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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学

李玉 编 化学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作者:

李玉 编  

页数:

207  

字数:

341000  

内容概要

  
《新编经济法学》吸收了经济法学的最新理论,及时反映我国颁布和修订的经济法律的重要内容,并且参考了经济管理专业相关资格考试的大纲。本书内容全面而不烦琐,结构完整且重点突出。全书共分十二章,包括经济法基础知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银行法、保险法及知识产权法,其内容基本囊括了我国经济活动所需的全部主要法律。在每章开始设置案例导读和学习目标,每章后又设有复习与思考以及案例分析,便于巩固知识、加深理解和应用。本书还配有教学资料包,供选用本书作为教材的老师使用。
  
《新编经济法学》可作为高等学校经济管理各专业的经济法学课程教材。本书既适合课堂教学和学生自学使用,也可作为专业资格考试的辅导用书和培训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节诉讼时效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节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节债权申报
第五节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重整
第七节和解
第八节破产清算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七节违约责任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八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第四节证券的上市
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节证券机构
第七节证券监督管理制度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九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汇票
第三节本票
第四节支票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十章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节商业银行法
第四节政策性银行法
第五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人身保险
第三节财产保险
第四节保险监督管理制度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十二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著作权法
第三节专利法
第四节商标法
复习与思考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清偿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解决。破产法是集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由于破产既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公平的清偿,也关系到债务人的生存问题,所以为了规范债务人的破产行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破产法中既有大量的实体规范,又有大量的程序性规范,且大部分程序必须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适用于法人型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法人,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也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破产法》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原因为以下之一。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其所有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债务总额。债务人的债务既包括到期的,也包括未到期的,其数额超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这是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相比而言的,反映的是债务人的一种客观经济状态。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而无法变现,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的清偿能力。这种清偿能力包括以财产、信用或其他任何方法清偿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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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学》还配有教学资料包,供选用本书作为教材的老师使用。可作为高等学校经济管理各专业的经济法学课程教材。既适合课堂教学和学生自学使用,也可作为专业资格考试的辅导用书和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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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主编的,不错


本想买本新书的,打算好好学习这本书,结果书邮过来的时候却坏了,很是失望,这是第一次在当当上买到不喜欢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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