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的构造
2012-6
上海人民出版社
董美根
184
210000
《专利许可合同的构造——判例规则及中国的展望》由董美根著,在研读大量国外判例与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专利许可合同作了系统研究。《专利许可合同的构造——判例规则及中国的展望》从我国现行专利许可合同存在的问题出发,在界定专利权民事权利属性、专利许可性质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专利许可合同的涉他效力
(专利许可授权的对外效力)、涉它效力(被许可人使用许可权人的其他专利) 以及专利许可合同有效性认定。
董美根
男,1970年出生,江苏兴化人。1991年考入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02年硕士毕业。现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许可教学和研究工作。兼职律师。
引言
一
二
三
第一章 专利许可合同标的研究
第一节 专利权难为支配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二、将专利权界定为支配权的不足
第二节 主要国家对专利权内容与属性的界定
一、美国对专利权的界定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制定专利法时未考虑专利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的认定
第三节 专利权民事权利内容与属性
第四节 专利许可合同的标的
一、专利权内容
二、专利许可处分的对象或专利许可合同标的
第二章 专利许可合同内部法律问题
第一节 专利许可合同的划分
第二节 专利许可合同主要条款研究
一、权利人瑕疵保证条款
二、许可的期限
三、许可使用费的确定与支付
四、委托第三人实施与受托为第三人实施
五、限制性条款
六、专利许可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
一、专利许可合同登记性质
二、专利一般许可合同无登记必要
三、独占许可合同登记不符合专利法规则
四、独占许可合同登记不符合专利独占许可规则
五、结语
第四节 专利无效对专利许可合同的影响
一、被许可人可以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
二、专利权无效的后果
三、专利被许可人在专利无效宣告期间的两难选择
第三章 专利许可合同的涉他效力
第一节 专利许可合同的涉他效力概述
一、一般民事合同涉他性概述
二、专利许可合同的涉他性
三、我国专利许可合同涉他性的相关问题
第二节 美国专利许可合同的涉他效力
一、总体状况
二、独占许可授予的权利
三、被许可的专利实质性权利内容
第三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四节 我国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专利许可的标的及内容
二、独占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三、专利权人的诉讼地位
四、一般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五、结语
第四章 专利许可合同的涉它效力
第一节 专利许可合同的涉它效力概述
一、专利许可合同产生涉它效力的原因
二、专利许可合同涉它性的实质
三、我国专利许可合同涉它性的相关问题
第二节 美国专利默示许可及专利许可合同涉它效力之认定
一、专利默示许可及专利许可合同涉它性的类型
二、基于销售产生的普通法默示许可
三、基于销售产生的衡平法默示许可
第三节 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及专利许可合同涉它效力
一、现有合同法肯定了默示许可
二、专利法理充分肯定一般专利权穷竭原则适用默示许可规则
三、我国衡平法默示许可的适用
四、专利许可合同的涉它性
五、结语
第五章 专利许可合同限制性条款的合同法效力
第一节 专利许可合同限制性条款概述
第二节 限制性条款在合同法形式上有效
一、合同法形式上是否有效
二、合同相对性对限制性条款的影响
第三节 限制性条款在合同法上实质性有效
一、美国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发展
二、专利权滥用原则借鉴适用反垄断法合理性规则的必然性
三、我国专利权滥用的规则
四、结语
第四节 搭售的合同法效力
一、积极搭售
二、消极搭售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 插图: 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许可专利合同的条款来确定的。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条款除了应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具有其特殊条款。这些特殊条款常会发生诸多法律问题,且对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一、权利人瑕疵保证条款 从合同法来看,专利许可合同是建立在专利权有效基础上,专利权的有效与稳定是专利许可合同得以生效、存续及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与基础。专利权人的权利保证条款,即保证专利权无瑕疵具有极其重要之意义。这一瑕疵保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许可人保证享有该专利权或保证享有许可处分权;二是保证专利权真实有效。但是,合同法上的这一瑕疵保证义务在专利法意义上很大程度上难以实现,并最终可能影响到专利许可合同的成立、持续与履行。 (一)许可人保证享有许可处分权 对一般物之买卖或出租,出售方或出租方负有保证其享有处分权之义务,否则会导致无权处分之后果。许可亦相同,许可人对被许可之专利享有许可处分权是许可人理应负担的合同义务。这样许可人应为专利权人或分许可中享有分许可处分权的被许可人。如果被许可人没有分许可的处分权(包括自始没有处分权及超越专利权人对其许可范围进行许可的),分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时明显具有过错,分许可的被许可人自无保护之必要。 但如果许可人表面上是专利权人,但事后丧失了专利处分权的后果则较为复杂。这主要存在于发明事后被认定为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权从归属于员工变更归属于单位之情形。从合同法来看,该许可合同因许可人(员工)丧失了处分权而变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新的专利权人(单位)未为追认,合同归于无效,被许可人不能继续实施专利,否则构成侵权。但是,从专利法来看,在新的专利权人未予追认的前提下,虽然现行法对“被许可人”能否继续使用未作规定,但为了交易的安全,也为减少对善意被许可人的负面影响,我国是否需要引进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或者是否适用禁令之例外? 出于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有必要对善意的受让人予以保护。这就要求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且为善意,受让是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进行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从专利许可的角度来看,被许可人可以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1.被许可人是否具有善意方面,物权法上受让人善意的判断标准为“凡是信赖占有的动产上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占有动产的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时,都应当推定其具有善意。”这同样可适用于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时,专利权人为专利证书上的专利权人,更为专利登记与公示的权利人。显然,被许可人具有善意。2.被许可人是否通过正常的交易进行,这表现为专利许可使用费条款是否合理,而不能视许可人在接受许可时实际收取的使用费。因为合同约定了合理的使用费条款具有多样性,如以产品销售额作为提成基数。3.由于专利技术本身属于公开的技术,不需要另行交付,合同生效时即应视为专利技术已为交付。因此,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来看,被许可人完全具备可行善意取得的条件。 表面上看,被许可人继续使用专利似乎是理所当然的结果,这与技术秘密被侵犯使用相似。最高法院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第三人无过错,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专利许可合同的构造:判例,规则及中国的展望》由董美根著,作者将在并重专利法与合同法两方面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判决与规则,以被处分的专利权的民事权利属性为出发点,研究专利许可合同的诸多问题,如专利许可合同的涉他效力、涉它效力、专利许可合同的若干条款、专利许可合同的形式有效与实质性有效(专利许可合同不应成为专利权滥用的手段、不当竞争的手段,更不得成为不法垄断的手段),以期解决目前对专利许可合同研究的不足,为我国处理我国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