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2005-4
中国铁道
万泽
《法官说法》讲述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律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人们要解决生活、工作、家庭、行为中的矛盾、焦点,但见到的都是抽象的法律,这本书就解决了这个问题,用生动的案例,亲切的对话,理论联系实际,让抽象难懂的法律迎刃而解。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本书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人民群众,对机关、企事业,对基层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观念提供了工具。
这本书努力践行“三个代表”,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司法保民,弘扬法制,推进了法律发展。“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生活实际困难,满足社会方方面面对法律知识的渴求。
万泽,吉林省通化市人,吉林省作家协会会员,沈阳铁路局作家协会会员。他高中毕业考入通化师范学院中文系,毕业后当教师,1986年3月25日调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之后就读于全国法院法律大学及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在法院先后担任书记员、助审员、秘书,审判员至今。他热爱法律,同时也酷爱文学。参加工作后常与文人墨客、作家学者、记者编辑切磋写作技巧,以文学宣传法律,以论律滋养文学。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他认为有责任为人民群众做好法律咨询,八小时以外苦心钻研,笔耕不辍,播种辛劳,收获欣喜,常有杂文、散文、小说、诗歌见诸报刊杂志,累计百万字有余,以通俗易懂的形式为人们讲述生动故事,以法律工作者的冷静目光注视世间百态。他与别人合著出阪的图书有中篇小说集《关东风云》、散文集《时光落英》。 《女儿花》是池创作的第一部长篇小说,已由吉林省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之后他又创作了长篇小说《律师行》和《女儿香》,都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意识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都《法官说法》的付梓是他为社会奉献的又一卻紧密结合人们日常生活的法律参考书。
(一)打民事官司的诉状应该怎么去写? (二)打官司要交多少钱? (三)民事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四)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六)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八)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九)什么是代理?它与复代理关系如何? (十)什么是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十一)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十二)什么是交通事故? (十三)什么是医疗事故? (十四)什么是共同遗嘱? (十五)什么叫转继承? (十六)什么叫代位继承? (十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十八)什么是财产共有? (十九)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十)《婚姻法)对计划生育是怎样规定的? (二十一)怎样组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是否实行回避制度? (二十二)什么是保险? (二十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二十t四)什么是个人合伙?合伙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二十五)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如何? (二十六)确定住所地有何法律意义? (二十七)什么是公民隐私权? (二十八)法律中规定的近亲属有哪些?有何作用? (二十九)什么是监护人?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三十)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三十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三十二)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三十三)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什么是一般侵权行为?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 (三十四)《婚姻法》有哪些禁止结婚的条件? (三十五)什么是民事诉讼? (三十六)什么是诉讼时效? (三十七)什么叫诉讼中止和终结? (三十八)什么是管辖? (三十九)什么叫级别管辖? (四十)什么是地域管辖? (四十一)哪些事实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四十二)什么叫证据保全? (四十三)什么是财产保全? (四十四)什么是先予执行? (四十五)打官司有哪些诉讼费用? (四十六)什么叫起诉? (四十七)什么叫反诉? (四十八)什么情况下可以上诉? (四十九)什么是再审程序? (五十)什么是督促程序? (五十一)什么叫行政诉讼? (五十二)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三)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五十四)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证据? (五十五)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证据规则? (五十六)什么是行政复议? (五十七)什么是国家赔偿? (五十八)在哪些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五十九)被错误拘留后,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刑事赔偿? (六十)侵犯人身权,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六十一)侵犯财产造成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六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当事人哪些程序权利? (六十三)如何要求换法官? (六十四)
版权页: (三十一)罪犯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再判缓刑吗?法官同志: 2002年2月,我被王某抢劫,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年7月王某酒后与人发生口角,井将人打伤。案发后王某潜逃,后投案自首。2003年1月,检察院以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请问,对王某缓刑期间能再判缓刑吗? 徐斌斌 徐斌斌同志: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免予刑事处罚,是指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没有给予其刑事处罚。 法院的判决表明,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故应撤销缓刑,不能数罪并罚后再判处缓刑。理由有二:一是《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从该条规定看,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有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达到一定程度者都必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是按照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必须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证实其不能经受缓刑考验期内的考验,其已不适应缓刑的条件。 但本案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所以仍执行的是原判决。 (三十二)收购病猪进行加工销售,该如何处理? 法官同志: 现有某衣贸市场专业户王某在其居住城市周边农村低价收购患有疾病的生猪70头,运到市区,租了场地,进行加工销售获利。请问,王某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该如何处理? 卢道明 卢道明同志: 王某这种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它是指违反国家卫生食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或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收购病猪加工销售获利,卫生防疫监管部门根本不能同意,还要处罚。王某却收购病猪,贩进城内,租场地宰杀后贩卖,主观是严重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本罪是危险犯,因而在认定本罪时,不能只以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标准,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时,也同样可以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从你来信反映的案情看,王某如果犯罪事实成立,应按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由轻到重可分3个档次处罚,依法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用生动的案例、亲切的对话、理论联系实际,使得抽象难懂的法律迎刃而解,全书分为绪论、刑事、民事、行政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