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律教程
2010-2
机械工业出版社
谭治宇,裴斐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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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会工作的重要性愈加显现,国家为此颁行了大量的财会法规。同时,财会工作的特殊性也决定着对其规范化、标准化要求越来越高,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及职业道德要求愈加严格,财会相关法律作为新的研究领域就应运而生。 为规范会计工作,国家对会计从业人员设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这成为各大专院校财会相关专业教学的风向标。在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调整以后,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中,《经济法基础》指定教材内容的80%以上是有关税收的法律知识,而各大专院校的财会类专业在专业课的设置上本身就涵盖了许多税收相关课程,这就使得教学计划的设置与会计从业资格的取证在内容上有重叠。同时,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又相对匮乏。本书的编写与出版适时解决了这些问题。本书不涉及与专业课相冲突的税收法律制度,而将内容设计为:法律基础知识、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等法律基础理论;会计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等会计专业法律理论;金融法律制度等,与会计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三大部分。 在编写过程中,本书不仅关注国家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复习指导,而且参阅了国内外近期的诸多财会法律教材,力图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以期在财会法律的教学活动中收到更佳的效果。与现有教材相比,本书力图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内容既能满足学生对会计从业资格取证的需求,又能补充学生在公司、合同等方面的法律基本理论,在财会类专业的教学计划中,不需要再单列法律课程教学计划。 2.在编写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用性,在各段重点内容之后,均配有较强针对性的案例及解析,帮助读者理解掌握。 3.在篇章结构、语言描述上力求简洁,重点顾及对高职学生的教学需求,同时考虑到许多财会类专业的学生在银行、证券机构就业,增加“金融法律制度”一章,以满足学生就业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4.在每章后附“课后导学”,目的是引导学生对本章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同时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索引展开进一步学习。
本书适应高等职业院校财务会计类专业开设法律课程的需要,配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经济法)考试需要,融合有关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公司法等内容,使得常用法律基本理论与财会法规紧密结合,同时满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取证需要。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始终贯彻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用性强,在各段重点内容之后,均配有较强针对性的案例及解析,帮助读者理解掌握。为满足取证读者需求,在各章节末附有法律、法规索引,以便读者进一步查阅、学习。 本书可作为高职和大专院校财会类专业教材,也可作为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和自学读物,还可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经济法科目考试参考使用。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节 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 【课后导学】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课后导学】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课后导学】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课后导学】 第五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会计核算 第三节 会计监督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节 法律责任 【课后导学】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银行法 第三节 证券法 第四节 保险法 第五节 信托法 【课后导学】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汇票、本票和支票 【课后导学】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第五节 结算方式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课后导学】 参考文献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律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法律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所谓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具有普遍性。所谓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律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其二,法律效力的重复性。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它明确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