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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

李昌麒 主编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作者:

李昌麒 主编  

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李昌麒教授作为首席专家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A级)
《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是我国目前从法律角度研究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精品著作。
本书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把理论阐述和制度构建紧密结合起来,从全方位的角度论述了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律机制。
全书由主报告和分报告所组成,?先从理论的角度论述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权利依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目标诉求和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现代理念,然后从制度的角度研究了土地利益、公共自然资源利益、环境利益、产业利益、劳动者利益、社会保障利益、公共产品利益、融资利益和财税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本书可以为党政部门、研究者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从法律角度认识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问题的新视角。

作者简介

 李昌麒,男,1936年生,重庆潼南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团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教学团队带头人、国家级精品课程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课程带头人等。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成员、国家级重点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和重庆市社科联副主席等。
 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出版个人专著有《经济法一一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和《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等,主编(产品质量法学研究》、
<经济法理念研究)、 (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等,在<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80篇,主编司法部、教育部统编和规划的各类层次的(经济法学)教材。教学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18项,其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3项,省部级一等奖4项,省部级二等奖6项。
在中共中央第九次法制讲輪上为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主讲了(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书籍目录

主报告
 一、改革发展成果及其分享的路径
(一)改革开放的改革发展成果
(二)改革发展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路径
 二、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社会效果分析
(一)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成就
(二)改革发展成果分享存在的问题
(三)改革发展成果分享存在问题的危害
(四)改革发展成果分享问题的成因
 三、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理念重构
(一)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公平分享的理念
 四、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思路
(一)以权利配置为中心
(二)以市场分配法律机制为基础
(三)以政府分配法律机制为保障
(四)以第三次分配法律机制为补充
 五、完善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土地利益分享法律制度
(二)关于公共自然资源利益分享法律制度
(三)关于环境利益分享法律制度
(四)关于产业利益分享法律制度
(五)关于劳动者利益分享法律制度
(六)关于社会保障利益分享法律制度
(七)关于公共产品利益分享法律制度
(八)关于融资利益分享法律制度
(九)关于财税利益分享法律制度
分报告
 之一:以人为本: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权利依据
一、以人为本确立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权的主体正?性
二、以人为本确立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权的认识论基础
三、以人为本决定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权的现实基础
四、以人为本决定了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权的法制化路径
 之二:和谐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目标诉求
一、改革发展成果传统分享范式的解读
 (一)传统分享范式提出的历史背景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存在的理据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范式的实质
二、改革发展成果传统分享范式之评析
 (一)“效率范式”与“中国奇迹”
 (二)“效率范式”与“贫富差距”
 (三)注重效率的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和谐社会的利益格局与法治化的联动性分析——以利益均衡为核心
  (一)利益多元化是和谐社会的特征
  (二)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核心
 (三)法治化是利益均衡的必由之路
四、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路径——以和谐社会为目标
 (一)明确和谐社会中政府角色的定位
 (二)寻求和谐社会中利益群体间的协调
 (三)营造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
  (四)协调和谐社会之区域发展
五、结论
 之三: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现代理念
  ……

章节摘录

插图:(1)关联性标准。这是指改革发展成果应该指向那些通过改革开放、进行各项体制改革所形成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利益,如果不进行改革开放,就不会有这些改革发展成果。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职工的各项福利保障是通过“企业办社会”的方式实现的,实行的是二次分配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自主经营,不再承担提供各项福利的任务,国家也有能力将改革发展所积累的财富用来支付社会保障开支、着手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统筹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时,才会提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公平分享社会保障利益的问题。此时,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发展成果与该领域的改革就具有关联性。(2)全面性标准。这是指改革发展成果应该无一遗漏地包括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项体制改革中所取得的成果。对于这些改革发展成果全体人民都有资格公平分享,而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或者社会领域的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因此,凡是在各项体制改革中所取得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的成果,无论是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利益、借助诉讼途径而获得的合法权益,还是医疗保障利益、欣赏文艺的利益,都应该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改革发展成果。当然,在本课题的研究中,我们主要是围绕经济成果和社会成果的公平分享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对策。(3)可比性标准。这是指在各个领域里那些称得上改革发展成果的利益具有可以量化并且与之前(特别是改革之初)相同利益相比能够体现出显著的数量变化的特征,或者是在与国外同类成果或利益相比时也能够体现出优势。举例来说,2006年年底,农村居民每百户对冰箱、空调的拥有量分别为22.48台和7.28台,比十年前分别增长近两倍和二十倍。①这表明,十年来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其对家用电器的购买力也在提升,使用家用电器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使其享受到相应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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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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