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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理论探究

林雪标 福建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福建人民出版社  

作者:

林雪标  

页数:

289  

前言

  腐败,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行为规范,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腐败现象历史久远,据《左传》,在皋陶造律时便有关于腐败的记载,即“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期,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在腐败现象中,受贿罪占较大比例,危害严重,不仅玷污职务廉洁性,败坏党风政风,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环境。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同包括受贿在内的腐败犯罪作斗争,根据不同形势,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闽西红色根据地通过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就对受贿罪予以明文规定,“受贿五十元以上者,轻则撤职,重则枪决,并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79年刑法首次独立设置受贿罪罪名,将其规定在渎职罪类罪中。1982年制定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受贿罪法定最高刑从15年提高至死刑。198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修改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数额标准。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了斡旋受贿行为。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交易型、干股分红型等十种新形式受贿行为进行细化规定,要求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活动。可见,我国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日趋系统、完善,体系更加严密。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者结合实际,围绕受贿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以刑法规定、司法解释等为参照,从不同角度对受贿罪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开展了大量有益探讨,成果丰硕。但总体而言,以往这些研究多侧重于理论探索,在结合司法实践解决受贿罪前沿性问题特别是新型受贿犯罪方面稍显不足。

内容概要

  腐败,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行为规范,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腐败现象历史久远,据《左传》,在皋陶造律时便有关于腐败的记载,即“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期,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在腐败现象中,受贿罪占较大比例,危害严重,不仅玷污职务廉洁性,败坏党风政风,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环境。

作者简介

  林雪标,1977年10月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现任职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法硕士,吉林大学刑法专业在读博士生。涉猎知识较为广泛,曾获得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等,出版专著《继承法》,并有一些专业文章发表于《人民日报》、《中国检察官》等报刊上。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受贿罪概述及性质归属第一节 受贿罪概述一、受贿罪概念二、受贿罪基本类型第二节 受贿罪犯罪性质归属第二章 受贿罪的主体第一节 国外刑法及国际公约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第二节 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第三节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及具体范围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第四节 特定关系人第五节 司法实践中关于受贿罪主体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一、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财物的法律认定二、足球裁判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三、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四、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五、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六、假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第三章 受贿罪的客体第一节 国外刑法受贿罪客体理论综述第二节 我国刑法受贿罪客体理论综述第四章 受贿罪对象——贿赂第一节 国外及地区刑法贿赂的含义及范围一、国外刑法贿赂的含义及范围二、国际性公约和地区性公约关于贿赂的规定第二节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的含义及范围第三节 现阶段贿赂的主要形式一、货币资产二、物质财产三、其他财产性利益四、证明“财物”产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第四节 性贿赂问题第五节 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法律认定一、回扣二、手续费第五章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第一节 国外关于受贿罪行为方式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我国关于受贿罪行为方式的刑事立法规定第三节 斡旋受贿第六章 受贿罪的职务要件第一节 关于受贿罪职务要件的法律规定第二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形式第三节 斡旋受贿罪的职务要件第七章 受贿犯罪的新形式第一节 交易型受贿第二节 收受干股型受贿一、干股转让的种类二、干股登记转让或实际转让的情况三、干股未转让或未实际转让的情况四、收受干股型受贿既遂与未遂五、收受干股型受贿的数额认定第三节 合作投资型受贿第四节 委托理财型受贿第五节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型受贿第六节 关于“技术服务型报酬”受贿的认定第七节 “两利用”报酬型受贿第八节 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第九节 权属未变更型受贿第十节 赌博型受贿0第八章 受贿罪的罪责第一节 国外刑法关于受贿罪罪责形式的规定第二节 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罪责形式及内容一、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罪责形式二、受贿罪罪责内容第三节 事后受贿故意第九章 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第一节 关于受贿罪利益要件的立法规定一、我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立法沿革二、国外“为他人谋利益”的立法规定第二节 “为他人谋利益”的地位及法律属性一、“为他人谋利益”在受贿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二、“为他人谋利益”的法律属性三、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立法建言第三节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第四节 “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第五节 受贿与单纯收受财物的界限第六节 受贿行为与借贷的界限一、受贿与借贷的区分标准二、受贿与借贷的具体区分第十章 受贿罪的特殊形态第一节 受贿罪的共犯形态一、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三、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具体分析四、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的定性问题第二节 受贿罪未遂第十一章 受贿罪量刑情节第一节 自首一、受贿罪主体自首的具体情况二、被纪检监察机关“两规”、“两指”的人员能否构成自首的主体第二节 退交财物的定性第三节 收受财物后用于公务、公益活动的定性第四节 受贿数额的认定一、受贿数额认定的基本原则二、受贿数额认定疑难问题分析后记

章节摘录

  (一)国外受贿罪概念  在国外,受贿罪主要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根据英国1889年《公共机构贿赂法》第一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公共机构的成员、官员或者雇员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任何人礼物、金钱而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事项与交易中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  (二)我国受贿罪概念  我国受贿罪概念,由于不同历史时期关于受贿罪立法的变化,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1979刑法典颁布前,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受贿罪罪名的规定,因而没有独立的受贿罪概念。  1979年刑法在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对受贿罪罪状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因而,在刑法学界对受贿罪有着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为行贿人谋取某种私利,而非法接受其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期约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受贿罪是指收受贿赂罪,分为索贿罪与受贿罪两种,索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的国家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的国家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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