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伤害事故案例解读
2010-7
郝光安、 王东敏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07出版)
郝光安,王东敏 著
148
随着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体育健儿在国-际体育舞台上不断为国争光,体育竞技运动日趋产业化和商业化,整个社会也越来越重视体育锻炼与竞技活动。在全民健身的浪潮中,作为培养下一代人才的基地——学校,踊跃地参与其中,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体,热情地投身到体育运动当中。当前,学校开展的各项体育活动日益丰富。但是,由于教育经费投入相对国民经济增长明显滞后,教育经费不足,加之教育经费挪用等,使得大、中、小学在体育、美术、音乐等单项课上的投入降低,致使学校无力建设优良的体育场,体育教学设施严重匮乏,体育器材陈旧老化。再加上教师的教学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教师教学方法不当、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体育运动自身特有的群体性、对抗性、不确定性以及学校意外伤害紧急处理机制不建全等诸多原因,致使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很大的不幸,同时也给学校造成极大的压力和沉重的负担。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及赔偿问题也成为众多学校的一个难题。在此难题下,一些学校采取了减少课外群体活动、降低体育课强度,甚至取消体育课等方法。既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体育运动水平的增长。
《体育伤害事故案例解读》是一本普法通俗读物,以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的一些社会热点、焦点为线索,结合司法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及法制进步背后人文思想的发展,同时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对问题的展开,力求做到有法律规定,有案例分析;有司法解释,有理论探讨;有普法宣传,有立法建议;有基本概念,更有可读性。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化,学校各项体育活动日益丰富。在开展体育活动过程中,各类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出现,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很大伤害的同时,也给学校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和沉重的负担。而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及赔偿问题也成了学校的一个难题。面对这一难题,一些学校采取了减少课外群体活动、降低体育课强度,甚至取消体育课等方法,既不利于学生自身的身心健康,又不利于我国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
第1章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述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分类四、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依据的法律法规五、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七、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第2章 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案例案例1: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踢球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2:上足球课,在老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学生间踢伤的赔偿案例案例3:在体育课铅球考试中,学生被砸伤的赔偿案例案例4:学生在观看铅球比赛时被铅球砸伤的赔偿案例案例5:某中学生在不适宜踢球的操场上踢球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6:某学校借运动员参加市运动会在比赛中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7:某中学学生在操场慢跑400米时突发死亡的赔偿案例案例8:某学生在课间休息时玩吊杠摔伤的赔偿案例案例9:郝某在足球比赛中突破传球时被对方绊倒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10:在课间活动时,某学生玩摸瞎子游戏时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11:某跳水运动员在另外场馆进行跳水练习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12:体育课因教师监督护协不力造成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13:两名未成年人在体育活动时相撞致伤的赔偿案例案例14:在上体育课中,某学生翻墙捡球时摔下造成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15:在体育课长跑中,同学间发生碰撞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16: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案例17:体育课上两同学相撞使面部受伤,谁之过?案例18:在学校午休期间某学生在踢足球时作守门员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19:在上体育课跳远过程中某学生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20: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学生参加足球比赛造成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21:学校将场地借用给他人造成受伤的赔偿案例案例22: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时造成骨折谁将为此承担责任案例23:在体育课上进行400米考核中某学生不慎摔倒造成受伤的赔偿案例第3章 运动损伤急救与处理第一节 运动损伤概述一、运动损伤的分类二、运动损伤发生的原因第二节 运动损伤急救方法一、止血二、包扎法第三节 常见运动损伤与处理一、运动损伤处理的一般原则二、一般运动损伤的处理方法第四节 骨折的急救一、骨折的种类二、骨折急救要点三、骨折固定法第五节 搬运第六节 心肺复苏法一、人工呼吸法二、胸外按压法附录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附件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参考文献
插图:由此可见,参加体育运动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对于参加体育运动的人以及观看体育运动的人来说,他们都对体育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受到损害应当损害自担。这份判决书还说明,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上述主张的理论依据即自愿承担危险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自愿承担危险,也称为自愿承担损害,或者称为受害人同意。不过,自愿承担危险与自愿承担损害在程度上有一定的区别。自愿承担危险仅仅是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愿意承受,免除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而自愿承担损害或者受害人同意的内容则要大于自愿承担危险,因为自愿承担损害不仅仅是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愿意承受其后果,而且还要对可能受到的损害自愿承担,免除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责任。显然,自愿承担损害比自愿承担危险的范围要更为确定。当然,这两种说法的基本点还是一致的,自愿承担危险是受害人承诺或者自愿承担损害的具体内容,因为既然自愿承担危险,实际上就等于确认了损害自担。3.在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利益冲突中进行协调的基本考量应侧重于前者。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判决看似不公平,但实质上却是最为公平的。这种实质的公平就在于在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利益冲突中,所做出的价值选择。之所以在体育活动中选择自愿承担危险的规则来保护行为人的利益而舍弃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原因就在于当社会利益的保护和个人权利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侵权行为法的价值选择基准更多地侧重于对社会利益的考量。
《体育伤害事故案例解读》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