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法论
2012-12
杜群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12出版)
杜群
《生态保护法论:综合生态管理和生态补偿法律研究》是一本反映生态文明进程中中国环境法在21世纪最新发展的前沿学术著作;这是一枚作者用“足尖”和“笔尖”精心耕耘、收获的法苑果实;这是一篇一位女性学者感悟和体验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挑战与法治使命的现实主义的交响叙述;这是一部立足本土国情、放眼全球经验,展望中国生态文明法治愿景的希望之作。
杜群,1968年4月出生,浙江永康人,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士、环境法硕士,北京大学环境法博士。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法基地副主任,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期从事环境法、能源法和国际环境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系、资源学院,曾担任亚洲开发银行中国环境法项目顾问、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委员会土壤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专家小组联席主席。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2010),“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2011)和“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12)。在《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等法学期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近40篇,出版著作、译著多部。代表性成果:《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科学出版社,2003,获得八界北京市折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合著Law、Policy and Dryland Ecosystems in The People's Repuyblic of China(IUCN,2011),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in Environmental Laws:Toward Mor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Edward Elgar Publishers,2010)等。
导言 上篇 综合生态管理的规范化及其应用 第一章 综合生态管理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节 综合生态管理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规范语境下的综合生态管理 第三节 综合生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节 综合生态管理原则的意义 第二章 综合生态管理原则的法律规范转化和应用 第一节 法律规范转化的必要性 第二节 综合生态管理原则的法律规范转化——基本法律要素指标体系 第三节 综合生态管理原则规范化的应用——防治土地退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综合 生态管理能力评估 第三章 综合生态管理的外国法借鉴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美国农业领域综合生态管理的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综合生态管理立法——1999年《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联邦) 第四节 经济刺激制度在综合生态管理中的应用——荷兰绿色投资基金及其免税制度 第四章 综合生态管理在流域尺度的政策法律实践——以石羊河流域为例 第一节 石羊河流域综合生态管理政策和机构协调问题分析 第二节 石羊河流域综合生态管理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第三节 石羊河流域综合生态管理的政策与法律对策 第四节 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立法与综合治理 第五章 综合生态管理的法律制度创设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生态环境监察制度 第三节 生态功能区划制度 第四节 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度 第六章 综合生态管理在西部地区的立法探索 第一节 西部开发生态保护和监督立法的必要性 第二节 西部开发生态保护和监督立法的可行性 第三节 《西部地区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监督条例》 的立法探索 附录:《条例(送审稿)》的条文及备注 第七章 综合生态管理的国家立法展望——《生态保护法》倡议 第一节 “生态保护法”国家立法的提出 第二节 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在生态监督和保护方面的局限I 第三节 我国“生态保护法”立法的必要性 第四节 《生态保护法》框架建议 下篇 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及实践 第八章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和法理判断 第一节 生态补偿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第二节 生态补偿的“自然法”想象——作为生态补偿的法理学基础 第三节 生态补偿“自然契约关系”的法理解构 第四节 生态补偿概念的实证法解释 第五节 生态补偿法理判断的意义 第九章 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政策及其实践 第一节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形成 第二节 我国生态补偿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态 第三节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实践和发展 第四节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 第十章 外国生态补偿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 美国保护土壤的土地休耕计划及其实施 第二节 其他发达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 第十一章 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法律架构与完善 第一节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水土保持“两费”的地方立法现状和问题 第三节 水土保持“两费”制度的作用、立法经验和不足 第四节 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框架 第五节 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第六节 完善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对策 …… 第十二章 我国林业生态补偿法律实践与社会绩效评论 参考资料 后记
版权页: 各地在制定试点方案后,开始开展生态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生态违法案件,试点工作初见成效。如浙江省丽水市2003年5月中旬开展生态环境执法行动,组成四个行动小组,分别打击了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对水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水土流失、任意弃渣、植被破坏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对个别矿山企业不正常使用尾矿库、污水直排的违法行为责成当地环境监察部门作出严肃处理,并对各矿点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对噪声扰民予以及时查处;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源进行了执法检查。海南省海口市对市区内的旅游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组织有关部门对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的旅游开发活动进行了全面综合整治,全面取缔在保护区内营运的机动游船,拆除在保护区内乱建的小码头,关停保护区周边饮食店,对上游超标排污的养猪场进行限期治理。山东省莱州市在畜禽养殖方面,先后对十余个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的养殖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林业局和水利局五部门与有关镇街政府联合行动,查处非法开采海砂、河砂案件6起,无证非法采矿4起,封闭了无证非法开采滑石、菱镁石坑口27个,关闭了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采矿点5个,实施经济处罚16.5万元。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通过现场办案,使违法放牧、超标排污、违规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2.建立了生态环境监察协调工作机制 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管地位是予以肯定的,但在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规定显得过于抽象,不能满足环保部门生态环境执法的需要。环保部门应该在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与其他相关的资源保护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大部分试点地区初步形成了部门的联动、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表现在:在领导机构的组成上,都由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领导协调小组;在组织督查小组赴现场检察工作时,也联合了几个部门共同行动;在对生态违法案件的处理上,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
《生态保护法论:综合生态管理和生态补偿法律研究》以当代中国环境法发展的两个热点制度领域——综合生态管理和生态补偿为主线,对生态保护法论——综合生态管理和生态补偿法律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