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2008-6
翁开源、 蔡维生 科学出版社 (2008-03出版)
翁开源,蔡维生 编
232
本教材是为了适应教育部教学改革潮流和改进现有的教学模式,由科学出版社引进国外先进教学理念,组织国内14所多年从事卫生法学教学实践与研究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十余位教师编写而成。本教材共17章,主要包括卫生法概述、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公共场所及学校卫生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中医药法律制度、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法律新问题等内容。本教材的编写以实际案例的阐述以及解决方法为切入点,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本教材适用于高等医药院校各个专业的学生使用,能够满足教育部制定的教学大纲以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需求。本教材也可作为相关专业人员从事科研、教学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等的参考用书。
《卫生法学》共17章,主要包括卫生法概述、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公共场所及学校卫生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中医药法律制度、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法律新问题等内容。《卫生法学》的编写以实际案例的阐述以及解决方法为切入点,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绪论第一节 卫生与卫生法学第二节 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 卫生法学第四节 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第1章 卫生法概述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卫生法的作用第三节 卫生法律关系第四节 卫生法渊源和体系第2章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一节 卫生法的制定第二节 卫生法实施第三节 卫生行政执法第四节 卫生法律救济第3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与校验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广告管理第六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七节 法律责任第4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第二节 执业乡村医生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 外国医生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第四节 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第五节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第5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6章 药品管理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三节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四节 药品管理第五节 药品注册管理第六节 药品包装的法律规定第七节 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规定第八节 药品监督的法律规定第九节 法律责任第7章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食品、食品原料及其用具的卫生管理第三节 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第四节 食品卫生标准第五节 食品卫生监督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8章 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法律制度第一节 化妆品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生活饮用水与涉水产品监管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消毒产品监管的法律制度第四节 血液及血液制品监管的法律制度第五节 医疗器械监管的法律制度第9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第五节 传染病的医疗救治第六节 传染病防治保障措施第七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第八节 法律责任第10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卫生检疫第三节 传染病监测第四节 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第11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制度第三节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和保障机制第四节 两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第五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第七节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第12章 公共场所及学校卫生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第三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第四节 学校卫生法律制度第13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节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四节 应急反应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14章 母婴保健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婚前保健的法律规定第三节 孕产期保健第四节 医学技术鉴定第五节 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第六节 母婴保健工作管理的法律规定第15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生育调节第三节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第四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16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医药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三节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四节 中西医结合第五节 中药现代化第六节 民族医药第七节 医疗气功管理第八节 法律责任第17章 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法律新问题第一节 人工生殖技术第二节 基因工程第三节 器官移植第四节 脑死亡第五节 安乐死参考文献
插图:第1章 卫生法概述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卫生法的概念由于我国实行“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卫生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卫生法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卫生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活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律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主要区别是调整的对象的不同。凡是调整医药卫生活动和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卫生法,而不论它是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存在。卫生法的名称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卫生法学发展的早期,一般称作卫生法规,后来,有人称作医药卫生法,有人称作医学法,现在比较统一的称谓是卫生法。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卫生行政管理关系第一,调整卫生行政机构内部管理关系。卫生法主要是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即权利与义务,从而界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调整卫生行政机构(包括卫生执法机构)与医疗卫生保健单位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有行政管理的关系,如职称晋升、干部任免、行政拨款等,又有法律监督关系,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医疗机构行使医政监督权。第三,调整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卫生行政管理相对者间的监督关系,例如,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四,调整卫生行政部门与公民的关系。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和发展卫生事业,担负着为公民提供卫生保健的责任;另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对公民的行为,特别是与公民健康有关的行为有权监督,如公民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要受到执法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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