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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周保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

2010-06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作者:

周保松  

页数:

294  

字数:

248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周保松先生这本文集题为《自由人的平等政治》,书名的含意便值得思索。面对“自由”与“平等”这样的字眼,今人多少会感到空泛而疲倦,对于个人如何享有自由或者政治如何追求平等,可能既少关心也乏期待。进一步言,由于这两个概念带有浓厚的道德理想色彩,却又主要涉及政治领域,便更显得讽刺:大家会说,政治只关心权力,岂谈得上道德的理想?而道德至多属于个人的良知范围,又岂有可能去过问政治秩序或国家制度?在当代,政治的去道德化与道德的非政治化不仅是现实趋势,并且被视为政治与道德两个领域的自主性所寄。政治与道德必须分离,以免相互滥用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基于这类考虑,如果读者对于《自由人的平等政治》的主题存有怀疑,似乎也不足为异。

作者简介

周保松,出生于中国农村,上世纪八十年代中移民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毕业,英国约克大学硕士,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哲学博士。现为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助理教授,研究方向为当代政治哲学和伦理学,重点在自由主义和社会正义理论。出版著作有《政治哲学对话录》、

书籍目录

序 政治哲学作为道德实践自序 重视社会正义第1章 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第2章 道德平等与差异原则第3章 资本主义最能促进自由吗?第4章 自由主义、宽容与虚无主义第5章 稳定性与正当性第6章 正义感的优先性与契合论第7章 康德、永久和平及国家主权结语什么是自由主义跋 行于所当行——我的哲学之路参考书目索引出版后订

章节摘录

  第1章 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  《正义论》的主要目的,是要建构一套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道德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这样一套原则,被称为社会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在政治光谱上,罗尔斯的理论常被视为左翼自由主义(1iberalism)又或自由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它最大的特点,是一方面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另一方面重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具体点说,一个公正社会必须充分保障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同时保证每个人有公平的平等机会追求自己的事业和人生计划,而在经济分配上,则反对过度的贫富不均,强调任何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必须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才可接受。  在这1节,我先阐明《正义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包括罗尔斯对社会合作的理解、良序社会的理念、正义原则应用的对象以及如何界定被分配之物品等。第3节则比较罗尔斯的正义观和其他理论,以显其独特之处。第4节集中讨论他的道德方法学和正义原则的证成理据。第5节分析他的原则如何应用到制度层面,第6节探讨书中第三部分的稳定性(stability)问题。最后,我会作一扼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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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平等政治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一本关于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著作,思想性很强。


书中的观点很好,自由 平等 独立 个体始终是原则。


抢到一本,很高兴。周保松的书都很好的


配合正义论看 帮助理解


非常不错的书,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桥梁,强烈推荐一看!


而且重点是没有很难读,写得很通透。


首先要申明的是本书的可读性不强,此处不是贬低,仅仅是从书的第一观感上来说的,文字较为晦涩,专业术语较多,注释密密麻麻。 作为学术研究和探讨可以买来细细比照,倘是作为一种兴趣和知识的普及来读,那么还是不要买了,会看不下去。 全书主要是围绕罗尔斯的《正义论》来谈的,所以感觉只是对大师的观点的解读和分析 。
当然也许是因为作者较年轻,所以写作还没到大师的水平,说道理,不烦人,我喜欢看这样的书。
全书应该还是不错的,值得推荐,作者年轻有为!


非常好的研究罗尔斯的书籍


文笔流利,思路清晰,引人入胜


   为了老师布置的一篇关于公民教育的论文,特地去看了《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可以这么说,这本书高出了我对它的预期。过去看了太多现象学和存在主义者的纯形而上学的东西,本以为飞翔在尘世之上会给我更多的智慧;与之相对的政治经济学哲学在我看来是乏味粗鄙的。
   但是周保松老师告诉读者:政治哲学所追问、关心的,是政治观念、政治理想的是非对错,并不是从国家、政党、政治人物的利害得失看是非对错,而是从社会成员的角度看道德意义上的是非对错。政治哲学是一种公共哲学,和每个公民息息相关——把哲学追问的眼光再次投射到人类的社会活动与人的喜怒哀乐上,这股力量始终震颤着我的心弦。
  
   -说到道德——道德属于个人良知的范围,而政治冷酷、强硬、只关心权力;政治与道德必须分开,否则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但是现实情况下,政治只过问强弱输赢,道德却趋向犬儒与媚俗;这时候政治需要用道德理想去要求,道德也需要用政治原则去协助。
  
   -作为政治讨论之基础的观点,即使在知识上可以成立,真能说明它们所蕴含的政治原则、政治制度的根据,却仍只能构成政治哲学的出发点,却不能作为结论。政治哲学必须根据上述基本要求,追问这些原则在道德上的是非对错。
   罗尔斯认为,政治领域,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一项政治理想或原则是不是能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认同接受。二是,“合理”不再直接由形而上学、宗教、社会理论或历史哲学来界定,而要诉诸人们对于自身权利与利益的思考。(普遍性的“合理”属道德理由或公共理由的范畴。)
  
   -自由主义:希望每个人成为独立和有正义感的人,并在尊重正义原则的前提下,发展个性,实践潜能,获得幸福。既然实现人的理性构建人生观的能力和发展正义感的能力是最高的道德目标。
   自由人:自由主义认为,只要在最低程度上拥有理性反思和道德判断的能力,每个人便享有相同的道德地位,并应受到平等尊重。在这里,自由人指向人的道德身份,平等指向人的道德关系。
  
   -罗尔斯的立场:以正义之名,每个人都不可被侵犯,即便社会整体利益也不能逾越。
   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不直接规定不属于基本结构的个别社会团体的分配原则,亦不评估个人的人生观的好坏优劣。基本限制:不可逾越正义原则设下的基本要求。在原则前提下,个人可以自由追求各自的人生计划。
  
   -逻辑实证主义:任何规范性命题,都只是表达我们的感觉或情绪而已,不能增加任何实质性的知识。有意义的命题,要么是分析性的恒真命题,例如数学或逻辑;要么是可以被证实的经验性命题。既然哲学并非经验性学科,唯一可做的便剩下逻辑和概念分析。
  
   -效益主义:当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政策,能在该社会所有人中间产生最大的效益净值(快乐、喜好或欲望)时,它便是正当和公正的。效益之一是后果论的一种,只考虑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减,却不重视这些效益在公民之间如何分配。
  
   -放任自由主义:只要保障人人有基本的自由及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经济所得应由市场决定,国家不应进行任何财富再分配的工作。问题在于,是它一开始即容许个人的自然天赋及家庭出身等因素影响人们的经济所得及社会地位,但这在道德上不能被接受。
  
   -至善主义:目的论式的理论,先设定某种人类的卓越目标,然后以实现此目标作为规定社会基本制度的标准。
  
   -作者由此指出,正义原则较效益主义和其他理论,更能成为一个良序社会。


   周保松是个罗尔斯迷、真正的罗尔斯迷,据云他的那本正义论早已翻得“破破烂烂”。第一次听老师讲这个段子时我还不太相信,现在看完这本书,我相信此言不虚。下面谈一点关于本书的内容:
  
   1.本书主要是围绕着罗尔斯《正义论》及《政治自由主义》的观点展开的,书中各篇目之间并没有很强的连贯性,然而却非常出色的展示了“左翼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与主张。慈继伟说作者并不掩饰自己的政治立场、但行文平和、以理服人,绝少意识形态色彩,诚哉斯言。
  
   2.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是为《正义论》一书作的导读,也许是中文世界最好最纯正的一个导读。
  
   3.道德平等与差异原则探讨的是《正义论》中的一个“小问题”,然而却最好的体现了英美学者探讨政治哲学的那种分析的态度与风格。
  
   4.自由主义、宽容与虚无主义的论战对象是施特劳斯,更精确的讲是甘阳笔下的施特劳斯。我认为周保松的论战是有说服力的,他对自由主义传统的梳理也是非常清晰中肯、非常具有现实感的,与此文比较类似的是钱永祥先生发表在复旦政治学评论上的一篇文章——它所针对的对象也是甘阳那篇大作。与周、钱的态度相比,许多所谓“古典政治哲学的研究者们”就显得不那么淡定了,借用一句话,“宪政民主也是自然的!”
  
   5.稳定性与正当性、正义感的优先性与契合论主要探讨的是《正义论》的第三编:目的,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老巢”所在、想来也是周保松的得意之作。关于罗尔斯正义感、道德人格的问题在中文学术界之前几乎无人讨论,我相信国内很多学者大概也只是看懂了《正义论》的第一编吧。美中不足的是周保松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能更集中于政治学上的探讨,没有太注意罗尔斯规范伦理学的元伦理学背景——而这也许正是我们当前最缺乏的一个部分之一。
  
  


  地球上的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已经进入了一个共同社会,并发展到当世界某一角落发生违法的事儿,便会马上被所有的地方感觉到的地步。所以,世界公民法的理念便并非荒诞及过度夸张的。相反,它是政治及国际法的不成文法典的一项必要补充,并转化为人类的普遍性法律。-康德1795年《迈向永久和平》
  
  谢谢周保松在书中做出的尝试和努力!


《周保松谈当代自由主义》
http://www.dfdaily.com/html/1170/2012/5/19/794370.shtml


因为韩老师牛逼


韩老师对周的“中立化的自由观”的概念和用意,似乎理解错了。


“中立化的自由观(neutralized conception),即当一个人受到外在的人为限制而不能做他想做的事时,该人便是不自由的──无论他所做的事,是否违反了他人的权利。”
周文认为,将一个侵犯别人自由的罪犯投入大牢,也是对自由的侵犯。这即是他定义的“中立化的自由观”。这里是周文混淆自由的关键。


锅巴老师,我在文中所要说的正是,“中立化的自由观”即等于将“自由”理解为“免于限制”的消极自由观念;而“权利式的自由观”即等于将“自由”理解为“政治-法律制度之下的自由”亦即“诸自由权项”的政治自由观念。
如果我这样概括是正确的,那么周文所指责的就是,自由意志主义将这两种自由观混为一谈;而我要澄清的则是,这两种自由观在政治理论中并不处于同一层面,它们并无冲突,理论家也并未将其混为一谈。


“政治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划分很无谓。


我觉得你顺着他的”提问“,把问题搞得有点复杂了。
另外,你所谓的”消极自由“与”政治自由“大概是指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结成社会以后的自由。跟周保松所谓的”“中立化的自由观”和“权利式的自由观”也不一样。


并非如此。洛克口中的自由是自然权利,而“权利”体现的是道德判断;而作为一个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的概念的“消极自由”(即“中立化的自由观”)是在边沁与霍布斯的著作中显现出来的。这两种自由观被周保松认定为相互冲突的,但我想澄清的就是,它们根本属于不同层次。


恩,理解了。但我认为,你跟着他的论证走了。所谓“中立化的自由观”,没有任何意义,根本应该直接枪毙,然后揭穿他提出“中立化的自由观”的阴谋:)
  
  事实上,即使边沁、霍布斯提出“中立化自由观”,“放任自由主义”者也根本没有从什么“中立化的自由观”去批评”财富再分配侵犯有产者的自由“。


因为韩老师牛逼!


我们都在细读一下周保松文章的第五部分,再体会一下他说的“中立化的自由观”究竟是什么,是不是柏林所谓的“消极自由”?


周保松:一个亿万富豪和一个乞丐其实享有相同的自由。这个论述的重点,是将自由严格限定为柏林所说的“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即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受到外在的束缚限制,他便是自由的。至于该人实际上是否有能力或条件去做他想做的事,则和自由无关。{31}


周保松:这种区分根本(锅巴注:指放任自由主义者所作的自由和自由的条件的区分)不成立,因为经济匮乏本身,便构成了对人的外在束缚,因此贫穷其实使人失去了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条件。举例:当一个人囊空如洗而又很想去外国旅行时,到底他是没有自由去旅行,还是只是没有自由的条件?第一种论述认为是后者,因为法律并没限制他不可以去旅行,也没有其它人阻止他这样做。现在让我们想像这样一个情景:这位很想去旅行的人,步行到机场,并打算登上飞往目的地的飞机,但却马上遭人阻止,因为他手上没有机票。如果他打算继续强闯过去,他很可能会被警察拘捕,从而完全丧失自由。是什么原因使他不能如愿呢?是法律。法律规定只有一个人持有有效机票时,才能登机,因为飞机是航空公司的财产。而唯一令他免受这种限制的,是他用钱去买一张机票。{33}


法律规定只有一个人持有有效机票时,才能登机,因为飞机是航空公司的财产。而唯一令他免受这种限制的,是他用钱去买一张机票。
这一句特别诡异!周紧接着就说:
以及所有财产都已名下有主的制度中,当一个人没有钱,而又想占有或使用属于别人的财产时,便会受到强制性的法律的干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金钱能够使人们免于许多法律上的限制,并享有做他们想做的事的自由。


在周的论述中,“法律规定只有一个人持有有效机票“构成了对自由的限制!有钱人可免这种”法律的限制“,没钱人受到了这条法律的限制!
周太狡猾了!


没有问题,您所转述的这句:
“法律规定只有一个人持有有效机票“构成了对自由的限制……
其中的“自由”就是消极自由。


唉,您中计了。


持有有效机票才能登机,这条规定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消极自由“的限制。


柏林的”消极自由“如果要有意义,必须不能理解为”对任何限制的排除“,非要这样理解,那”消极自由“概念就没有意义。


周保松:按此定义(锅巴注:权利式自由观),那位因强闯机场而被警察拘捕的人,即使最后被关进牢里,我们也不应称此为对他的自由的限制,因为他一开始便没有权利这样做。这是不必要地将“自由”一词的用途,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使得许多法律上对人的限制,均变得和自由无涉。


周保松:但在日常用法中,我们通常会用一种中立化的自由观(neutralized conception),即当一个人受到外在的人为限制而不能做他想做的事时,该人便是不自由的──无论他所做的事,是否违反了他人的权利。


周通过这种办法,割裂了权利和自由。自由不再是排除非法(自然法意义上—)强制。


周说:
如果放任自由主义接受这个权利式的自由观,便等于是说,放任自由主义终极的价值,是权利而非自由。
这话偷梁换柱!所谓权利式的自由观,权利和自由是一致的,怎么可能是权利而非自由?这句话的最后一个”自由“,其实周把他换成了周所界定的”中立化的自由观“。


周又说:
如果依照这个权利式自由观,那么放任自由主义便难以批评左派自由主义不重视自由,因为后者大可以应用同样逻辑,指出前者根本没有充分的道德理由证成绝对的私有产权。
放任自由主义者对权利的认识与左派自由主义者(权且按周的词语)不同,怎么就同样的逻辑了?这不是信口开河么?


周最后说:
放任自由主义。。。批评财富再分配侵犯有产者的自由时,它用了中立化的自由观。
这个重大指控,周没有提出任何证据。


不好意思,借贵宝地,我说完了,韩老师。


对“自由”的概念分析本身不蕴含着道德判断,这并不能使得消极自由概念变成了“没有意义”的。
假设我想要吸毒;我有能力买到毒品,并且法律并未禁止毒品交易与使用毒品。那么,对于吸毒这一行为,我就没有受到限制。我的消极自由未受影响。
但是,积极自由理论家会跳出来说,吸毒是非理性的,是极大的恶,是偏离了“真正的自我”的举动,所以,如果你吸毒,在这一方面你就丧失了自由(积极自由)。
我认为,这个例子点出了消极自由为何,以及在什么地方,能够阻止积极自由的侵犯。


1,对犯罪行为怎么说呢?关押罪犯,也侵犯了罪犯的消极自由?
2,禁止吸毒,侵犯的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


1,是的;但这一侵犯是正当的。
2,如果积极自由的说辞被政制采纳,也即,如果政制认为自己的目标是保障积极自由,吸毒的权利就会被剥夺。这种“剥夺”的确是对消极自由的侵犯,但却是以积极自由为理由。所以,如果积极自由不等于自由,那么吸毒的权利就不会因此而丧失。


啧啧,文章有点难。。。哎


周教授在他的文章《资本主义最能促进自由吗?》中使用的是“放任自由主义”者,到这里成了“自由意志主义”者。
密尔在论《论自由》中开宗明义:“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


ls的第一段回应是有道理的。libertarianism在此文语境中应译作 “放任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 或 “自由至上主义”;而libertarian相应地译作“放任自由主义者” “自由放任主义者” 或 “自由至上主义者”。误译作“自由意志主义”也许是受到英文词典的影响。
ls的第二段回应稍稍造成了混乱,因为J. S. Mill《论自由》所讨论的并非“意志自由”(原文为Liberty of the Will),与周保松《资本主义最能促进自由吗?》一文所讨论的 Locke - Nozick 式的libertarianism概念并非 “自由意志主义”,二者并没有太多(如果不是全无的话)可以互为依据之处。很多人都熟记《论自由》的开篇句,但估计很少有人追究它的标靶。
发现我不小心挖坟了。不知道lz后来是不是已经发现,周保松老师这篇文章非常疑似Will Kymlicka的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第四章的低水平重述——因为相似度实在太高了。


ls说的对,我有点扯远了,歪楼。我只是觉得自由意志主义者以个人原则的抽象普适于大范围的社会有些不妥,但细致之处又说不清楚,让大家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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