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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的中国探索

谢维雁 山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

谢维雁  

页数:

244  

字数:

250000  

内容概要

  《法学前沿论丛:宪法诉讼的中国探索》立足于中国的宪政实践,针对中国的现实问题,寻求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法。
  《法学前沿论丛:宪法诉讼的中国探索》从宪法诉讼之理论基础、宪法诉讼模式比较论、中国宪法诉讼存在论、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构等方面作了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第二节 研究视角与路径
第三节 研究对象与方法
第四节 实践与理论回顾
第二章 宪法诉讼的若干理论基础
第一节 宪法诉讼概念之分析
第二节 对宪法的“定位”:制宪者的宪法观念分析
第三节 宪法能否进入诉讼之争
第四节 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第五节 宪法进入诉讼的方式
第六节 宪法间接适用论质疑
第三章 宪法诉讼模式比较研究
第一节 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
第二节 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
第三节 宪法委员会型宪法诉讼模式
第四节 启示与借鉴:对域外宪法诉讼制度的若干评论
第四章 宪法诉讼的中国维度
第一节 现行宪法并不排斥宪法诉讼
第二节 中国宪法诉讼的特点
第三节 中国宪法诉讼的功能
第四节 中国宪法诉讼存在的若干问题
第五章 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未来:复合型宪法诉讼模式的构建
第一节 构建宪法诉讼制度若干学理建议评析
第二节 构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两个机构与两种诉讼:复合型宪法诉讼的制度起点
第四节 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不涉及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的案件
第五节 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涉及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的案件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因为,宪法委员会这个机构的性质——到底是不是司法机关——目前尚且存在疑问,它所进行的活动算不算司法活动进一步说算不算宪法诉讼,就更显迷离了。我们姑且接受宪法委员会具有司法性的观点,但判断何为宪法诉讼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因为,宪法委员会虽然具有司法性,但它毕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它还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承担着非诉讼的职能。只有存在宪法上的争议并提请宪法委员会进行裁决的案件,才能称得上宪法案件,此时宪法委员会所进行的活动才是宪法诉讼。 有学者将宪法诉讼应具备的要件归纳为:(1)案件性原则。即只有在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而发生具体案件时,原告又是因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而依据宪法向宪法审判机关提起诉讼。(2)原告适格。即原告在提起宪法救济时是否存在值得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或主观利益是否存在。(3)被告适格。被告须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私人一般不能成为宪法诉讼的被告,除非存在私人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共同侵犯原告宪法权利的情况。(4)成熟性要件。即只有争议充分展开达到适合宪法判断的程度时才能提起宪法诉讼。如果宪法控诉的对象是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该规范性文件已经生效并因其实施已给原告造成损害;如果宪法控诉的对象是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是在穷尽一般法律救济的情况下才能成熟为一个宪法诉讼案件。(5)责任要件。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是被撤销、被罢免等形式,原告如要求赔偿,应依据宪法判决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宪法诉讼应具备的要件实际上就是判断是否宪法诉讼的标准,具备这些要件就是宪法诉讼,反之,不具备这些要件就不是宪法诉讼。但笔者认为,这个标准过于简单化,并不能完全涵盖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三种情形下的宪法案件;同时,这个标准也是西方化的,完全从国外司法实践中归纳而来,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像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就不具有可诉性。“被撤消”在国外宪法诉讼中是指法律、法规违宪而由法院宣布撤消的形式,“被罢免”当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的官员被确认违宪而承担的责任,这都与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不符。至于“案件性原则”、“原告适格”、“被告适格”等,固然也不失为宪法诉讼的条件——或许把它们作为宪法诉讼的前提更合适,但是,这些条件也是其他诉讼案件所要求的,不独体现在宪法诉讼之中。要成为宪法诉讼,自然也要符合普通诉讼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形式的一般条件。也就是说,宪法诉讼也要具备普通诉讼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这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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