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2007-7
高等教育出版社
王达政 编,戴军 编,饶林森 编
227
《21世纪高职高专经济与管理类通用教材: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共包括绪论和十一章,是内容和研究手段方法的综合介绍,是一个起点;第一至十章,是国际贸易的交易程序;第十一章,介绍电子商务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编者多年从事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的体会,对各部分内容作了较为合理的安排,使《21世纪高职高专经济与管理类通用教材: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具有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实用性强的特点。同时在各章中附有较多的案例,便于读者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绪论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及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 《2000通则》简介第三节 常用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及变形思考题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第一节 商品的品质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条件及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思考题第三章 商品的价格第一节 价格的掌握与计价货币的选择第二节 佣金和折扣的应用第三节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思考题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第一节 运输方式第二节 装运条款第三节 运输单据第四节 无船承运人思考题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第二节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第三节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第四节 我国陆、空运货物及邮包运输保险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海洋运输保险实务第六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思考题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第一节 支付工具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第三节 信用证第四节 银行保函第五节 支付方式的结合运用思考题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与定金罚则第一节 商品检验第二节 索赔第三节 定金罚则思考题第八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第一节 不可抗力第二节 仲裁思考题第九章 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第一节 交易磋商第二节 发盘与接受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思考题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第三节 索赔与理赔工作思考题第十一章 电子商务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第一节 电子商务概述第二节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第三节 国际电子商务框架第四节 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原则思考题附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附件附件一 售货合同附件二 开证申请书附件三 信用证附件四 发票附件五 提单附件六 汇票附件七 原产地证书附件八 保险单附件九 报关单参考文献专业术语中英文索引教学课件索取单
二、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在我国,货运代理长期以来扮演着双重角色——代理人(agent)与本人(principal)。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以及很多国家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中,也都将货运代理区分为代理人与本人。这使得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很神秘,要揭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就必须对货运代理的这两种角色加以正确的区分。首先,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充当承运人时,与作为纯粹代理人时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从五个方面分析: 1.两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不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2.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我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有关提单运输的法律规定;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原始托运人(客户)之间签订的是书面的运输委托协议,两者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同时由于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规范货运代理的国际公约,因而各国法律在规范货运代理人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 3.两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 无船承运人作为本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充当承运人的角色,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如留置权等,同时因其签发了提单而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迟延交付等承担责任,此外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遭受的损失通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充当通常受托人角色,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仅负有以合理的注意(duecare)从事委托事务的义务,仅在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两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存在很大的不同。 4.两者签发单证的性质不同 根据UCP500第30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收货运代理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单证:①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人名称并由其签字;或②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货运代理人签字。”这里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就是指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使用的是专门的提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它是物权凭证(货运代理人欲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须到交通部申请资格办理有关手续)。 货运代理人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也无权签发或代签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提单(不能像船务代理那样签发海运提单),如果货运代理人签发或代承运人签发任何运输提单都会令发货人无法结汇。过去货运代理曾一度试图通过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来满足客户对作为运输证明的单证能够结汇的需求。但由于货运代理是以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这些提单,提单背面的条款中通常规定货运代理可以免除任何责任,这样容易导致责任认定上的混乱,因此银行不予结汇。为规范这种混乱状况,FIATA制定了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制定的各种单证目前我国尚未使用,下同),现已为许多国家的货运代理所采用,并得到银行的认同,作为信用证议付的单证。货运代理运输凭证较之于普通的收货凭证的特殊性在于货运代理运输凭证可以转让,合法持有人在运输目的地可以通过提交该单证取得货物。如果货运代理未能依照单证要求而错误地交付货物,则对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负责。但与FIATA提单(如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等)不同,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的货运代理明确宣称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确认货运代理有权依其选定的承运人的惯常条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货运代理不为该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之中的任何行为与疏忽承担责任。货运代理同意将其在运输合同下的权利转让给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以方便其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这样,在信用证允许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人而非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代替提单作为运输证明,并实现国际贸易下的结汇。不同的是:货运代理签发的是运输凭证,作为运输证明;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它不同于货运代理的内部提单,也不同于上述货运代理的运输凭证。 ……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高职高专院校也在迅猛发展,新入学的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变化,要求我们对当前“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的教学作出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基于此,我们组织部分高校多名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结合教学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体会以及国际贸易最新的发展动态,编写了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