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法律评论(第4卷)
2011-12
上海人民出版社
刘宪权 主编
186
刘宪权主编的《华政法律评论(第4卷)》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主编的系列出版物,集中展示了法律学院教师的科研成果,着力反映了教师对探索教学以及科研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总结。本书为学院教师搭建了展示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争鸣的平台,有益于教师科研主动性的提升与学院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宪法
我国精神病患者强制安置行为的法律现状与反思
浅论宪法中的“政治权利”
中国当下培育公民意识的对策研究
刑法
浅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荷兰检察机关的职能及其启示
中国立法腐败第一案——郭京毅案深度透视、分析
反腐败国内建制下检察机构之功能现状及反思
对有关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的解读
民法
论妻生子女与夫的亲子关系确定规则——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商号使用许可问题研究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商号使用许可问题研究
试论继承法律关系之若干问题
诉讼法
我国网上追逃措施的规制与完善思考
我国仲裁民间化之路径选择
司法改革的原则:一个经验的反思
民事审判类案检察监督方法探索
论当前我国刑事证据法的状况与展望——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解读为视角
犯罪学
金融危机对社会稳定结构的影响分析
版权页:插图:《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29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自愿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自行决定出院。精神科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理由,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第32条规定:“对公安机关送来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由两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生对其进行诊断。……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于无法通知到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由此可见,北京市显然依两类不同的主体而设置不同的制度。由监护人或近亲属送来的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完全自愿原则,而由公安机关送来的精神疾病患者实行有条件的自愿原则。以在是否出院问题上完全自愿,而在是否住院问题上强制性为原则,即如果医疗机构鉴定为需要住院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强制性决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25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在患病期间,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可以请求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第28条规定:“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监护人坚持不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第29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经法定程序鉴定精神疾病患者事发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将其送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由此可见,杭州市所设置的基本属于非自愿制度。首先,监护人或近亲属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去医疗机构治疗;其次,如果医师认为需要住院治疗,而监护人坚持不住院的则必须说明理由;最后,公安机关有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住院治疗的权力。
《华政法律评论(第4卷)》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