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2007-12
高等教育
郭明瑞
364
无
本书是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郭明瑞教授主编)的配套案例教学用书,在体例上基本与《民法》教材保持一致,内容涉及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全书从全国各地法院已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选取了4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每个案例分析分基本案情、法院裁判、法理评析、自测案例四个部分。其中,法理评析部分从理论上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基本民法问题,并对法院裁判的得失进行分析。自测案例主要围绕法理评析中所涉及的民法问题,以实例的形式提出问题,供学生思考练习之用。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民法的案例教材,也可以供法律工作者和相关人士参考使用。
郭明瑞 郭明瑞,男,山东招远人,汉族,1947年9月出生于招远。1954年至1960年在本村上小学,1960年开始在招远第一中学上中学,1966年正当高中毕业之际,适值“文化大革命”开始,失去了参加高考的机会,因而高中毕业后回家乡务农(并不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1969年3月应征入伍到部队服役,历时6年,于1975年退役回乡后,曾干过一段合同工,后到一所中学任民办教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当年参加高考被录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在大学期间受到了良好的教育,1981年底本科毕业后又留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从而受到我国一些知名学者的指导。由于在大学阶段,就在李志敏教授的指导下翻译发表了原苏联学者拉普捷夫的《论苏维埃经济法》,以及许多原苏联民法与经济法学者论争的一些资料,从而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确立了以民法为自己的研究方向。1991年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师从赵中孚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在北京大学被评为讲师,同年9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也为解决两地分居,调烟台大学任教。1988年评为副教授,1992年评为教授。在烟台大学曾任教务处副处长,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职,现任烟台大学校长[1]。 著有《民法基本知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获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获烟台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等书。合著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中青年优秀成果奖)、《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会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首批项目,获山东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版,山东省教委科研项目)。参与编写了《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法律问题解答》(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继承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发表了《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法制建设》,1985年第3期)、《试论招标投标的法律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试论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获烟台大学1987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也谈国营企业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获烟台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获山东省1990社科成果论文三等奖)、《关于保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论土地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民法经济法理论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近30篇论文。房绍坤 姓名:房绍坤 姓别:男 出生年月:1962年10月 最终学历:研究生 职称:教授 学位:博士 职务:校长 所在院系:法学院 研究方向:物权法、侵权法、合同法、商法 通信地址:烟台大学校长办公室(264005) 个人经历 房绍坤,辽宁康平人,汉族,198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起在烟台大学法律系(现法学院)任教;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1年任讲师,1993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95年破格晋升教授。历任烟台大学法律系行政秘书、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系主助理、副系主任、法学院院长、烟副校长等职,现任烟台大学校长、省级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山东省十佳理论工作者、全国首届高校百名国家级教学名师、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2006年入选全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各类学术著作、教材60余部,承担及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10余项,获省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奖13项。 教学研究课题 1.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房地产法),教育部项目,2006—2007年 2.法学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山东省教育厅项目,2001—2005年 3.知识产权法教学改革试点课程,烟台大学项目,2001—2005年 教学研究论文 1.《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意义的探讨》,载《中国大学教学》2004年10期 2.《如何顺利地通过律师自学考试》,载《中国当代教育》2003年第7期 3.《当代法律家培养的困境及出路》,载《烟台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4.《WTO与中国法学教育的现代化》,载《山东省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5.《21世纪法学专业的教育方法及其改革》,载《烟台大学学报》2002年高教研究专辑 6.《21世纪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宏观思路》,载《烟台大学学报》2004年高教专辑 7.《构建富有特色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学水平稳步提高》,载《传承历史呼唤未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教学表彰/奖励 1.全国首届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2003年(证书) 2.《民法》(教材),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第二位),2006年(证书) 3.《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思路、特色与成效》,山东省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2005年 4.《法学院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的构想》,山东省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首位),2002年 5.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2006年 学术研究课题 1.《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3—2005年,负责人 2.《中国未来民法典·继承权制度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1—2003年,第二位 3.《特许物权研究》,司法部科研课题,2003—2005年,负责人 4.《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2006—2009年,负责人 5.《山东省水权及其市场化理论研究》,山东省软科学项目,2006—2009年,负责人 学术论文 1.《公司IT化的若干法律问题》(首位),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2.《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首位),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3.《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独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4.《构建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首位),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5.《民事习惯的动态法典化》(首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 [1]
第一章 民法总论 案例1 权利滥用纠纷案 案例2 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案 案例3 表见代理纠纷案 案例4 诉讼时效纠纷案第二章 物权 案例5 所有权归属纠纷案 案例6 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利用纠纷案 案例7 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8 物权时效取得纠纷案 案例9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案例10 征收承包地补偿纠纷案 案例11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12 抵押权纠纷案 案例13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案 案例14 动产质押纠纷案 案例15 权利质押纠纷案 案例16 留置权纠纷案第三章 债权 案例17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18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19 保证责任纠纷案 案例20 定金纠纷案 案例21 违约责任纠纷案 案例22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案例23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4 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纠纷案 案例25 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例26 不当得利纠纷案第四章 继承权 案例27 丧偶儿媳和孙子女继承遗产纠纷案 案例28 继承人继承同一事故中遇难死者遗产纠纷案 案例29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纠纷案 案例30 遗嘱继承纠纷案第五章 侵权责任 案例3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2 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33 雇主责任纠纷案 案例34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5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6 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37 工作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8 医疗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9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40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后记
第一章 民法总论案例1 权利滥用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金科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冠学系前后邻居。原告在自己的北屋东山墙与东屋墙处垒院墙,并于l998年5月2日将北院墙垒好。被告许金科以原告所垒院墙占压伙巷为由,将原告的院墙推倒约5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00元。经查:原告所垒院墙的墙基占压伙巷0.12米;被告推倒原告的院墙的砖仍能使用。二、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的院墙推倒,属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砖尚能使用,只考虑沙灰损失80元和人工费50元;原告再垒院墙时,应将占压伙巷部分的墙基拆除。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许金科应赔偿原告损失130元;(2)原告许冠学将墙基占压伙巷处的0.12米拆除。许金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本案属土地使用权争议,且已经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几个月后,许冠学才撇开土地使用权争议,就推墙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应将此案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予以受理;(2)许冠学所垒院墙侵占了上诉人的伙巷,致上诉人将许冠学的院墙推倒,该损失应由侵权者许冠学自行承担;(3)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数额过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7条“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许冠学辩称:(1)被上诉人是按规划垒的院墙,许金科称被上诉人的院墙占压伙巷不符合事实;(2)许金科以被上诉人的院墙占压伙巷12厘米为由,要求乡土地所处理,在乡土地所没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将被上诉人的院墙推倒,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3)本案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是实践性较强的法学学科,因此,学习民法离不开实际案例。在学习民法时,通过分析法院裁判的案例和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例,不仅有助于加深对民法理论的理解,增强对民法制度的感性认识;而且有助于理解民法规范的司法适用,提高民法的实际应用能力。为适应民法教学的需要,我们应高等教育出版社之约,编写了这本《民法案例分析》。本书由郭明瑞、房绍坤任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于海防、王洪平、王仰光、仲相、张洪波、张玉东。初稿完成后,由郭明瑞、房绍坤负责修改、定稿。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加之对法院裁判案件的理解不深,书中错误在所难免,望读者批评指正。
《民法案例分析》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民法的案例教材,也可以供法律工作者和相关人士参考使用。
无
最近正在学习民法,这本书之前在图书馆里有借过,现在又另买了一本,对于向我这样没有学过的初学者来说,很实用。
对于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书籍,其实总的来说编排体例上是很成问题的,许多东西不是由浅入深的讲解,而是作者认为是怎么怎么样,然后就退出结论,不适合大学生自学,需要老师专门的讲解
纸质不错,书是正版的,要好好看看才行,这样好能涨姿势嘛。
帮朋友买的 听说不错,加油!
我是自觉法学的,学了民法后.有很多案例还是不知道如何分析,这本书讲的很细,非常值得一看.即使不学法的人也是可以看看,了解一些法律常识.
个人认为,案例分析应该做的不那么像教科书,本书说是案例分析,其实案例更像是引入,重要的是后面引入的理论。但如果作为教科书来读,本书又略显不够全面。总之,本书的案例与理论结合不是特别好,但有益、拓宽知识面的作用确实有。
所选案例具有代表性性,分析详细透彻且能举一反三,帮助很大
看每个人吧,我觉得这本书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的
用来学习一看,看个大概还是不错的!
书比价好,唯一不足可能是习题有点少
通俗易懂很好
对于初学者来说,过于笼统,没有深层次的分析,应该是案例分析中较差的分析
一般 自测案例没有答案
发货太慢,太慢。
不错!以后会继续支持的!呵呵、、、、
这本书讲的挺好的,郭明瑞老师讲的很详细,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很有用的。
可以。适合法律系的学生
案例的法理分析明晰,只是习题欠缺答案,不方便检视自己学习后的程度进步去到那里,还欠缺那些方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