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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刘立霞 编 河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07-01  

出版社:

河北人民出版社  

作者:

刘立霞 编  

页数:

291  

内容概要

  证据法学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因为其着眼点在于实际运用,而且其运用必须以实践经验为基础。虽然证据法学的内容体系中包含有一些深奥的理论知识,如司法证明的原理和规律等,但是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来说,更重要的还是有关证据的具体规则以及运用证据的方法和技能。在刘立霞博士主编的这部《新世纪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证据法学》,编著者们以我国现行有关证据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切实分析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证据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我相信,它一定会受到广大学生的欢迎。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证据法导论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分类第三节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第四节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证据制度历史类型的划分依据第二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第三节 中世纪纠问式诉讼下的法定证据制度第四节 近现代辩论式诉讼下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第五节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三章 证据的分类第一节 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第三节 本证和反证第四节 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第五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四章 言词证据第一节 证人证言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第三节 鉴定结论第五章 实物证据第一节 物证第二节 书证第三节 视听资料第四节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第六章 司法证明对象第一节 司法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司法证明对象的分类第三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第七章 司法证明责任第一节 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的代表性学说第三节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八章 司法证明标准第一节 司法证明标准的概念第二节 外国的司法证明标准第三节 中国的司法证明标准第九章 证据证明的程序第一节 取证第二节 举证第三节 质证第四节 认证第十章 免证方法第一节 推定第二节 司法认知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区分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把派生证据与传闻证据区分开来。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所使用的一个概念,其涉及到英美法系证据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繁琐的传闻证据规则。其主要内容是指,证人所述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而所作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传闻证据具有误传的极大危险,不可靠,原陈述人不到庭宣誓,又不接受反询问,因而缺乏“信用性”。但是,传闻证据在立法中有一系列例外。在英国,这些例外大约有几十条。传闻证据同我国证据分类中的派生证据有着较大的区别:一是传闻证据在范围上仅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而我国的派生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二是传闻证据把没有到法庭上当庭宣誓和接受质证作为判定标准之一,而我国的派生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证人证言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即使未到庭仍然是原生证据。所以,不能把我国证据分类中的派生证据同英美法系中的传闻证据等同看待。  2.不能以是否由司法人员亲自收集为标准划分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工作者将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称为“第一手证据”和“第二手证据”,这种说法尽管非常形象,对把握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有一定的意义,然而容易产生误解,把司法人员亲自收集的证据,称为“第一手证据”,便是原生证据,而非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是“第二手证据”,便是派生证据。实际上司法人员亲自收集的证据并不都是原生证据,非司法人员收集和提供的证据,也不都是派生证据。例如:司法人员亲自收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不是原生证据,而是派生证据。而律师依法定程序收集到的参与合同签署过程的证人证言,并不是派生证据,而是原生证据。因此,派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经过传抄、复制、复印、转述等信息传播中间环节有关,而同是否由司法人员亲自收集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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