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学
2006-12
科学出版
李志辉
354
446000
本书是专为满足普通高等院校财政税收、国际工商管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法、国际会计法等专业的需求而编写的教材。 各国现行税收制度一般是在市场经济建立以后才逐步完善起来的,但随着各国经济活动国际化的发展,税收活动也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从而产生了国际税收问题。特别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主要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规模不断扩大,国外投资经营所得成为资本输出国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有关当事国政府对同一笔跨国收入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即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现象。一方面,纳税人的母国要对其全部所得征税,因为母国是他们的主要活动地,纳税人在这里享受公共服务、通信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另一方面,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在其地域范围内取得的所得也要征税;如果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不承认有关国家的管辖权,不向非居住国纳税,则不可能取得在该国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因此从根本上讲,国际税收问题更集中地反映了经济生活国际化进程中各有关当事国的利益维系和利益冲突的关系。 如何消除或减轻对跨国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要解决的比较重要的问题。为了保证资金的跨国有序流动,税收中性思想被引入国际税收领域。严格来说,国际税收中性主要强调国民的国外所得应由所在地政府课税,而母国政府对其不课征任何税收。然而,这一理想化的国际税收分配原则在实践中很难推行。实践表明,国与国之间税收关系调节不力就会阻碍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利于世界经济的总体发展,也会损害各国自身的利益。所以,理顺国际税收关系,搞好国际税收协调对各国来说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书共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税收的基本概念、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及其抵免制度、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避税港、租税乐园避税模式及应对、国际税收的避税、偷税和漏税及其反避税、偷税和漏税问题、国际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税收领域中的非歧视原则、国际税收协调和国际税收发展的动向与趋势。 本书在写作方法上力求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内容上尽量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跟踪我国的经济改革实践,做到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融会中西、实用性强。 本书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财政税收、国际工商管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法、国际会计法等专业的教材,还可作为我国税务系统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训和对国际税收感兴趣的其他专业人士的参考书。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国际税收有相关概念的理解 第三节 国际税收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小结 练习题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第四节 双重税收管辖权的评析 小结 练习题第三章 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和消除 第一节 国际双重征税概述 第二节 经济性的所得税重叠征税——国际重叠征税 第三节 法律性的所得税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 第四节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思路及复则 第五节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基本方法 小结 练习题第四章 外国税收的抵免制度 第一节 税收抵免制度概述 第二节 直接抵免制度和间接抵免制度 第三节 税后抵免限额 第四节 税收的饶让抵免 第五节 国际税收中性理论 小结 练习题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由来和演进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第六章 国际避税港第七章 国际税收的避税、偷税和漏税及其反避税、偷税和漏税问题第八章 国际上对国际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第九章 非歧视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第十章 国际税收协调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发展的动向和趋势附录一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附录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收的协定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附录五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附录六 国际税收相关词汇中英文对照表参考文献
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国际税收中的税收管辖权一般有两类,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实践中,却有四种类型的管辖权,即地域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相混合的双重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税收管辖权 地域税收管辖权也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依照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一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一个纳税人若有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或财产,这个国家就可以对其征税,即使这个纳税人是外国公民或居民。相反,一个纳税人如果没有来源于或存在于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这个国家就不能对其征税,即使这个纳税人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遵循属人原则,对具有本国国籍的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在一个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属于本国国籍的纳税人的一切所得或财产征税,即使这个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是来源于或存在于其他国家的领土范围内。 (三)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依照属人原则,对本国法律规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境内,但如果跨国纳税人不是本国居民,即使其所得或财产是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政府也不征税。 (四)双重税收管辖权 双重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同时运用两种税收管辖权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征税,既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又行使地域管辖权。 ……
《全国高等院校金融学系列·规划教材:国际税收学》是专为满足普通高等院校财政税收、国际工商管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法、国际会计法等专业的需求而编写的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