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区
2009-12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住区》编委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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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体制改革近30年来取得的成绩自不必说,但对于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住房政策却屡屡难以奏效。经济适用房的饱受诟病、廉租房发展的差强人意、商品房价格的一路飙升——1998年的住房改革方案提出之后11年,我们不仅没有通过三级住房供应体制过渡到住房全面市场化,市场门槛反而越来越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住房需求。2008年金融海啸过后,中国政府推出了高达9000亿元的保障住房计划,其中包括新增200乃一套廉租房、40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完成100多万户林业,农垦和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巨大数字足以让人们精神为之一振,但对于有各自利益诉求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操作起来,也增加了难以捉摸的变数,看似规模宏大,但相比全国更为庞大的低收入人群,这不过是一个起步而已。 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城市土地财政制度、金融业对于房地产的依赖和悬殊的贫富差距,成为推动城市房价不断攀升的原动力。城市化为住房的刚性需求提供了基础,而城市对于土地收入的依赖与富裕阶层的住房投机则将这种需求一步步放大成泡沫。住房的商品属性、投资属性被无限放大,而社会属性被压缩到最小,一部分社会阶层的基本住房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我们继续无视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诉求,一方面房地产泡沫目益扩大,另一方面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等待我们的,也许是经济繁荣与社会稳定两个方面的巨大损失。 本期《住区》梳理了中国社会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并介绍了国外的相关探索与尝试。对中国社会住房的发展脉络进行解读,当有助于厘清我们的认识,为今后寻求解决之道找到依据。如果说“社会住宅”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大规模可承受住房需求,那么对于处于特殊地位的“老人住宅”的关注,则反映了《住区》对弱势群体住房需求的入微体察。我们在开篇特别策划了“中国新住区论坛——2009年长者住屋论坛”作为对2009年第4期《老人住宅》的延续与补充,也希望对“老人住宅”的探索和研究能够一直继续下去。一 住房不仅仅是商品,同时也包含着社会属性。无论是针对大规模中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住宅”,抑或老龄化背景之下的“老人住宅”,都应是全社会关怀住房问题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不应只是一句口号,这也是《住区》向来关注的论题。
特别策划 中国新住区论坛——2009年长者住屋论坛主题报道 中国住房体制改革进程中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研究——以北京经济适用住房为例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政策分析 “看不见”的回龙观——回龙观流动人口居住与工作状况调查 “小产权房”与住房福利及其合法化探讨 越南城市自建房的发展与住房可支付性问题 英国出租私房的复兴政策与实践:20年来的经验与启示 大城市住房市场的空间分割及其政策意涵——基于厦门市的实证研究地理建筑 文化碰撞处的维吾尔族土庄——麻扎村 古道驿站——丙中洛五里村大师与住宅 西蒙·华勒兹的现代竹构实践建筑实例 建筑是市场的产品——北京艾瑟顿国际公寓设计住区调研 行列式布局多层板式住宅组团中与居住单元位置相关的室内居住条件的调查——以北京荷清苑小区为例 中小套型住宅实态调查研究分析——以重庆市为例住宅研究 与大海共舞的精灵——威海市金线顶地段整体改造项目城市设计中的环境保全型设计手法 论建设高品质大众住宅的规划策略 住区外部空间环境设计浅析
插图:4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监管问题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北京市政府)、开发建设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包括符合标准和不符合标准的)等几个利益主体,其中前三个是住房供给的主体。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采取分层分级管理的方式,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是“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具体分工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12)]。因此,实际进行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中根据中共中央1993年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通知》)的精神,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要占20%以上。
《住区(2009年第6期 中国社会住宅总第40期)》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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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非常好,内容很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