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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江国青 编 蓝色畅想
出版时间:

2005-1  

出版社:

蓝色畅想  

作者:

江国青 编  

页数:

640  

Tag标签:

无  

前言

  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了,国际社会成员和国际法主体不断增加,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日趋广泛。现在,产业界、贸易领域和广大消费者都强烈感觉到国际法,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存在和作用。一些人权公约及有关国际司法机构已经对国内法甚至个人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代国际法不但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而且对于“日常”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普遍。相应地,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与广泛传播工作也引起了国际上的高度重视。  本书是根据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而编写的教材之一。国际法现已成为我国法律专业毕业和法律执业的核心和必修课程。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尽量吸收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反映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本书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适当将国际法中一些经典案例引入教材,从而对传统国际法教学内容的改革作出了一种有益的尝试。此外,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及篇幅的限制,本书较多地利用了脚注的形式并在每章后列有参考书目。这不但可以使正文简洁明了,而且有利于指引读者对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用性和学术性的统一。

内容概要

  《国际法》按照《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编写而成。《国际法》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力求做到内容体系完整,结构合理,概念准确,资料新颖,阐述简明。全书包括16章内容,分别是:导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人权法;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国际组织法;国际责任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法。同时,《国际法》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适当引入案例教学模式,从而达到启发学生思考和增加对教材内容理解的目的。在编写体例上,《国际法》的每章前有一内容提示,章后列有参考资料和思考与练习。  《国际法》适用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教学和自学考试的教学,也可供大学在校生和法律部门在职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江国青,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美国依阿华大学(1993-1995)和英国诺丁汉大学(2000)访问学者。1999年5月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出席联合国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和常设国际仲裁法院100周年纪念大会;1999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4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有关《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的法制讲座,同年被评选为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主要著作有:《演变中的国际法问题》、《现代条约法与实践》(译著)、《联合国专门机构法律制度研究》等。主要论文有:《国际法实施机制与程序法律制度的发展》、《论国际法的性质与当今的发展》、《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世纪之交的西方国际法思潮》等。目前正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际法实施机制研究”和商务部“WTO主要成员保障措施的立法与实践”等课题项目的研究。    古祖雪,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国际专利、版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1996)。1992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1993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著作有:《国际知识产权法》;发表的论文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再认识》、《试论知识经济的特征及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国际知识产权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面临的冲击与命运》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特征三、国际法的类别四、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否定论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概述二、国际习惯三、国际条约四、一般法律原则五、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六、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与类型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编纂活动第五节 国际去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联系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四、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各国实践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三、《联合国宪章 》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四、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一、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二、承认的种类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四、承认的法律效果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一、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三、政府继承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国家概况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二、国家的类型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概述二、独立权三、平等权四、自卫权五、管辖权第三节 国家管辖豁免一、概述二、国家管辖豁免的形式和内容三、国家管辖豁免的主体四、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五、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第五章 国家领土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说一、国家领土的概念二、国家领土的构成三、内水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一、国家领土的历史和法律特性二、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三、现代国际法中的领土变更方式第三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一、概述二、共管三、租借四、势力范围五、国际地役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的概念二、边界的划分三、边境制度四、边界争端与中国的边界问题第五节 南北极制度一、南极二、北极第六章 海洋法第一节 概说一、海洋及其意义二、海洋法的概念三、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四、海洋法的编纂第二节 基线一、基线的概念二、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三、特殊情形下的基线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二、领海的宽度三、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第七章 空间法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第九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第十章 国际人权法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二章 条约法第十三章 国际组织法第十四章 国际责任法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六章 战争法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六、国际组织的决议  虽然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举的国际法渊源中,不包括国际组织的决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组织的决议与国际法的渊源没有联系。因为规约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它不可能反映在其之后国际法的新发展。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组织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组织,特别是普遍性的政府间组织,已经成为推动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固守规约的规定,显然是不恰当的。因此,承认国际组织决议的国际法渊源地位,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要求,实际上也已成为中外国际法学者的共识。  尽管对于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国际法的渊源这一点已经没有疑义,但关于国际组织的决议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或者说,国际组织的决议是何种性质的国际法渊源,却仍然是一个复杂而又争论甚多的问题。由于国际组织的性质和地位有别,国际组织的决议内容和性质不同,不同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同一国际组织的不同决议,其法律意义有很大差别,其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国际组织做出的对其成员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可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至少是类似于国际法的形式渊源。这类决议包括:(1)属于国际组织“内部法”的决议。任何国际组织,依照其创立条约,都明示地或暗含地有权做出有关该组织内部事项的决议。这些事项包括:接受或开除会员国、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选举、辅助机关的设置、各机关的议事规则、预算规章、工作人员规章等。就这些事项做出的决议,构成国际组织的“内部法”,不仅对该国际组织本身,而且对该国际组织的成员,均产生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2)属于技术领域内“准立法”的决议。有些国际组织,依照创立条约,有权以决议形式制定技术法规,这些法规对其会员国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会员国在一定期间内声明其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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