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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

韩志才 安徽人民
出版时间:

2007-5  

出版社:

安徽人民  

作者:

韩志才  

页数:

235  

前言

  2005年至2006年我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师从我国著名的婚姻家庭法学专家杨大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得天独厚的图书馆藏书,丰富快捷的网络资源,浓厚的学术氛围感染了我、启发了我,使我产生了写作的欲望。杨大文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敏捷的思维方式,恰到好处的指点,使我学会了如何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  在中国人民大学访学期间,我很快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研究课题。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课题,我一方面将以往的认识进行了认真梳理,另一方面展开了细致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一书的构架。如今经过近两年的资料收集和写作,几易其稿,这本书终于画上了句号。我是抱着为解决“三农”问题贡献自己绵薄之力的愿望撰写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考虑到了不同层面人的需要,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性的介绍,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践操作性指导,还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完善的理性审思。如果我的努力,能够对人们认识、重视、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起到推动作用,对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我将倍感欣慰。还有两点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我有幸获得了2006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和2006年安徽省法学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问题专题调研课题“安徽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现状调查研究”。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形成的历史与现状”,揭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结果,并实证分析了今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介绍和分析了学界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的争论和界定。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构成和变动”,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內容,以及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其处理”,分析了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主要表现、解决途径、保护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之若干审思”,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继承,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及土地承包金制度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书“附录”部分。收录了作者设计的两次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问卷及其统计数据,以及我国现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

韩志才,男,l963年3月生,安徽池州人,1986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政教系,l990年9月至l991年7月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进修学习,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做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现为安徽省池州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安徽省法学会会员,安徽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池州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光明日报》、《科学社会主义》、《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商业时代》、《社会主义研究》等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编并出版教材《法学导论》,主持2006年
安徽省精品课程《民法学》,主持并完成了“2006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和2006年安徽省法学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问题专题调研课题”
《安徽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调查研究》两项课题。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形成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 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 第二节 土地集体所有制时期 第三节 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节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形式 第五节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调查分析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构成和变动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构成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利益上的处理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其处理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之若干审思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之两点审思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第三节 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第四节 我国土地承包金制度之确立构想附录一:相关问卷调查附录二:相关法律法规节选附录三: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5.不按规定缴纳土地承包金的处理  前面笔者提出,我国土地承包金缴纳人为土地承包人或实际使用人,那么当土地承包人或实际使用人如拒不或延迟缴纳土地承包金时,土地所有人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呢?笔者认为,出现此种情形,我们不能简单地效仿其他国家和地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应根据承包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家庭土地承包人及其承包地的实际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土地承包金的,我们不能采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法。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本质上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一些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尤其是我国目前社会一致认同应当尽力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下,以欠缴土地承包金为由收回农民土地,显然是有背以人为本的基本方针的。也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明确规定,对于家庭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因此,建议将来我国法律在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时,应明确禁止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因欠缴承包金而被收回。遇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由集体组织向法院提起追缴欠款的民事诉讼。但是,对于其他方式设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金是承包人使用土地的对价,是通过市场形成的土地使用价格。在其欠缴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发包人应当有权解除合同,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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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形成的历史与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构成和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其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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