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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

谢如程 谢如程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12出版)
出版时间:

2008-12  

出版社:

谢如程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12出版)  

作者:

谢如程  

页数:

589  

前言

在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也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尽管自秦起就出现了御史制度,但其与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大相径庭。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实行中央官制改革,从此正式揭开了引入、创建西式司法制度的序幕,开始了影响深远的清末法制变革。同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首次实现检审分离,正式确立了检察制度。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随后退出历史舞台,其检察制度也随之被民国检察制度取代。自清末正式确立检察制度至今,时间已过一百余年。在法律史研究方面,尽管目前已有论著对清末检察制度有所涉及,但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这些为数不多的论著往往只是研究清末检察制度的有关片断,并未见有系统、全面地揭示清末检察制度的确立、清末检察机构的职权、清末检察厅与审判厅和法部等有关机构相互关系等方面的成果。至于清末检察厅的执法实践问题,则几乎无人论及。可以说,完整地研究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问题,是当前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一个盲点。本书的撰写和出版,激活了这一盲点。

内容概要

  中国检察制度是何时建立的?清末引进检察制度的过程是怎样的?清末建立检察制度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挫折,又是如何解决的?清末检察厅有哪些职权?清末检察厅与当时的警察机构、法部、审判厅、监狱、律师在业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如何?清末检察厅有哪些业务工作机制?清末检察官制度有哪些内容?清末检察厅执法实践及其理念如何?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对今天有何启示性价值?  检察机构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代中西方检察制度有较大差异,而当前我国学界关于检察制度也有着严重的意见分歧,这充分表明检察制度课题的重要研究价值,而对检察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及初步发展进行研究,则有追根溯源的重要意义,对正确评判当前有关检察制度的各种观点也有所帮助。  “司法现代化不仅是制度之创造问题,同时也是制度之实践问题”。本著作以“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为题,用四十万字的篇幅,以同时关注制度及其实践为基本研究方法,从制度、实践、理念三个层面向读者展示了“立体的”、“有血有肉的”清末检察制度,对清末建立检察制度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作了客观的分析总结,填补了法律史学术领域内的研究空白。

作者简介

谢如程,男,1972年出生,江西省寻乌县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江西省司法学校和南昌大学法律专业(1989-1993),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1999)、法学博士(2007);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2005年考取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曾在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1991-1996)、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1999)、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1999-2007)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等职;荣获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先进个人(2005)、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007)称号。著有:《论法治的实践理性》(个人专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刑事法适用典型疑难案件新释新解》(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副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司法疑难案件法律适用丛书——刑法总则适用》(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另参编其他著作4部,先后在《人民检察》、《检察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法学论、译文2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刑事法学。

书籍目录

序内容摘要引言第一章 中国检察制度溯源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大相径庭第二节 清末引进日本明治时期检察制度的基本过程第三节 清末部院之争与检察制度第四节 清末顺利引进检察制度的多种原因与重大影响第二章 清末检察制度的确立第一节 清末检察制度的确立过程 第二节 清末检察机构筹办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及其解决第三节 清末检察制度确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第三章 清末检察机构的职权第一节 侦查、预审、勘验(检验)第二节 调度指挥司法警察第三节 收状、刑事起诉、上诉第四节 参与民事诉讼、监察判决执行第五节 清末宗室觉罗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厅职权第四章 清末检察厅的履职机制第一节 清末检察厅的强制措施职权及其他具体权力第二节 检察官之间的代理制度第三节 检察官回避制度第四节 检察厅业务培训教育制度——以奉天省高等审检厅为例第五节 检察厅议事制度第六节 上下级检察厅相互关系模式第七节 清末检察厅的工作制度第八节 清末检察厅的外部保障第九节 清末检察厅业务机制的若干缺陷第五章 清末的司法独立与检察厅独立行使职权第一节 清末对司法独立的认识第二节 清末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与落实第三节 作为广义上司法机关的清末检察厅被纳入司法独立的主体范围.第四节 清末实行司法独立的困难.第五节 清末审检厅实行司法独立的相对性与渐进性第六章 清末检察厅的性质、地位第一节 清末检察厅是国家利益的代表第二节 清末检察厅是“司法行政机构”,清末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行政权第三节 清末检察厅是审判厅的辅助机构第四节 对清末检察厅性质与独立性的评判第七章 清末检察厅的重要外部关系第一节 清末法部、提法司及督抚对检察厅的控制第二节 清末检察厅对审判厅的协作与监督第三节 清末检察厅对犯人羁押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节 清末检察厅与律师(官代书)的关系第八章 清末检察官制度第一节 清末检察官选任制度第二节 清末检察官的等级与职务保障第三节 清末检察厅辅助人员的配置及管理第四节 清末检察官(厅)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九章 我国清末检察制度与日本明治时期检察制度的比较第一节 比较第二节 清末时期检察制度几乎是日本明治时期检察制度的翻版第十章 清末检察厅的执法实践及执法理念——对检察厅批词与重大执法事件的研究第一节 对清末检察厅批词的逐一分析第二节 清末检察厅批词的说理方法与行文风格第三节 值得肯定的清末检察厅执法实践及理念第四节 清末检察厅的不良执法实践及落后理念结语主要参考文献附录一 清末部分检察制度相关法令及重要奏折目录_附录二 部分清末检察法令全文后记(一)后记(二)

章节摘录

二、直省府、直隶州地方检察厅以各该府直隶州辖境为其管辖区域。顺天府各州县及直省各厅州县,应设地方审判分厅,其词讼简少者,得合邻近州县共设一分厅,其距府直隶州最近者,即由该府直隶州地方审判厅或分厅管辖之,不另设地方审判分厅。设地方审判分厅者得附设地方检察分厅。各厅州县地方检察分厅,以各该厅州县辖境为其管辖区域。初级检察厅,顺天府各州县、直省厅州县各设一所以上,其仅设一所者,管辖区域与该地方检察分厅管辖区域同。府有直辖地者与厅州县同。顺天府及直省得酌择著名繁盛乡镇,设初级检察厅若干所。所有本章程内各级检察厅未定区域者,顺天府所属由该府核明,外省由该省提法司酌拟呈请督抚核明,分别咨送法部奏定之。为了贯彻落实《法院编制法》及《司法区域划分章程》,不少地方相继制定了本省实施细则,如《四川各级审判厅及检察厅事务通则》等。这些规定大都对审判厅管辖地域作出明确规定,也就同时为检察厅管辖地域作了规定。如“第二十三条,高等审判厅设于省城,管辖区域及于全省。”“第二十四条,地方审判厅设于各府直隶厅州,所管辖区域及于各府直隶厅州全境,但合两属或两属以上共设一地方审判厅者,即以全境为管辖区域。”“第二十五条,初级审判厅设于各厅州县,所管辖区域及于各厅州县全境。将来分设乡镇初级审判厅,设于各厅州县管辖区域。”“第二十六条,凡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审判厅如设分厅时,应定明分厅管辖区域。”[136]当然,有的地方对《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管辖规定作了变通,如《直隶省各级审判检察厅暂行章程》就规定:“凡未设地方审判厅之府州县递控到省之案,俱归高等审判厅审判(第十四条)。”[137]

后记

此部法律史论著,是在我的博士论文《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基础上稍作修改完成的。我确定论文选题的时间是2004年秋天,后于2006年11月完成初稿,最终于2007年3月下旬定稿。共花了近三年时光。在2007年5月的答辩会上,答辩委员会主席胡建淼教授和答辩委员马长林研究员、何勤华教授、王立民教授、徐永康教授都充分肯定了论文的质量,一致评定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同时,答辩委员会的专家们也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论文修改完善及出版本书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另外,在何勤华教授、王立民教授等老师的关心下,论文被学校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活动并由学校组织申报上海市优秀社科博士论文出版资助。应专门提及的是,论文修改工作主要是在调到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之后完成的,在此期间,除了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领导、同事给予的关心、帮助外,我还得到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院长李章军博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朱德才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李永红教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傅国云博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勇硕士等同学、朋友在工作、学业等多方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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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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