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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法论

陈界融 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陈界融 著  

页数:

311  

前言

  在全球化的今天,科技、贸易、投资、互联网(信息)把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科技、贸易、投资无国界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转型时期,中国的和平发展,应当首先是科技、贸易、投资的发展,进而才能是经济等综合国力的发展!在计划经济运行数十年之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人必然在证券市场基本理念方面有提升的空间。我们认为,在当代中国,证券市场基本理念应当包括如下一些基本内容:  一、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源泉  在现代社会,竞争是市场进步最为关键的因素,竞争就是一切(Competitionis all)。苏联之所以在国内其他产业“一塌糊涂”,而在军事工业称雄世界,成为惟一能够与美国抗衡的国家,与美国在军事工业方面的竞争是最为关键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的电视机、电冰箱、摩托车等产业在全球独领风骚,这与我国最早放开这些产业的市场管制是有联系的。  资本市场上的竞争也是这样。竞争出效益,竞争出产品,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许多金融产品都是因市场竞争而产生。如果一个行业,如北京的有线电视产业,每年数亿甚至数十亿的利润空间,但目前只有一家公司经营,该公司理所当然获得垄断利润,理所当然不会积极主动提高服务质量,理所当然不会让利于民,消费者“痛苦”指数理所当然居高不下,这个市场理所当。然也就很难和谐。一个行业如此,一个产业也应当如此,所以,产业的蓬勃发展显然不能只有一种机构或单靠少数几项业务而成气候,而必须有数量可观的、大小不等的、专业性或综合性同时并存的、业务和服务多样化的产业群体,才能创制出百花齐放的“盛世景象”。

内容概要

  《证券发行法论》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发行的行政审批制、强制公开、发行产品之股票与证券、发行方式之公募与私募、承销方式之包销与代销、承销主体之证券公司(证券商)、交易场所之证券交易所等。由于我国现行《证券法》既没有对包括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Ⅱ)、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Ⅱ)、广大中小投资者(散户)等投资者主体,也没有对柜台交易市场(OTC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具体规范,所以,《证券发行法论》省却了对投资者和柜台交易市场法制的研究。

书籍目录

绪论一、金融市场与证券市场相关概念二、资本市场与资本主义三、证券市场与证券法四、《证券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五、新《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我国证券法的立法沿革一、旧中国证券法的制定二、新中国证券法的制定三、我国《证券法》的法律渊源第二节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一、制定《证券法》的必要性二、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证券法》制定的必要三、《证券法》的立法目的第三节 证券一、证券概述二、证券的种类第四节 证券发行、交易基本原則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障投资原则三、自己责任原则四、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五、守法原则六、分业经营原则第五节 证券监管基本原則一、集中统一监管原则二、行业自律原则三、审计监督原则四、一元化监管原则第二章 私募发行第一节 证券发行的分类一、证券发行概念二、公募与私募三、证券发行的种类第二节 私募发行概念一、私募发行二、证券私募发行的法律特征三、私募有价证券的程序、对象及人数四、私募公司债第三节 私募发行产品的转售一、私募发行产品的转售问题二、私募发行产品的转售限制第四节 美国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简介一、美国《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第4(2)条私募发行的法律规定二、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法令D(SEC Regulation D)三、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规则第144条A款关于私募发行的法律规定四、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规则、法令要义五、法院判例所要求的私募发行条件第三章 公开发行第一节 公开发行分类一、证券公开发行的概念二、初次公开发行与再次公开发行三、溢价发行、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四、申报制与核准制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一、保荐人的条件二、保荐人的义务三、应当聘请保荐人的法定情形第三节 股票公开发行制度一、股票发行历史概述二、股票发行的概念三、设立募股四、发行新股五、现金增资而发行新股六、因上市或挂牌而发行新股(Flotation,Going Public,Making an IPO)七、股票发行方式八、股票发行的条件第四节 公司债公开发行制度一、公司债概述二、公司债的种类三、公开发行公司债的积极条件四、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消极条件五、公开发行公司债的程序六、公司债的转让第四章 强制公开(信息披露)第一节 强制公开原则的基本理论分析一、强制公开原则基本定义二、强制公开原则的功能性分析三、否定强制公开原则的主要理论学说四、强制公开内容或方式的原则性要求第二节 强制公开的义务主体与责任主体一、强制公开的法律性质二、强制公开的义务主体三、强制公开的责任主体第三节 公开说明书分析一、公开说明书的编制二、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第五章 有价证券的承销第一节 承销一、承销的概念二、承销的种类第二节 证券承销程序一、证券承销程序概述二、承销协议的内容第三节 承销价格的确定一、承销价格的确定概述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承销行为的实施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一、证券公司的含义二、证券公司的特征三、证券业务的分类第二节 证券公司设立一、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则二、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三、设立证券公司的程序第三节 证券公司业务设立原则一、证券公司专业主义二、证券业务与证券衍生业务“混业”经营三、对证券公司设立高资力要求原则第四节 证券公司财务规范一、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二、建立证券交易交割结算基金三、建立交易风险准备金四、证券公司负债的限制第五节 证券公司从业行为規范一、独立作业,不得混合操作二、自营业务真实三、客户资金安全保障四、委托书置备保管义务五、买卖报告书编制交付义务六、融资融券须经批准七、不得侵害客户权益八、不得在营业场所外接受委托九、交易资料妥善保管义务十、信息报送义务第六节 对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一、命令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信息资料的监管二、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评估的监管三、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监管四、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监管五、对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六、对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七、对证券公司相关人员的人身或财产采取临时性监管措施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概述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二、证券交易所的分类三、我国应采用何种结构的证券交易所四、关于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地域设置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体制二、设立证券交易所应遵守的原则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四、证券交易所的章程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一、证券交易所自身运行规则二、证券交易所业务运行规则三、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规则第四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性质二、会员的资格和人数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四、会员的权利义务五、会员行为的禁止六、退会与除名七、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惩戒八、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解散第五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概念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三、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的义务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一)私募有价证券,排除核准制度的适用  从《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看,该条并没有规定私募发行即非公开发行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也没有“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募发行证券”之类的规定,也就是说,私募发行有价证券无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因为私募在本质上,是由特定人认购而为不公开发行。例如,在美国、日本证券法律制度中,证券私募发行无须向主管机关申报注册,此即美国、日本证券私募发行制度豁免注册的特色。一般意义上的豁免证券,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债券。该债券的发行人是政府,债券要经过政府机关的审核才能发行,政府以财力或税收权做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在相当程度上会得到保障,再无政府审核的必要。另一类是经政府核准的其他有价证券(如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此类债券豁免的理由在于,一方面,证券核准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如果政府认为一些债券的资信等级比较高或偿债能力强,对其免于核准也能够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必的浪费,政府即可利用行政裁判权而豁免此类证券的发行核准。当然,自由裁判权也不能滥用,更不能以自由裁量权为借口而规避法律的要求。  私募有价证券虽然事先无须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但根据我国核准制的立法目的或证券监管目的,在私募行为结束后,私募人(公司)应当在股款或公司债等有价证券的价款缴纳完成日起一定时间内,将相关私募文书,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证券监管部门发现有违法情形时,可予以相应的处理。  (二)私募有价证券,虽然豁免申报核准,但不豁免信息披露  虽然公开募集发行有价证券的必须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核准的规定,不适用于私募有价证券,但基于对投资人的保护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全面监管制度,公司即使进行私募,也须向特定人披露相关信息,只不过披露的方式或程度有别于公募和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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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法论》主要用作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学本科生的深度阅读以及金融学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供其他实务部门专业人士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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