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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传统与法律精神

霍存福,吕丽,中国法律史学会 编 中国法律史学会、霍存福、 吕丽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0-09出版)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中国法律史学会、霍存福、 吕丽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

霍存福,吕丽,中国法律史学会 编  

页数:

762  

前言

2009年7月13-14日,“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暨’09年会”在长春市吉林大学北苑宾馆隆重召开。会议的主题,一是庆祝学会诞生30周年,二是进行学术专题讨论。包括张晋藩、张希坡、韩延龙、高恒、方克勤、杨永华、刘富起、孔庆明、王侃、韩玉林、徐尚清、赵国斌、杨一凡、齐钧等14位当年参加1979年学会成立大会代表在内的22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两名外国学者和有关杂志、出版社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张文显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向大会致祝贺词;吉林大学副校长吴振武教授代表学校,向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及外宾致欢迎词;姚建宗教授代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两个承办单位向大会致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贾国发副院长、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赫然院长分别代表协办单位致词。1979年9月12-18日,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老一辈法律史家们,在长春召开了“全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学术讨论会”,会上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这是当时中国法学界成立的第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30年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等会议承办、协办单位再次将会议地点选择在长春,以庆祝学会走过的30年的不平凡历程。大会为会议代表们精心制作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光盘”和“30周年纪念册”,回顾学会成立30年来举办年会、出版文集、通报信息、推动合作、增进友谊等方面的成就。应当说,法律史学科今天的繁荣与发展,是在承担了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的学术团体——我们的中国法律史学会及广大会员、会员所在单位的努力下取得的。30年历程的回顾,是对往事的纪念,是对未来的憧憬,是对先贤的缅怀,是对后学的激励!

内容概要

  1979年9月12-18日,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老一辈法律史家们,在长春召开了“全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学术讨论会”,会上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这是当时中国法学界成立的第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30年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等会议承办、协办单位再次将会议地点选择在长春,以庆祝学会走过的30年的不平凡历程。大会为会议代表们精心制作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光盘”和“30周年纪念册”,回顾学会成立30年来举办年会、出版文集、通报信息、推动合作、增进友谊等方面的成就。应当说,法律史学科今天的繁荣与发展,是在承担了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的学术团体——我们的中国法律史学会及广大会员、会员所在单位的努力下取得的。30年历程的回顾,是对往事的纪念,是对未来的憧憬,是对先贤的缅怀,是对后学的激励!

书籍目录

而立之年的回味与愿景(代序)上编 中国法律传统“坐而不偿,偿而不坐——汉唐时期法律处置侵损财产行为的一项原则法文化发展的自我逻辑——基于《民国民法典》监护制度的分析试论宋代接脚夫的法律问题关于甘南藏族婚姻习惯法的实证分析论宗教在满族传统法文化中的作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唐式资料诏制敕与制定法的关系——以隋开皇《田令》的修订增补为考察对象历史与现实的平衡:晚清水权纠纷的审理论“中国法”的精神特质和谐社会与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摩梭母系制婚姻家庭模式探析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更迭的三种思路中国古代的疑罪处理清代未成年人犯罪初论——以判例判牍等为中心论中国古代民事证据适用规则大禹治水与中国传统行政法起源之探究中国亲属法律近代化的三个时期清朝法律的伦理化特征——以妇女奸情犯罪为视角少数族习俗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论藏区刑事案件赔偿习惯的恢复性司法传统——以赔血价和赔命价为个案唐代的直诉制度研究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论南宋民事审判的特点狱讼程序辨析及告制探源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启示古代讼争频繁的经济制度分析——以宋明两朝判词中的田土典卖为例西周军法初探论明清时期买卖契约的类型和构成要件我国古代监护制度的法文化特质及当代整合传宗接代:清代宗祧继承考论论清代法律对故意杀人罪未成年受害人的特别保护从清末变法修律看我国审判人员职业化的发展明清商牙纠纷所见国家商业社会控制的几个特点“情理”法及其文化意蕴初探从古代律法中“犯奸”看现行刑法的嫖宿幼女罪——一种比较法的视角清代司法审判中的讼师与官代书研究传统中国是一个公法发达的社会吗?论清代民事诉权的构成——以对州县衙门审判权的限制为视角浅析“私契”在官府视野中的不同法律地位唐律“谋杀”考中国古代契约中的“吉祥语”和“加批语——兼谈古代契约的形式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下编 中国法律精神陕甘宁边区三三制政权建设的主要经验陕甘宁边区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艰难历程和深刻教训注重法律形式研究,全面揭示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制的面貌文化传统比较与司法传统的形成陪都时期的重庆法律人群体法律的原典与原典的法律古代居丧法律沿革及其思考孟荀在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简论《尚书》中的几个重要范畴——中国古代社会政法思想的活头源水“风俗”与“习惯”:中国传统法律语词的近代转换惟良折狱及其迁延古代法文化背景下的讼师现象探析法家“法治”理论及治国作用考析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论纲论《尚书·吕刑》法律价值的后世际遇儒法法律观的融通我国大陆近30年有关家法族规研究文献综述中国古代民间法浅析《韩非子》与中国古代治吏不治民法律传统的形成中西文化冲突与传统礼仪法变革情理法与冤案——以公案小说为中心朱熹司法思想及其现实价值岳麓秦律睡虎地汉律简牍与中国古代的法律沿革问题简论张家山汉简中的和谐法律思想山西村治中的中西法律传统汉代司法观与中国传统司法精神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中道”精神中国古代旌表制度初探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司法档案中发现中国法律传统试论情理在中国古代司法裁判中的地位与功能对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再认识中国法律对毒品的基本态度:厉禁——以近代涉外鸦片贸易法制为视角再论睡虎地秦简中的“赍律”何启、胡礼垣变法观论略古代中国私人财产权利不发达的制度因素中西方陪审制度的比较——理念、精神与法律现代性反思传统法文化中权力控制与法治国家建设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思考《大明律》与明代民事契约制度荀子的“法、类”说与中国传统司法的“确定性”问题朱德法律思想初探民初的地方主义与《湖南省宪法》《二年律令·贼律》中所见罪名及其法律精神研究试论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华法系中的价值与地位努尔哈赤的法律思想探究明清判牍中的亲属争讼中国古代伦纪、情理、法律关系之再辨析——兼论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法律史意义从礼到“礼法”:荀子的礼法思想附录一、大会开幕式部分主持致词开幕词祝贺词欢迎词欢迎词:让历史告诉未来欢迎词欢迎词纪念奖颁奖词二、学会成立30周年回顾与展望部分恢弘意气的30年——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感言难忘的记忆,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前后——在纪念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大会上的发言

章节摘录

插图:该条规定,发生牲畜啃食人庄稼的,牲畜主人要处罚金刑,马、牛、猪各一两黄金(四头小猪与十头羊相当于一头牛),同时还必须赔偿庄稼主人。如果是官府的牲畜侵害了私人庄稼的,主管的吏以及“徒”(服役的民众)要处罚金,并赔偿庄稼;如果没有钱财的,就要在官府做工抵偿。如果放牧官府牲畜的是在官府服役的罪犯“城旦春、鬼薪白粲”,就要处以笞打一百下的刑罚,由官府进行赔偿,以后禁止再担任放牧的劳役。这或许应该是为了表示“重农”而采取的“又刑又偿”特别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这条侵害耕地庄稼的法律,似乎和民间的观念不尽相同。比如根据《史记·陈涉世家》载秦汉时期的民谣:“牵牛经之田,田主夺之牛。经则有罪矣,夺之牛,不亦甚乎?”踏坏他人田产的行为是“罪”,是需要遭到刑罚处罚的。但在处罪后田主又自行夺牛作为赔偿就是“甚”,是不能被接受的。可见至少在秦汉时,民间所普遍认可的“刑而不偿”。不过牵牛踩踏他人耕地,是一种被认为具有主观故意、或主观上有重大过失的行为,需要“坐而不偿”。如果认为侵害是完全无意造成的,只需要赔偿就可以了。我们可以举出东汉初年梁鸿的故事为例证:梁鸿年轻时在上林苑牧猪,不慎失火延烧他人住宅,梁鸿主动访寻被烧之家,以其猪群赔偿。主人仍然认为不够,梁鸿表示:“无它财,愿以身居作。”于是在主人家服役,“不懈朝夕”,以劳役抵偿完毕后才归家②。这也可以作为“偿而不坐”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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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传统与法律精神》分中国法律传统和中国法律精神两编,收入90篇学术论文,包括《试论宋代接脚夫的法律问题》、《论中国古代民事证据适用规则》、《朱熹司法思想及其实现价值》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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