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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

教育部考试中心 编 教育部考试中心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09出版)
出版时间:

2012-9  

出版社:

教育部考试中心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

教育部考试中心 编  

页数:

44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013年版)》是与考试大纲完全配套的复习用书,该书由多年参加考试大纲制订和修订的专家编写,意在指导考生进行扎实、高效的复习。本书从基本理论、基本观点角度,对考试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作深入地阐述和讲解,力求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考试大纲的内容和要求。特别是最后附有最新一年的试题分析,告诉考生答题的角度和应注意的问题,避免出现问题明白了却答错了方向的遗憾.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考试说明 第二部分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纲分析 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量刑 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渎职罪 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自然人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代理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九章所有权 第十章共有 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占有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十七章合同 第十八章人身权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 法理学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五章法律制定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律要素 第八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九章法律实施 第十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三章法治 第十四章法与社会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宪法的变迁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附录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试题分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分析】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1.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依法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请求,从事自卫行为等。 2.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分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客观现象是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分析】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例如,签订买卖合同这一法律事实,使买方享有请求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和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使卖方相应享有请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和承担向买方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例如,法人的合并和分立这一法律事实,导致债的关系中的主体发生变更。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客体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有两种情形:一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消费,所有权关系因此被消灭;债务被清偿,债的关系因而消灭。二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在当事人之间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他人毁灭,所有权关系消灭,同时原所有权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需要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此时,只有在具备事实构成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行为 【分析】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客观情况的发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人的出生、死亡能改变身份关系,物的灭失可以使所有权关系消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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