大学刑法专业法学博士(2001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Oklahoma City University)法学院访问学者(2008年12月-2009年12月)。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2002、2006、2008年分别获得天津市第八、第十、第十一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6年当选“天津市优秀青年法学家”, 同年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著有《竞合犯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出版)、 《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 (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在《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要素 一、有意行为 二、持有犯与身份犯 三、结果与附随情节 第二节 不作为犯罪 一、不作为犯罪的含义 二、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区别 三、作为义务 四、义务的履行可能性与对义务的认识 五、对“见危不救”的态度 第二章 因果关系 第一节 因果关系概述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 二、因果关系的作用和理论地位 第二节 事实因果关系 一、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二、事实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特殊情形 第三节 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一、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意义 二、直接原因  ……第三章 犯罪主观要件第四章 辩护理由第五章 不完整罪第六章 对他人行为的责任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再次,第三条根据以法律错误的辩解容易造假而又难以证明为由否定法律错误的辩护,理由也不充分。证明被告人对法律存在错误,并不见得比证明其他事项更困难,比如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是否具有精神错乱(insanity)等其他免责事由等。另外,还可以通过将对法律错误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承担,降低法院被欺骗的风险。最后,第四个理由是一种纯粹功利主义的解释。这个理由承认正常的守法公民也可能误解法律的含义,甚至不知道法律的存在。如果对这种情形也一概地拒绝法律错误的辩护理由,无异于让被告人承担了严格责任,而这与被误解的法律所要求的伦理可责性相冲突。的确,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复杂程度已经远非几个世纪前可以比拟,不仅刑法自身的内容和调整范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且社会中还充斥着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法律解释,这些法规和解释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犯罪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公民通过学习,完全了解刑法的内容,准确判断自己的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规定,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推定”被告人知道法律也有国家强权之嫌。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被告人“合理行事”甚至竭尽努力还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或误解法律含义的情形。这时,被告人如果实施了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既不说明他具有主观的伦理可责性,也不代表他是有意违法或藐视法律秩序。因此,在现代社会,继续绝对遵循早期普通法“不知法律不宽恕”的原则,一概否定法律错误的辩护理由,并不符合“罪过责任”的刑法基本原则。三、“不知法律不宽恕”原则的例外在现代社会中,英美刑法虽然整体上还在继续沿用“不知法律不宽恕”的原则,但是已经不像早期那么机械,对于那些确实因为合理原因造成的法律错误,法院作为辩护理由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后记

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我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到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Oklahoma City University,OCU)法学院做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本书是我在OCU访学期间完成的一部介绍美国刑法基础理论的专著,直接目的是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的研究生提供一本客观、全面介绍英美刑法基础理论的教材,以满足“英美刑法理论”课程的教学需要。在大多数中国学者的观念中,英美刑法注重实用,不像德日刑法那样具有发达的理论体系,因此,研究英美刑法,对发展我国刑法理论意义不大。这是一种误解。造成这一误解的原因,可能是被介绍进国内的英美刑法著作数量过少,大多是入门材料而不是理论专著,没有反映出英美刑法理论性的一面。其实,英美刑法不仅具有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而且对具体问题的理论探索也颇为深邃。英美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虽然在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在大多数问题上只是路径与方式的不同,其中表达的价值目标是相同的。同一问题,按照各自的逻辑往往可以得出相近甚至相同的司法结论。在我看来,英美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的最本质区别或许不在于其内容或结论的差异,而在于两者生成方式的不同。英美刑法理论是“法官型理论”①,其内容来源于法院判例经验的总结和归纳,许多原则和标准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判例出处,是法官经验的理论化、逻辑化。我国刑法理论是“学者型理论”,其内容更多是来自法学家们根据“基本价值”和“基础原理”的逻辑演绎,很多原则和标准都是以“权威学者的论述”为依据,是学术思想的具体化、司法化。就理论与实务的关系而言,英美刑法是法官引领学者,而我国刑法则是学者指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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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中的犯罪论原理》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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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论文需要,还没有拜读,但是应该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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