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人民出版社 编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作者:
人民出版社 编
页数:
23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答记者问
章节摘录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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