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预防医学
2009-11
人民卫生出版社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编
948
1759000
2010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用书由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组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系统阐述了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所要求的理论和知识,内容全面,指导性强,是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的推荐用书。本书为其中的一本,内容涉及疾病控制专业、公共卫生专业、职业卫生专业、妇幼保健专业和健康教育专业。
第一部分 疾病控制专业 第一篇 基础知识 第二篇 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篇 专业知识与专业实践能力第二部分 公共卫生专业、职业卫生专业部分 第四篇 基础知识 第五篇 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篇 专业知识与专业实践能力第三部分 妇幼保健专业 第七篇 基础知识 第八篇 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篇 专业知识与专业实践能力第四部分 健康教育专业 第十篇 基础知识 第十一篇 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二篇 专业知识与专业实践能力
(2)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卫生行政监督检查时的权利 (1)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疫情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有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封存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则解除控制措施。(七)保障措施传染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也是政府应当主要管理的公共事务之一。为此新《传染病防治法》增设了“保障措施”一章,主要对政府的职责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本章还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对被决定临时隔离的人员,政府应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发薪酬。(八)法律责任1.政府的法律责任(略)。2.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略)。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及疫情报告职责的,或未主动收集、调查、分析疫情信息的,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或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凡不履行上述第三、四、五章规定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