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010-7
科学出版社
张志成
192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问题,对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担进行了明确规定。应该说,从大陆法系传统的成文法典看,中国内地在民法典各编编纂过程中体现了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但是,从实质性研究和法律实践来看,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社会对于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已经开展了较为广泛的探讨,甚至逐渐形成了法学研究或司法裁判中的一道前沿的风景线。之所以如此,不仅是技术引发的社会问题吸引人们的眼球,究其实质,是因为技术进步导致人们传统观念转变,行为模式变迁,引起了社会范式及社会关系的变化。 本来,法律作为一种保守的社会力量,总是在固守一个成熟社会的某些传统观念、行为规范及社会关系。但是,技术进步已然实实在在地改变了人们的行为及交往方式,而探讨由此引发的伦理冲突、价值背离、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如安乐死、试管婴儿、治疗性克隆、网络安全等),就成为消弭社会进步与法律传统之间裂痕的重要议题。同时,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下的法律演绎,又成为促进社会进化的催化剂。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先生有言:“法律既为社会力,则社会变迁,法现象不能不与之俱变。”①科技发展与社会变迁,自然也引起了法律现象的变化。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技立法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当代法律发展的新趋向,也引发了传统法律的一些新变化。两者互为表里,又互为因果。
本书基于历史分析和宏观考察,从世界经济竞争关系的角度,从宏观法律变革的视野,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的进程。主要观点为,由于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普及以及南方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对北方国家的依赖,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在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的进程中,并没有伴随着传统立法所必需的政治过程,不能充分反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时,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移植性也要求各国必须通过以公共政策为核心的手段来缓解全球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区域化、民族化的利益要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作者认为,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蜕变成国际竞争中经济利益分配的主要工具,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制度在当代法律制度中具有优越地位。 本书适合法律界、知识产权法学者及相关领域实务人员,科技管理学者及实务人员,工商管理学者及实务人员,国际贸易学者及经济学者等参考阅读。
张志成,安徽界首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科技法)专业博士研究生(2004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8-2001,民商法\知识产权);南开大学历史学硕士(1992-1995,专门史\思想史);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学士(1988-1992);华盛顿大学法学院(School of Law,University of Washington)访问学者(2001/9-2001/12,知识产权法)。
通向未来的法律世界——《科技法学论丛》总序 前言 导论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战略及其他有关基本概念 第一章 知识产权战略的缘起 第一节 作为特权的知识产权 第二节 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 第三节 作为竞争工具与企业战略的知识产权 第四节 作为国家战略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概述及评价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第二节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 第三节 主要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变革 第三章 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治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治全球化和战略化的必然性 第二节 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治关系分析 第三节 知识产权战略在法治上的可能性 第四节 知识产权战略的法治困境 第五节 知识产权战略法治困境的解脱 第四章 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战略化的必要性 第二节 中国的战略选择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成就与不足——代结语 后记
在这一阶段,随着发展中国家(也包括日本等当时的后发国家)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市场开发程度的加深,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参与国际财富分配的重要工具,而发展中国家整体上仍然停留在以商品输出输入来换取财富和技术的阶段,发展中国家为了进一步扩大庞大的制造业商品市场,从整体上衡量国家利益,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换取发达国家市场准入和技术引进的筹码,在法律制度上经历了一次深刻变革。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或者说把发达国家这种外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国内化”。三是以发展为目标的战略性应对阶段。如果把南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南北国家的影响放人一个一般均衡的框架中,在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下探讨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效应,得出的结论是,无论南方的生产是以模仿为主,还是兼有模仿和北方的跨国公司生产,加强南方知识产权保护都是造成南方受损①。另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影响会随着发展中国家在产品和服务价值链上的爬升而加剧,特别是技术转移成本和市场进入成本会越来越高。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实现了工业化后,会日益感受到知识产权的沉重压力。同时,随着部分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这些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下也形成了自身的利益。例如印度对软件版权保护、韩国对信息产业技术的专利保护都有着自身很大的利益。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和制度调整,既能通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获得相应的利益,又能够降低知识产权强保护所导致的社会成本,就成了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道难题。由于这样的困境只能通过政府从整体上以巧妙平衡的方式解决,因此,这些发展中国家必然要采取战略性的应对方式。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形成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根本原因。 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战略在发展中国家的表现要复杂得多。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和实际的法律运行之间有较大差距。这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按照TRIPS协议,模仿发达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上移植了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与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公民意识、运行机制和相应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了法律运行与其制度规定相去甚远,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不同利益集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上的认识、判断相互矛盾,导致对法律的执行千差万别②。同时,还由于发展中国家财政、人力资源十分有限,满足不了知识产权制度执行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和专业人才,在执行知识产权制度时难以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法本身确定的目标。其次,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其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目标时要面对更复杂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