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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

杜涛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5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

杜涛  

页数:

387  

字数:

387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开始重新制定或者修改本国国际私法,兴起了一股国际私法的立法改革浪潮。自从瑞士于1987年颁布《国际私法典》之后,一批国家或地区纷纷颁布了自己的国际私法法规。其中,既有英美法系的英格兰、加拿大(魁北克省)、澳大利亚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波多黎各联邦和俄勒冈州等),也有大陆法系的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列支敦士登、日本、韩国以及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越南、蒙古、朝鲜、委内瑞拉和突尼斯等国。这充分说明国际私法在当今世界各国处于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冷战结束后,世界局势日趋缓和,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国际民事和商业交往日趋频繁,客观上需要国际私法来调整各种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近20年来,中国的对外交往得到深入发展,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经贸发展更为迅猛,成为世界举足轻重的贸易大国。2006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已经超过1万4千亿美元,外汇储备突破1万亿美元;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贸易国,也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也随之急速增长。新情况、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地出现,由此带来的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更加复杂。但中国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一部专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完整国际私法法典,现行国际私法分散于《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其他单行民商事法律中,且存在诸多空白。立法的滞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因此要求进行国际私法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内容概要

本书对十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私法立法改革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分别从历史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改革背景、实际意义和总体发展趋势,最后提出了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改革建议。所选择的十个国家或地区中,加拿大魁北克省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是兼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征的法律区域,其国际私法立法改革充分体现了两大法系国际私法的融合趋势;澳大利亚的国际私法改革体现了英美法国家国际私法的成文化努力;罗马尼亚在东欧地区最早进行了国际私法改革,内容非常完备;列支敦士登、奥地利和德国的国际私法改革反映了德语国家国际私法的深厚根基;俄罗斯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现了独联体国家法律改革的一般特征,具有继往开来的意义;比利时国际私法典代表了当今世界国际私法立法的最新和最高成就。

作者简介

  杜涛:男,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毕业,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曾获中德联合培养博士奖学金在德国合培养博士奖学金在德国从事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比较法等。代表性著作有《国际私法》、《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德国国际私法》等。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加拿大魁北克国际私法的改革第二章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国际私法的改革第三章 澳大利亚国际私法的改革第四章 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的改革第五章 意大利国际私法的改革第六章 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的改革第七章 德国国际私法的改革第八章 奥地利国际私法的改革第九章 俄罗斯国际私法的改革第十章 比利时国际私法的改革第十一章 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趋势第十二章 中国国际私法的改革附录 一、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十卷 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1991年第923号法 三、澳大利亚1992年法律选择法案  四、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关系的第105号法律 五、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 六、列支敦士登1996年国际私法 七、德国《民法典施行法》 八、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 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六编 十、比利时国际私法典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3135条是最引人关注的条款,它第一次将“不方便法院原则”引入魁北克法律当中。由于该原则具有的缺陷,魁北克法院过去一直拒绝在《民事诉讼法典》的框架下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新法典引入该原则是考虑到国际案件的复杂性。针对该原则的缺陷,第3135条在用语上进行了限制,即只是在“例外情况下”并且只有经过当事人的“请求”,魁北克法院才能根据该原则放弃自己的管辖权。①而第3136条也引进了瑞士法律中的“必要法院”原则(forum of necessity),其目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给当事人提供在魁北克法院提起诉讼的机会,比如无法返回本国起诉的难民。第3137条还第一次将“未决诉讼”理论用于国际性案件中。在此之前,魁北克法院一直拒绝在国际诉讼中承认外国法院的“未决诉讼”,而只是在加拿大的省际案件中才给予承认。不过第3137条给予魁北克法院任意裁量权,魁北克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某些理由继续自己对案件的审理,比如外国法院是“不方便法院”、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或本法院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等。魁北克法院过去还曾颁发过禁令以阻止外国法院对平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第3138条和第3140条为魁北克当局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提供了依据。特别是第3140条,赋予了魁北克法院在行使国际管辖权时的一种自由裁量权,以便在紧急或严重不便的情况下为保护个人或其财产而采取必要措施。  (二)特别规定  第二章是关于管辖权的特别规定。魁北克也像其他普通法地区一样将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两大类,另外还有混合诉讼。对于不具有财产l生质以及具有家庭性质的对人诉讼,第3141条确立了一条基本原则,即任一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只要在魁北克境内,魁北克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第3142—3147条是对该原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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