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研究论纲
2008-6
科学出版社
钱大军
166
无
时代的伟大实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理论,而真正适合时代需求的理论又的的确确将会引导时代的社会实践。可以说,自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拥有较为悠久历史的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始终是在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不断发展成熟的;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吉林大学的法学理论学科积极地发起、推动和参与了一系列对于我国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都具有非常重大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法学的观念变革、方法更新和理论进步的重大活动;可以说,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发展本身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需求和理论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理论关注实践、参与实践、推动实践、指导实践的一个例证。在历史进入21世纪初始的2000年,以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为核心所组建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经过严格的评审被教育部批准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随后,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于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重点学科,被纳入“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在2004年,以法学理论学科为依托,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整合了政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经济学等学科的基础上组成的吉林大学法律与经济全球化研究所被批准为国家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007年,在这样的三大平台基础上以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教师为主体的教学团队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级教学团队。所有这一切都是我们的党和国家以及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学教育界对于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在我国新时期的理论创新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认可的体现。
一个研究范式的成熟主要在于构成研究范式逻辑起点的核心概念和基础范畴的成熟,因而解读法律义务对理解以权利义务为基石范畴解释法律的研究范式十分重要。由于法律的动态特质决定了法律义务以动态和发展的状态存在,所以本书以解读和理解法律概念为切入口,分析和讨论法律义务概念。本书通过反思和批判既有的法律义务定义而重构了法律义务的定义式解释,澄清法律义务的构成要素,分析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联,解析法律义务冲突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产生原因和解决方案,并进而提出解读法律义务的一个可能的视角——身分,对法律义务概念做出一个初步的分析和解读。 本书可供法理学、宪法学及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者作为参考,也可供对法律义务有兴趣的社会人士阅读。
钱大军,1975年生,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社会科学战线》、《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代表性论文有:《法律解释的必为性与可行性》、《身分与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法律体系的重释》。目前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项。
总序第一章 对法律的一个理解 第一节 研究法律义务为什么要先说明对法律的理解 第二节 对法律的三种经典解释 一、法的自然法解释的主要观点 二、法的实在法解释的主要观点 三、法的社会学解释的主要观点 第三节 对法律的一个理解第二章 法律义务定义的反思和重构 第一节 既有法律义务定义的概述 第二节 既有法律义务定义的反思与检讨 一、对义务的研究附着于,甚或是隐含于对权利的研究 二、仅从不良分子角度考察和研究法律义务概念及其定义 三、既有的法律义务定义多数是规范性定义 第三节 法律义务定义的重构第三章 法律义务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应当 第二节 行为 第三节 引起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第四节 三者之间的关联第四章 法律权利、公共权力与法律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 一、权利与正当(正当性) 二、权利与要求 三、权利与社会 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权利义务之间的转换 二、对否认权利义务是法学核心范畴的简单辩驳 第三节 公共权力的法学阐释 一、强制力是公共权力的外在形式 二、权利是公共权力合法化后的表象 三、义务是公共权力合法化后的内核 四、腐败的原因:法律义务的异化 第四节 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与公共权力 一、在价值层面上的关系 二、在实证层面上的关系第五章 法律义务冲突 第一节 法律义务冲突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义务冲突的概念 二、法律义务冲突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义务冲突的构成要件和产生原因 一、法律义务冲突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义务冲突的产生原因 第三节 解决法律义务冲突的既有方向、原则及反思 一、解决法律义务冲突的既有方向 二、解决法律义务冲突的既有原则 三、对解决法律义务冲突的既有方向、原则的反思第六章 一个可能的视角——身分 第一节 理解身分 第二节 身分角度的价值 第三节 身分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联 一、身分与法律义务的产生、分配与实现 二、身分与法律义务的冲突参考文献
第一章 对法律的一个理解人对法律的理解(即法律观),是人对法律的整体性认识和解释,也就是人对“法律是什么”(包括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个亘古不绝的问题的回答。不严格地说,整个西方法学的发展史最后都可以归结为对“法律是什么”(包括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回答而形成的答案史。但是,为什么千百年来竟然没有形成一个能被人们广泛认可的法律概念?原因可能是,解释者的立场或者视角严格说来不能达成完全的一致。“我们的观念是我们的眼镜。”我们的立场,即我们的出发点同时限定了我们在理论上的前进方向和最后的立足点,因而不同的立足点和立场导致了对法律的不同解释和理解。这一判断从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发展与纷争中可窥其一斑。第一节 研究法律义务为什么要先说明对法律的理解如前所述,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源于我们的立场或者视角的差异。当“法律”一词出现在人们的话语或者意识之中,尤其是要对法律进行特定的解释和说明时,许多先在的观念,包括经验性的和先验性的观念就开始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在对法律进行解释和理解时,我们自主选定和不自主选定的立场(包括价值观念)就开始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将要得出的结论。有时,我们主观地希望在解释和理解法律时,能够尽量地做到价值祛除或者无立场,这样就可以获得一个客观真实的解释。但是这只是传统解释学的一个天真的设想。
《法律义务研究论纲》可供法理学、宪法学及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者作为参考,也可供对法律义务有兴趣的社会人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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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门在法理学层面研究义务的著作并不多见。这本书填补了这一空白。确实,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夏勇)大谈义务问题,看似与时代潮流相悖,但是无论义务时代(如文革)还是权利时代,义务都并没有得到认真的对待。在义务时代,义务的来源或者说正当基础缺乏必要的理论证明,在权利时代,义务一直笼罩在权利二字的阴影之下,人们一般都是在谈权利时附带着对义务说上几句。但是义务真得就是权利的附属物么?义务没有法律上的独立的意义么?《法律义务研究论纲》一书正视了以上问题,并试图重新发现义务,赋予义务在理论上应有的地位。作者注意到了义务中的几个要素“应当、行为、责任可能性”,还分析了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总体来说,有一定的独到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