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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精萃

本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12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本社  

前言

当今是知识爆炸的时代,又是时间四分五裂的时代,这就形成了无限的知识与有限的时间之间的矛盾。其实这也是人生的矛盾,求知的本性与短促的人生的矛盾,这一矛盾深深地困扰着人类。解决这一矛盾的努力无非有两种。第一种是充分利用时间。但会受到人的生理因素的制约,加上人生必要时间的支付,即使再充分利用时间,每人每天也只有24小时,因而这种努力未必真正有效。看来比较有效的是第二种,即对爆炸的知识进行甄别、挑选,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众所周知,著作虽多,但真正有永久价值的经典之作总是少数。择善而从,是人生的原则,自然也是读书求知的原则。读书求知的有效方法是取精用宏、含英咀华,读精品之作、经典之作。经典著作是知识的浓缩、思想的精华,读经典著作是纲举目张、事半功倍,恰似“与君一席谈,胜读十年书”,可以说,不读经典著作就谈不上真正的读书求知。法治是治国安邦的大政国是,是全球大势和时代主题,也是人类智慧聚焦之所在。在步入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法学日益成为一门显学,每年发表的法学作品数以万计。法律是时代精神精华的确认,法治是时代精神精华的贯彻,法学是时代精神精华的写照。法学必须是精华,只有精华才配称为法学,只有法学经典著作才是值得供人解读的真正的法学文本。人们希望快捷地找到其中那些真正有价值、有影响、堪称经典的作品。编选《中国法学精萃》系列丛书即是出于此种考虑。

内容概要

中国民法学精萃(2004年卷),ISBN:9787040159356,作者: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曹治国守成与创新——对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几点看法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许中缘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4条的规定民法典的形式理性第二部 分特权法论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准物权的理论问题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期待权之本质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蓝邓骏居住权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大学物权立法课题组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吕杰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第三部分 债权法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为主要分析对象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无权处分辨——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不当得利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知识财产权解析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专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第五部分 人格权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涂文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第六部分 婚姻家庭法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夏吟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第七部分 侵权行为法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侵权法事实自证制度研究雷涌泉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03年度全国主要报刊民法学论文索引

章节摘录

第四,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一方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极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适用的方便性。另一方面,体系化也将促使法律工作者在适用民法之时形成体系化的思维观念,体系化要求我们去掌握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规范,例如关于债的请求权的确立之时,应当考虑债的请求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才能使我们用一种体系的观念来适用法律。例如在分析具体案件中原告人享有何种请求权时,应当首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然后才能考虑是否存在无因管理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后才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体系化可以促使法律工作者用体系化的观念分析解决个案,从全方位的角度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第五,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所言,法的体系不但可以提高法之“可综览性”,从而提高其适用上之“实用性”,而且可以提高裁判上之“可预见性”,从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构成的体系“圆满无缺”,则光凭逻辑的运作便能圆满解答每个法律问题。②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要将市民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规则抽象出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通过此种体系的安排使其成为稳定的规则,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不因国家的某项政策而随意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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