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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布利选集

马布利 商务
出版时间:

1960-4  

出版社:

商务  

作者:

马布利  

页数:

214  

译者:

何清新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苏联科学院出版的俄文译本译出,附有苏联科学院院士沃尔金的论文:《马布利的社会学说》以及俄文本译者的注释。马布利(1709-1785)是18世纪法国空想主义的先驱。他坚决反对私有财产制度,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破坏了自然秩序,只有消灭私有财产制度,才能消除贫富对立。马布利的社会改革思想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倾向,是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的典型。

书籍目录

马布利选集 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第一篇   第一章 为了判断最有益于社会的法律,应当知道自然界赋予了人以什么幸福,它在什么条件下准许人享受幸福。立法者的责任,在于促进使我们结成社会的那些社会品质的实现   第二章 自然界希望公民的财产和地位平等成为国家繁荣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关于私有制的建立。私有制不是使人结成社会的原因自然界要求人们走向财产公有   第四章 恢复已被破坏的平等时所面临的不可克服障碍。在我们所处的事物秩序下:立法者应当慎重地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反对贪婪和虚荣  第二篇   第一章 在建立了财产私有制的国家里,消灭贪婪或至少防止由此产生的部分罪恶是法律的必要性质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问   第一封信 ——致《公民日志》的作者   第二封信  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封信 本书所述的谈话是在什么场合下进行的。第一次谈话。对于公民服从他在其管辖下生活的政府的一般意见   第二封信 第二次谈话。在每个国家里,公民都有权努力建立最能创造社会幸福的政府。公民的建立这种政府的义务。公民为此应当使用的手段   第三封信 第二次谈话的继续。我对斯坦霍普爵士提出的异议他的答复   第四封信 第三次谈话。研究西塞罗的法律论的若干片段。不应当服从不公正的法律。各族人民建立英明的或不公正的法律的原因 附录  马布利的社会学说  马布利传略  注释  马布利著作的俄文译本  马布利的著作的初版年代  有关马布利的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阁下和我,就接受了法国的谈话风格。在这里,人们都是为了消磨时间而交谈;十分重要的问题,竟突然和毫无准备地由应当结束的地方谈起。在这里,人们永远弄不清楚问题的实质,永远达不到应当解决一切困难的地步,所以谈了一大片话之后,只有天知道谈了一些什么。在讨论大家认为是公理的某一原理之前,本应当——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研究一下这种虚构的原理是不是谬见。为了讨论贵我两国法律的优缺点,是不是应当先考察一下自然界对我们的意图呢?或许,由于事物的常规,自然界给予我们的幸福是不能用金钱购买的。在某种制度下,商业将会发达;而在另种制度下,国库可能丰盈,国家收入成倍增加。我同意这种说法,但您也得同意下列见解:如果我们只依靠发展商业和增加收入而获得幸福,那么,纵有这些完美的法律,我们也完全没有前进。我认为,在使用某种手段去达到一个目的之前,最好要问一问自己:所提出的目的是不是应当提出的目的。永远不相信自己和意志受到公民的欲念与偏见影响的立法家,没有这种慎重作风,所以他们始终不会知道国家的德政应当建立在什么基础上。他们一开始就走入歧途,在颁布法律的时候没有指导原则和任何体系,永远接连不断地犯错误。因此,世界上的政府形式、法律和道德这一五花八门的奇怪情景,使轻率的人感到快乐,而深思熟虑的人则觉得苦恼,他们深信人类经常受着某种盲目而变化莫测的命运的支配,而这对于我们的理性是一种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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