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结合犯研究

陆诗忠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作者:

陆诗忠  

页数:

183  

前言

  为拥有自己的文库,打造学术品牌,在科学出版社的鼎力支持下,烟台大学法律人推出了“三元法学文丛”。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  文丛何以得名?盖因烟大校园中心有一湖,名曰“三元湖”。“三元”者含义有三:一者古有连中三元之说;二者,烟大为地方出资,北大、清华援建而成;三者湖面一分为三。三元湖中,三个圆形湖面,心心相连;湖心有岛,湖上横跨小桥,四周翠柳环绕。春来鸟语花香,闲观鱼翔浅底;冬去冰雪沉卧,平增学子嬉戏。聆听着湖畔钟楼里催人振奋的钟声,徜徉于石道上感受着扑面而来的杨柳风,感受到的是远离尘嚣的寂静,读懂的绝对不止湖边图书馆内的老书。  不知不觉中,始建于1984年的烟大法学专业,已走过了23个年头。期间,二元湖见证了烟大法学的风雨历程,分享着烟大法律人的喜悦和失意;见证着办学规模由起初的不足百人而至今天的上千人,送走了一批批朝气蓬勃的学子;见证着法律系办公室由寥寥数间发展到拥有独立庭院的法学楼,期待着法学院的曰新月异。变幻的是时空,但不变的是烟大法律人对法学的忠诚和毅力。三元湖可以作证!  三元湖懂得感恩,三元湖水或涌于地下,或来自天上,涓涓溪流滋养着她、滂沱大雨浇灌着她,三元湖用她的一泓清水感谢着天地。三元湖也用她自己建起一座友谊的丰碑,记载下了北大、清华、烟台市及各方力量在创办烟大、建设烟大的丰功伟绩。二元湖畔的法律人广交四海俊杰、贤达,他们的进步凝聚着朋友的心血。他们的劳动成果又怎能不刻上三元湖的名字,藉此公告世人、报恩于世人?  二元湖是俊秀的,但她懂得领略东门外一望无际的黄海;二元湖是安静的,但她能够听到大海的奔腾不息。俊秀的、安静的三元湖在告诫烟大法律人不要在湖光山色中沉醉,不应在春风细雨中沾沾自喜。《三元法学文丛》是我们身后的路标,它告诉我们前方还有远远的路……

内容概要

本书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深入的思考;结合犯的立法意义;结合犯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合理定位;结合犯的成立条件;结合犯与牵连犯、结果加重犯、复行为犯、并合犯的辩证关系;结合犯的既遂标准;结合犯的共同犯罪;结合犯的竞合,等等。本书还首次研究了结合犯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并对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绑架杀人罪、拐卖强奸妇女罪、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罪、强奸强迫妇女卖淫罪等具体结合犯形态的认定及其处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 本书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与学生使用,同时也适合刑事法研究者、立法和司法机关人员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陆诗忠,男,1970年7月生,河南省台前县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为烟台大学法学院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兼任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中外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心理学。曾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丛书序 绪论 第一章 结合犯的理论定位 第一节 结合犯的立法意义 一、中外刑法理论界的不同认识 二、对结合犯立法意义的思考 三、重惩结合犯的理论根基 第二节 结合犯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合理定位 一、结合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位置的概览 二、结合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位置的鸟瞰 三、结合犯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位置的思考 第二章 结合犯的本体理论 第一节 结合犯的界定 一、结合犯的概念 二、结合犯的类型 三、结合犯的结合关系 第二节 结合犯的基本特征 一、结合犯的主观特征 二、结合犯的客观特征 第三节 结合犯的刑罚 一、结合犯的法定刑配置 二、结合犯的刑罚适用 第三章 结合犯与相关犯罪形态 第一节 结合犯与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基本问题鉴析 二、结合犯-与牵连犯的异同 第二节 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论概要 二、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辨识 第三节 结合犯与复行为犯 一、复行为犯的基本问题研讨 二、结合犯与复行为犯的关系 第四节 结合犯与并合犯 一、并合犯的基本问题概论 二、结合犯与并合犯的甄别 第四章 结合犯的司法疑难问题 第一节 结合犯的既遂问题 一、结合犯着手的认定 二、结合犯既遂的标准 第二节 结合犯的共犯问题 一、结合犯的承继共同正犯 二、结合犯的帮助犯 第三节 结合犯的其他司法疑难问题 一、结合犯的竞合 二、包括认识下实施基础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 结合犯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结合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生存空间 一、结合犯的生存空间(一):现行的法律制度 二、结合犯的生存空间(二):现行的刑事政策 三、结合犯的生存空间(三):我国的刑罚目的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 一、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的理论纷争 二、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的管窥之见 第三节 结合犯的立法建言 一、结合犯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结合犯立法例的具体完善 第六章 结合犯的学理个罪例析 第一节 绑架杀人罪 一、绑架杀人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本罪的既遂问题 四、本罪的刑罚适用 第二节 拐卖强奸妇女罪 一、拐卖强奸妇女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本罪的既遂问题 四、本罪的刑罚适用 第三节 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罪 一、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本罪的既遂问题 四、本罪的刑罚适用 第四节 强奸强迫妇女卖淫罪 一、强奸强迫妇女卖淫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本罪的既遂问题 四、本罪的刑罚适用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一)克服数罪并罚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不能重惩特定数罪的不足  数罪并罚制度在大陆法系刑法中是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裁判确定前所犯数罪与处罚之关系,谓之数罪并罚。①并罚的适用对象是那些具有同时审判可能的独立数罪。纵览大陆法系的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处罚方法有下列三种②:①吸收主义。所谓吸收主义,是指在所犯数罪的刑罚中,只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宣告刑。②并科主义。又被称为绝对相加原则。所谓并科主义,是指对数罪分别判处刑罚,然后将数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加,相加的总和刑期就是宣告刑。③限制加重主义。所谓限制加重主义,是指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期,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实施数个不同性质的犯罪当然比单独实施其中一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追求刑罚适用的公正性③,世界各国刑法不约而同地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  不过,数罪并罚制度在某些情况之下起不到加重处罚数罪的作用,这是因为,并罚数罪的刑种不能升格适用。④也就是说,行为人所犯数罪中只要没有一个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则无论数罪如何并罚,都不能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举例来说,在日本刑法中,犯强盗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犯强奸罪处2年以上有期惩役。假如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或者在相当紧凑的时间、地点内实施强盗罪与强奸罪,那么,运用数罪并罚制度进行处罚不会判处诸如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厉刑罚。而在立法者看来,对这样的数罪进行这样的处罚是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为了摆脱数罪并罚制度这一不足,达到重惩某些数罪的效果,立法者便在刑法分则中设置了结合犯这一犯罪类型。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结合犯研究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