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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与法律

李拥军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作者:

李拥军  

页数:

149  

Tag标签:

无  

前言

时代的伟大实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理论,而真正适合时代需求的理论又的确将会引导时代的社会实践。可以说,自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拥有较为悠久历史的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始终是在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不断发展成熟的;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30年间,吉林大学的法学理论学科积极地发起、推动和参与了一系列对于我国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都具有非常重大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法学的观念变革、方法更新和理论进步的重大活动;可以说,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发展本身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需求和理论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理论关注实践、参与实践、推动实践、指导实践的一个例证。在历史进入21世纪初始的2000年,以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为核心所组建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经过严格的评审被教育部批准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随后,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于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重点学科,被纳入“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在2004年,以法学理论学科为依托,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整合了政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经济学等学科的基础上组成的吉林大学法律与经济全球化研究所被批准为国家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007年,在这样的三大平台基础上,以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教师为主体的教学团队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级教学团队。这一切都是我们的党和国家以及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学教育界对于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在我国新时期的理论创新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认可。经过进入新世纪以来的近10年建设,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在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信息与咨询服务、学科发展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在这期间和之前,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专著型学术研究成果展示的基本渠道都是各个老师和研究人员自行联系出版。此种方式当然也可以反映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科学研究的状况,但无疑只是片段性或片面性的,无法全面而整体性地展示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科学研究的全貌。随着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作为国家重点学科、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创新基地、国家级教学团队的研究成果的积累,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学科建设及其学术研究,都需要一个具有持续能力的成果展示平台,以不断总结和展示本学科在博士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成就,激励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年轻教师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并使其成果得到有学术影响力地集中展示。为此,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决定把多年来一直在设想之中的出版中心学术文库的工作付诸实施。

内容概要

本书将性权利定位于一种新兴的权利。作者从性权利形成的基石性条件,历史演进与发展脉络,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概念、内容、类型及实现的原则,运作的基本路径等方面对性权利的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以此为基础,作者以性权利为视角对中国当代性行为立法进行了批判,从法律规则的角度对性权利和性义务进行了解析。书中指出,人的“性化”和性的“权利化”为当代性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与支撑;和谐的性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本书适合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者以及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阅读。

作者简介

李拥军,男,生于1973年10月,汉族,天津宁河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200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独立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省部级项目5项,在《法律科学》、《社会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随笔40余篇,其中多篇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转载、摘文或摘要。

书籍目录

总序导言 性权利——权利曲谱中的新乐章 第一章 重要与稀缺——性权利形成的基石性条件 一、性因重要而不可或缺——性对于人的价值和意义 二、性因压抑而资源稀缺——性在人类社会中的生存状态 三、重要和稀缺——性权利形成的基石性条件第二章 意识与话语——性权利观念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脉络 一、性权利观念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历史脉络 二、现代性权利观念的理论源泉和发展动力 三、权利术语和话语的提出与使用:性权利理念的形成第三章 自然与社会——性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一、性权利存在的人性基础 二、性权利存在的社会基础 三、自然与社会—现代性行为立法不能忽略的因素第四章 概括与细分——性权利的本体论阐释 一、性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二、性权利的存在形态和基本类型 三、性权利取得与实现的基本原则第五章 宽容与不容——性权利运作的基本路径 一、法对性的日益宽容 二、法对性的日益严厉(不容) 三、关于性权利运作的基本路径的解析第六章 解读与批判——以权利为视角对中国当代性行为立法的反思 一、强奸罪的建构模式 二、婚内强奸的认定 三、性纠纷的解决机制 四、聚众淫乱罪与聚众淫乱违法行为 五、对色情作品(淫秽物品)的控制 六、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第七章 自由与规制——从法律规则的角度对性权利和性义务的解析 一、性资源的分配机制——专偶型的婚姻制度的形成 二、对性资源产权制的维护机制——对强奸、通奸行为的惩戒 三、亲属间性行为的阻止机制——乱伦行为的禁忌 四、从法律规则的角度对性权利和性义务的解析结语 性权利——和谐社会不能省略的维度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重要与稀缺——性权利形成的基石性条件性无论是对人类个体还是人类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个体来说,性是繁衍后代的手段,是实现快乐的方式,是达致健康的途径;对于社会来说,性是人类两大生产方式的核心要素之~,是联系基本社会关系的纽带,是人类社会秩序衍生的“原生态”元素。正是因为性领域的自由对整个人类的自由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性秩序的混乱往往造成整个统治秩序的倾覆,关涉性的利益是人最为重要和根本的利益,所以在人类历史上统治集团发动了各种力量对性进行全方位的压制。因此,性在人类社会中无疑又是稀缺的。“重要”意味着性是人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利益,“稀缺”标志着人对性的需求程度。这二者是性成为人的一种权利的基石性条件。一、性因重要而不可或缺——性对于人的价值和意义(一)作为生育的手段费孝通先生说得好:“种族绵延是指在这世界上继延不断地有该种生物存在,生物个体都有一定的寿命,不管是朝菌、惠姑;或是冥灵、彭祖;寿命的长短尽可以相差很大,但是他们总有一死,那是一定的。因之,种族要在这世界上绵延下去,不能不继延不断地有新个体产生出来代替旧个体的位置,如接力赛跑一般。这样种族绵延不能不靠生殖职能。”①由此说开去,任何生命既都是阶段性的存在,同时又都是群体性的存在,因此,任何物种必须通过生殖才能保持种族的延续,所以在生物进化史中哪一种生物繁殖能力强盛,哪种生物便更有机会存续下去。根据遗传学的观点,生殖的机理在于细胞的复制,当一个母细胞分裂成两个子细胞,那么原来的母细胞的基因也就分裂成两份。受生存本能的驱使,生命的种种活动表现为基因不断地尽可能多地复制自身,如果这一过程出现故障,那么此物种的延续就要遭受危机。生物的进化是发展与灭亡的统一过程,进化在灭亡的基础上进行,没有灭亡便没有新生,物种代谢是历史的规律。

后记

这本专著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我现在还清楚记得,当我把博士论文写完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虽然这二十儿万字的论文貌似我几个月的成果,其实从构思、选题、写作到最后成稿实际花费了我几年的时间。早在5年前,在我撰写硕士论文的时候,我就开始思考硕士毕业以后的研究方向问题,或者说开始思考如果取得了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以后博士论文的选题问题。我的硕士论文题目为《权利生成论》,说实在的,这一选题不是我的兴趣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我为了完成毕业任务所做的一种实用主义的选择,我实在没有能力和热情再把它深入下去。这样,就意味着我今后的研究必须另辟蹊径,找到一个既适合自己也适应社会需要的新的研究领域。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以后,我逐渐将目光锁定到“性”的问题上。我作此选择可能基于两点理由:其一,就我的个性来讲,我是一个爱“剑走偏锋”,爱“吐火花”、“唱反调”,不爱“人云亦云”的人(这有可能成为我以后做学问的一个弱点,即有可能忽视系统的理论论证),“性”在目前理论界和实践领域的生存状态无疑适合了我这一个性。其二,我常常思索这样的一些问题: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来说,性无疑都是重要的,但为什么性在人类社会中会长时间地受到压抑甚至到了现代社会我们仍然不愿意谈论它,不敢提及它?为什么从历史到现在法律带给性更多的是义务和责任,“性权利”的提法对我们是那么陌生,为什么国内正统的法学教科书中——无论是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学,我们能常常见到“人权”、“物权”、“债权”、“诉权”、“知识产权”、“言论自由权”等概念,却唯独见不到“性权”的提法?由此我在想,越是边缘的越有可能是前沿的,这一问题如果能做下去或许对我国目前的法治实践会有一点贡献。对性问题的研究是需要一定的勇气和魄力的。性毕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压抑型”的性文化至今仍有市场,它影响着我们每一一个人,甚至我本人也不能幸免。当别人问起我的论文题目的时候,我常常吞吞吐吐、战战兢兢,在告知别人这一题目时常常要进行过多的解释和修饰,常常带出不自然的神情;当得知我研究这一题目后,许多人常常伴有诡秘的笑意,有些朋友在向别人介绍我研究的课题时常常使用“女权主义”一词来讳示。在论文写作中,每每写到了激烈处,特别是面对那些不宜公开提及的性学词语时,我常常不由得脸红心跳。我还曾经一度后悔选择了这样的题目,甚至有过放弃的念头。“压抑型”的性文化对我这样的一个研究性的人都能构成如此影响,何况他人呢?在这种文化下,性权利的生存状态必然是可怜的。


编辑推荐

《性权利与法律》编辑推荐: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学术文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是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我国理论法学领域的唯一重点研究基在地。〈br〉2002年,中心的法学理论学科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2004年,以中心为基础和依托,以法学理论学科为核心,联合经济学、政治学、国际政治等学科设立的吉林大学法律与经济全球化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被确定为98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007年,经过教育部的验收评估,中心法学理论学科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成果获得通过,并同时被教育部批准继续成为新一轮国家重点学科进行建设。2007年,以中心教师为主体的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教学团队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教学团队。〈br〉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建成全国领先、并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理论法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信息中心的咨询服务中心。〈br〉以权利为视角深刻剖析现代社会中性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全面展示性法律规范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走向〈br〉——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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