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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刘晓霞 编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作者:

刘晓霞 编  

页数:

439  

字数:

619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着重阐述民法的基本理论,并注重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结合。本书编写体例灵活,除基本内容外,增加了知识结构图、本章导读、司法考试要点、课堂讨论案例和课后思考题。全书共分六编,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责任等内容。 为便于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编写者制作了内容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供任课教师使用。 本书为全日制本科生教材,也可供参加自学考试和司法考试的人员阅读。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八章 民事法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一章 人身权概述 第十二章 人格权 第十三章 身份权第三编 物权 第十四章 物权总论 第十五章 所有权 第十六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占有第四编 债权 第十九章 债的概述 第二十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一章 债的保全 第二十二章 债的担保 第二十三章 债的移转 第二十四章 债的消灭 第二十五章 合同总论 第二十六章 合同分论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九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一章 遗嘱继承 第三十二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三章 遗产的处理第六编 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十六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七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三十八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章 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十章 侵权损害赔偿后记

章节摘录

  六、有权代理、无权代理  以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无代理权为标准,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以代理权为依据实施代理行为的为有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的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代理权行使,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赋予的资格,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二、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1)代理权的行使应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制度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被代理人设立代理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代理人的知识和技能为自己服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应以对自己事务的注意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使被代理人能取得期待的利益。  (2)代理人原则上应亲自实施代理。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人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于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代理人不得将代理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3)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忠实报告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4)代理人应履行保密的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应尽保密义务,对于其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们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5)代理人应做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代理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代理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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