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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王彦 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王彦 著  

页数:

280  

前言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职业法律教育教学的要求,充分体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应用性人才的高职教育目标,我们组织编写了这部民法教材。此教材的编写是高等职业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的重要举措。  本书的编写有四个特点,一是参编人员多为既有深厚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二是大量增加了实践教学的内容,以鲜活案例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三是密切结合法律动态,把最新的法律知识充实进来;四是教材体例有所创新,增加了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的提示及能力培养的综合训练。通过这些改革,我们力求通过教材的编写和使用,实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应用人才。  全书由王彦担任主编并统稿,许建苏、吕新建担任副主编。各章编写分工如下:第一、二、四章由赵欣编写;第三、六、七章由吕新建编写;第五、十三章由程玲编写;第八章由许建苏编写;第九章由王彦、许建苏、王艳玲编写;第十章由刘志秀、程玲、王伟英编写;第十一章由李静芹、许建苏编写;第十二章由刘志秀、王伟英编写。  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我们参阅并引用一些书籍的某些观点及材料,均在参考文献中列明,在此谨向有关作者深表谢意。  虽然我们努力创新,精心组织,但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之处,恳请各位读者不吝赐教。

内容概要

  《民法》分为民法概论、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5编,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和期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代理、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共13章内容。  《民法》密切关注法学研究、立法和法律实践动态,充实了最新法律知识;注重对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各章根据知识重点、难点设有丰富的案例,章后还设有“综合训练”,以鲜活、典型的案例来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和能力。  《民法》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应用型本科院校、五年制高职法律类专业课程教材,也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和培训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概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民法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三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节 诉讼时效第二节 期限第二编 民事主体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五节 合伙第三编 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分类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和消灭第三节 无权代理第四编 民事权利第八章 人身权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第二节 人格权第三节 身份权第九章 物权第一节 物、物权和物权法第二节 物权变动第三节 所有权第四节 善意取得第五节 财产共有第六节 相邻关系第七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八节 用益物权第九节 担保物权第十章 债权第一节 债的概述第二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三节 债的移转第四节 债的消灭第五节 合同概述第六节 合同分则第七节 侵权行为第八节 不当得利第九节 无因管理第十一章 继承权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第五编 民事责任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第三节 违约行为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十三章 侵权责任第一节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第四节 特殊侵权责任第五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例编纂的民法典,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典”、“民法”等命名的法律,如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从这个意义上看,目前我国虽无民法典,但并不能说我国没有民法。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实行一元制私法的国家的民法典,它的调整范围涉及所有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而狭义民法是指实行多元制私法体制的国家的民法典,其仅对部分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进行调整,另有一部分民事社会生活关系则通过民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典或单行法规加以规定调整。如我国在《民法通则》之外,还有单独的《合同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实施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在2002年12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可以预见,一部新的民法典不久将可问世。  三、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民法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商品经济由古代的简单商品经济发展为现代的市场经济,民法也相应的由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古典民法发展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的现代民法。现代民法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法律准则,其调整的民事关系虽然不限于市场商品经济关系,但是市场商品经济关系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始终是现代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和核心部分。  民事主体、合同、物权、知识产权等制度界定了市场的经济主体,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了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又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有力保证。可见民法规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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