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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英] 梅特兰 商务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商务  

作者:

[英] 梅特兰  

页数:

163  

译者:

王云霞  

Tag标签:

无  

前言

梅特兰(Frederick William Maitland,1850-1906)是英国19世纪最伟大的法律史学家之一,其对于英国法律史学的贡献堪比布莱克斯通和梅因。梅特兰出生于一个书香世家,有着深厚的家学渊源。其祖父是一位图书管理员,同时也是一位专习中世纪宗教史的学者。儿时的梅特兰常常去祖父家里,祖父严谨的治学方法和“历史相对主义”的观点深深地影响了梅特兰,并为他以后的研究指明了方向。①虽然有祖父的熏陶,但少年时期进入剑桥大学学习的梅特兰,最初并没有将法律史作为自己终生的追求。他的兴趣,主要集中在音乐、数学这些与史学没有多大关系的专业上,后来在著名哲学教授亨利·西奇威克的影响下,他阅读了大量的哲学著作。丰富的知识贮备、超群的思辨能力、幽默机智的语言风格,使他成为一名演讲高手。除了在演讲方面大放异彩外,这段时期的历练也为他以后的写作奠定了基础。

内容概要

该书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名著,是其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 该书介绍了英国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第二部分讲述了1066年到1833年,诉讼形式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第三部分重点评述了诉讼形式的几种分类方法。 作者梅特兰是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律史学家之一。其一生贡献卓越、著述丰富。其代表作中,《爱德华一世前的英国法律史》被封为英国法律史的经典,该书是其流传最广的小作品。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梅特兰 译者:王云霞

书籍目录

开篇原出版说明(1936年)内容提要正文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第七讲令状精选 直属封臣权利令状 权利令状 恢复新近被占土地之令状 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之令状 进占令状 租期内逐出承租人之令状 侵入他人圈地之令状 逐出租地之令状 自由人身份证明令 债务令状、非法留置动产令状、交出账簿令状 契约令状 暴力侵害令状 间接侵害令状 简约令状 债务人承诺的简约令状 非法占有动产之令状译名对照表

章节摘录

间接侵害之诉最终得以保存并变成了一种普遍适用的诉讼,特别要提到的是,许多现代法上的过失侵权行为就发源于此。有时很难将间接侵害之诉与直接侵害之诉分辨清楚。二者之间的界限尽管不清晰,但其重要的区别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那些没有提及暴力和武器的案件中,就不能颁发中间令以拘禁被告,而败诉的被告也不能被判处罚金。罚金判决在1694年被一项法令①正式废除,但很久以前它也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该法令陈述了废除罚金判决的理由:“法院在直接侵害之诉、逐出租地之诉、企图伤害之诉和非法拘禁的案件中,如果判决被告败诉,(依职权)应以被告的行为违反国王安宁的名义签发针对被告的中间令,令其支付罚金。虽然被告违反国王安宁的行为尚未查明,但法院的一些法官通常会让被告缴纳少量罚金而结案,然而这种判处罚金的记录却不会送至理财法院,而在同样情况下,理财法院的法官却经常会因被告的行为已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宣布他们处于法律保护之外”。该法令还进一步禁止签发处以罚金的令状,而作为罚金的替代做法就是:首先由原告在签领判决书时垫付6先令8便士,然后再从被告处扣回。其后这两种诉讼进一步统一化,部分是由于制定法,部分是因为拟制,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依然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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