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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主义

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Noel Pettit) 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  

出版社:

江苏人民出版社  

作者:

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Noel Pettit)  

页数:

442  

译者:

刘训练  

Tag标签:

无  

前言

在《公共的心智》(The Common Mind,1993;1996)一书中,我提出了这样一种社会哲学:它既反对集体主义,也反对原子主义。说它是反集体主义的(anti—collectivist),是因为它拒绝将个人视为各种社会力量的玩偶,他们不是历史偶然性游戏中的数字,也不是历史命运之旅中的过河卒子;说它是反原子主义的(anti-atomist),是因为它坚持认为,离群索居的个人(the solitary individual)这一观念在根本上是虚幻的:人们相互依赖,并且正是由于人具有思考的能力,所以这种依赖并不限于因果方式;他们在本质上是社会生物。在该书的结论部分中,我简略地勾画了一下这一哲学对政治理论的意义;并且,我提到了共和主义对任何一个持这种观点的人所具有的吸引力。在本书中,我没有直接探讨这些意义;但是,很显然,我将它视为前一本书的续篇。《公共的心智》一书的许多评论者都希望我对共和主义以及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区别作一个更完备的说明,我希望本书能满足他们的要求。我开始探究共和主义大约是在十年前,那时,我正和约翰·布雷思韦特(John Braithwaite)一起从事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和政治理想,尤其是自由理想的研究。在弄清了传统共和主义思考政治自由的方式之后,我们开始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才能既将它(自由)看做是一种具有内在社会性的理想,即把它等同于一个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同时,又将它看做是一种典型的主观价值,即它能够使拥有它的人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和地位感。当时,我们意识到,一旦我们抓住其中两个关键性的问题,那么这样一种思考自由的方式就是可能的:首先,在为了一项共同善(a common good)而采取的受到约束的干涉(eonstrained interference)——比如说,一项没有争议的法律带来的干涉——与专断的干涉(arbitrary interference)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其次,在仅仅是因为碰巧而避免了这种专断干涉的情形——比如说,因为强权者非常喜欢你——与几乎可以完全避免这种专断干涉的情形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区别。一旦意识到这些区别的重要性,我们很自然地就会把自由视为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它既是免除他人施加专断干涉的相关保障,又能使人在他人当中享有一种安全感和地位感。这一路径将自由视为“无支配”(non—domination):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或多或少可以完全免除或者显著地免除建立在任意基础之上的干涉。①这种自由观立即激发了我的想象力,或许是因为它触及了我自己的经历:此前,我曾打算做一名牧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全控机构(totalinstitutions)——这是我后来从欧文·戈夫曼(Erving Coffman)那里借用来的术语②——的组建。虽然这些学校和神学院可以提供学习和建立友谊的良好机会,但它们确实无法教会我们如何正确地看待权威,知道如何举手投足,如何不受任意无常之判断的支配。相反,它们传播一种系统的脆弱感(a sense of systematic vulnerability),并受制于支配性的意志,有时甚至将它看做是必不可少的。我开始反感此类训练所固有的顺从,而无支配的自由观(the notion of freedom as non-domina-tion)则提供了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用于解释问题出在哪里。我们的机构在竭力培养不自由,它们旨在让学生变得消极被动、恭顺谦卑、手足无措。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在18世纪90年代写道,妇女的屈从地位使她们变成了只知道卑躬屈膝、通过逢迎讨好来达到自己目的的生物。她或许也是在描绘我们。由于屈从的范围是如此广泛,所以,我希望读者能够与我产生如下的同感,那就是:这种使你不受他人支配,因而也就不用看别人眼色行事的自由,是有吸引力的。当我确信这正是传统的共和主义者看待自由的方式时,我倍受鼓舞:传统的共和主义者认为自由的反义词是奴役或屈从(slavery or subjection),服从于他人专断的意志是应当避免的重大不幸。因为我并不是思想史学者,所以,只有在花了很长时间反复温习之后,我才认识到:直至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共和主义反复出现的一个主题就是对这样一种自由观的强调,即只有当他人专断的权力被剥夺之后,我们才能够获得自由的地位。但尤其让人感到困惑不解的是,这样一种自由观在其含义开始变得清晰明了的时候,它本身却走向了式微。那是在18世纪末叶,当时公民身份开始扩展到拥有财产的男性之外。设想让所有公民实现传统意义上的自由显然不再可能;尤其根据当时的观念来看,设想将无支配自由授予妇女和奴隶显然是不可行的。一旦自由被视为所有公民的理想,那么人们将不得不降低要求来重新构想它;并且正如我所论证的,它必然要被重新构想。 然而,本书并不仅仅是介绍另一种可供选择的自由观,并对其兴衰作一番叙述。如果我们将国家的目标定为增进无支配的自由,如果我们想对共和主义的理想重新作出评价,那么,我们可以从考查一个主要的政治哲学的纲要人手。无支配的自由在其制度内涵上颇具吸引力,但在更详尽的经验性研究出现之前,本书力图勾勒出它的主要训诫。这里得出的某些结论具有我们耳熟能详的共和主义特征,比如平等、共同体和公民美德之间的关联,对宪政和政府制衡的强调,等等;但另外一些结论却可能会让我们感到惊讶,比如对一个共和国应当推行何种政策以及它应当采取何种民主类型的论证。无支配的自由支持一套富有成效的甚至激进的政策,其一般性的前提是,如其不然的话就可能对国家提出褊狭的要求。无支配的自由支持这样一种民主观:在这种民主观中,通常的“同意”(consent)概念让位于“可论辩性”(contestability)概念;最重要的不是人民要政府怎么做它就怎么做,而是人民始终能够就政府的行为展开争论,否则它就是专制的。 我要感谢许多人,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帮助我发展本书中的思想并将其诉诸文字。菲利普·亚当斯(Phillip Adams)和保罗·芬恩(PaulFinn)有意或无意地敦促我创作一部长篇专著来捍卫我关于共和主义自由和政府的观点。昆廷·斯金纳帮助我确立了坚定自己信念的勇气,他把我指向了能够证实它们的历史文献,为我提供了非常必要的鼓励,并对本书的初稿提出了极有助益的评论。杰弗里·布伦南(Geoffrey Brennan)对本书论证过程中的每个要点都提出了问题,此外,他还协助我提出了基于尊重的规制(regard—based regulation)的观点——这一点在本书最后两章中极为重要,从而使得共和主义看起来像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意味深长的承诺(commitment)。当然,在我关于共和主义论题的思考和写作过程中,约翰·布雷思韦特毫无疑问比其他任何人都要出力更多。他几乎在本书的每个论题上都启发了我的思想,并且帮助我确信我没有失去与经验性问题和实践性问题之间的联系,就像我所希望的那样。

内容概要

共和主义关于政治秩序创建和政治制度构建的观点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转型无疑具有某种示范和借鉴作用。作为“自由国度的尾随者”,中国的政制变革要健全有序有效地进行,就必须兼顾民主共和主义与宪政共和主义两个面相,并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在这样一种认识下,在策略层面上援引阿克曼关于宪法政治和常规政治的区分,来考察当代中国的政制变革,是有一定启发的。共和主义关于政治秩序创建的论述昭示我们,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自我立法可以追溯到奠基者决心制定一部宪法之时;但是,不管这里的奠基者是“大人物”还是“人民”,都必须自我设限,以避免过分强烈的决断论倾向。在这一点上,既有马基雅弗利的教导:“君主的随心所欲乃系疯狂,人民的随心所欲实属愚蠢”;

作者简介

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Noel Pettit),1945年出生于爱尔兰,曾长期任教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拥有爱尔兰和澳大利亚双重国籍;当代著名社会理论家,享有多种学术荣誉并担任多种学术职务,现为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威廉•尼尔森•克伦威尔政治学教授(William Nelson Cromwell Professor of Politics);其主要著作包括:《判断正义》(Judging Justice,1980)、《不仅仅是惩罚》(Not Just Deserts,合著,1990)、《罗尔斯》(Rawls,合著,1990)、《大众的心智》(The Common Mind,1993)、《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1997/平装本,1999)、《伦理学的三种方法》(Three Methods of Ethics,合著,1997)、《一种自由理论》(A Theory of Freedom,2001)以及论文集《规则、理性与规范》(Rules, Reasons, and Norms,2002)等,其中《共和主义》一书已经拥有多种语言的译本。译者刘训练,1977年生于江苏省射阳县,现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师,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思想史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目前主要从事如下专题的译介和研究工作: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共和主义传统及其当代复兴、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自由问题。有译著多种。

书籍目录

迈向法治和商议的共和国——为《共和主义》中译本而作前言导论 思想观念与政治 政治哲学 共和主义转向 共和主义、民粹主义与自由主义 共和主义的优点 本书的计划第一部分:共和主义的自由 第一章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前 1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2 第三种观念:无支配的自由 3 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并非积极和自由观 4 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观:自由vs奴役的主题 5 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观:法律vs自由的主题 6 无干涉自由观的兴起 7 无干涉自由观的胜利 第二章 无支配的自由 1 支配 2 无支配 3 佩利的异议 附录:支配与其他形式的权力 第三章 作为一种政治理想的无支配 1 作为一种个人善的无支配 2 作为一种政治关怀的无支配 3 作为一种目标而非约束的无支配 第四章 自由、平等与共同体 1 一种平等主义的理想 2 一种社群主义的理想第二部分:共和主义的政府 第五章 共和主义的指归:目标与政策 1 共和主义的目标 2 共和主义的政策 第六章 共和主义的形式:宪政与民主 1 宪政与非操纵 2 民主与论辩 第七章 共和国的制约机制 1 规制的挑战 2 规制的来源:奖惩与筛选 3 反对以出轨者为中心的规制 4 支持以服从者为中心的规制 …… 第八章 共和国的公民化机制 共和主义:命题摘要 重申共和主义参考文献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在决定国家的干涉专断与否中,政治仅仅具有启发式的有效性,但它对什么具有启发作用的问题仍然是一个事实问题。我们不得不确定的是人们到底是否受到了支配,而不是支配是否进入某些特殊之评价立场的视野。既然事实——包括关于地方文化和背景的事实——决定某种行为是否算做干涉,那么事实也决定某种干涉行为是否算做专断的。①正如我们已经界定的,专断可能或多或少是强烈的,于是它将注意力引到如下事实上,即与一种专断干涉的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支配也可能或多或少是强烈的。假设一个行动者可以或多或少地随意干涉另外一个人的生活:他们可以仅仅依据自己的一时之兴或者控制自己的判断来采取行动,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采取行动;又假设行动者在行使这种干涉他人的能力时不存在任何特别的困难或成本:比如说,不存在受到报复的可能;最后假设这种干涉是极为有效的:它可以取消行动者不喜欢的任何选择或者它可以将一个人作出这些选择的成本提高到令人难以接受的程度。这样一个行动者对他人就享有一种专断干涉的绝对权力。对其干涉的唯一制约就是他们自己不受约束的选择或不受检讨的判断,亦即他们自己的任意意志(arbotrium)。这样一种专断干涉的绝对权力可能出现在奴隶主对待其奴隶的情形中——当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是如此;它也可能出现在某些政制下暴虐的当权者对待其臣民的情形中。虽然它在许多环境中不可能实现,但是接近于专断的权力却经常以稍弱的强度出现,甚至在由规则控制的(rule-governed)社会中也屡见不鲜。丈夫可以由于妻子不听他的摆布而殴打她,至多受到邻居轻微的谴责;雇主可以毫无理由地解雇其雇员,而几乎不必感到难堪;教师可以因为微不足道的或者无谓的理由严惩其学生;监狱看守可以虐待犯人,而用不着为掩盖其行为担忧:所有这些人对那些屈从于他们的人都享有高度的专断权力。在现代的某些社会里,这些现象可能不会像过去那样普遍了。但是,它们并不像奴隶主或者专横的当权者那样陌生,甚至在其已不复存在的地方也常常遗留下一些微弱的痕迹,仍然可以识别,可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我们有望通过两种一般类型的强制(constraint)来减弱专断性,也就是用来强迫像国家这样一个有权有势的行动者遵循直接相关的利益和思想观念。第一种是强制设立行动的前提条件,以使基于局部利益的干涉变得极为困难。比如说,这将要求政府在采取行动时遵守某些议会程序或者满足某些法律条件。这些强制旨在过滤或筛选不适合的行动;它们意味着——如果有效的话——行动者不能随意地干涉。另一种强制是设立惩罚而不是过滤,惩罚意味着,任何行动者一旦在某些条件下(比如说作为一个公务人员)实施某些干涉——诸如暴力、设局等——或者其他类型的合法干涉时,其决定的结果中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利益,那么他将接受质询和惩罚。这些强制旨在制裁不合适的行动而不是筛选它;它们意味着——如果有效的话——行动者不能无所顾忌地实施干涉。最后来看一看我们对支配的第三项概括。关于第三项条件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它提到了某些选择,而不是全部选择。这里强调了一个事实,即一个人可以在其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支配他人,而不是在所有领域内。丈夫可能在家里支配妻子,雇主可能在工厂里支配雇员,但这种支配不能扩展到其他领域——至少不能达到同样的强度。我们在第二项条件的讨论中看到,支配的强度(intense)可大可小:一个支配性的行动者实施干涉的专断程度可高可低,容易程度可大可小,严厉程度可强可弱。这里我们看到,支配涉及的范围(range)也是可大可小的,同强度一样,其幅度也可能发生变化。就在较少领域内受到支配比在较多领域内受到支配要好而论,这种幅度上的变化是重要的。当然,就在某些领域内受到支配比在其他领域内受到支配更具破坏性而论,它也是重要的。例如,在边缘性的活动中受到支配就要胜于在核心的活动中受到支配(参见Taylor,1985:essay 8)。

后记

数年前,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接触了一些当时国内学术界还比较陌生的“共和主义”的材料。出于纯粹知性的目的,我对它产生了兴趣,并以“共和主义的自由观”为题撰写了硕士学位论文。后来,蒙徐大同先生惠允,我又选定西方共和主义政治理论作为我博士学位论文的主题。其间,在马德普教授和应奇教授的鼓励和帮助下,我还翻译、校对了若干篇相关的译文,并与应奇教授合作编选了两本共和主义及其自由观方面的译文集。所有这一切都构成了本书翻译的前提和基础。本书作者佩迪特教授是当代英美社会政治哲学界的一位重要人物,又是当代西方共和主义政治哲学最具独创性的代表。此书出版后在国外学术界引起很大的反响,赞同者和批评者都不在少数。鉴于阿伦特、斯金纳、波考克等其他共和主义思想家的著作已经或者正在刊行,译介佩迪特教授的这本代表作对于我们了解西方政治哲学、审视西方的共和主义政治理论显然是非常必要的。佩迪特教授曾涉猎多个学科和领域,而且在写作风格上分析哲学的味道很浓,尤其是其细致入微的概念分析和绵绵入理的思辨逻辑展开,并不容易把握。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虽然力求保持原著本来的风格,但由于中英文句式和表达习惯的不同,有些地方不得不对原句结构作了适当的改动,有些地方译得较为生硬,尤其是一些概念可能显得有些拗口、难解。对于这些问题,译者深表歉意,同时,也希望读者和方家同人能够不吝批评、赐教,以便今后有机会对译文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不过,作为译者,我想说的是,翻译本书是需要耐性的,同样,阅读本书也是需要耐性的。最后,我要对在本书翻译和出版过程中给予帮助的师友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书的作者佩迪特教授不但推动了本书版权的落实,而且对译者有求必应,多次提供相关的论文和资料,解答疑难。与应奇教授愉快的合作使我增加了对本书主旨的理解,从而加快了本书的翻译进程;一些疑难的概念和句子也得到了他的点拨,使我减少了不少错误;他还慨然应允为本书撰写一个精彩的序言,使本书增色不少。此外,蒙多位友人帮助通读译稿,恕不一一列举。同往常一样,我要感谢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研究中心的诸位老师和同人,他们为我提供了一个不可或缺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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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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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国家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表明我国以中华民族为主体;“人民”是指国家权力的来源;然而“共和”呢?它定然不仅仅是对国名可有可无的点缀。然而令人吃惊的是:这个概念似乎不仅被普通民众所忽视,甚至很少进入理论家的视野。什么是共和?如果连这个立国之根本问题都不去思考和回答,那么我们的政治理论研究以及与此相关的针对政治上层建筑的研究还有多大意义?  如果你关心中国政治,如果你在研究或者试图研究与中国政治有关的学术,你一定要了解共和主义。  佩迪特的《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和政府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共和主义的视角,该视角的基点建立在“无支配自由”之上。“无支配自由”是佩迪特的有色眼镜,戴上它,佩迪特不仅厘清了自由的历史和派别,界定了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等理论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以无支配自由为基点,他重新描绘了包括宪政、民主在内的整个政治制度,并对理想的政治制度作出了规划。   对于西方国家来说,佩迪特的共和主义理论为它们改良自己的制度提供了很有操作性的参考。如果某个西方政党欣赏其理论,那么以本书的论证为基础,完全可以形成完善的施政纲领。  然而佩迪特的共和理论之于中国呢?作者声称,他的共和主义与包括社群主义、社会主义在内的众多主义“兼容”,实际上也确实这样。有论者说佩迪特的共和主义是最温和的共和主义,其见解大概根源于此。...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政治意识形态因素,这种既温和又和社会主义兼容的共和主义岂不是最适宜拿来嫁接,为中国未来之改革提供思想的源动力?对此,我并不乐观。佩迪特所描绘的共和主义图景,与其说是为“非共和”的国家提供共和化的行动指南,不如说是为已经“ 共和化”的国家提供合法性的证明。纵观全书两大部分,前半部分为无支配自由理论,后半部分为建立在无支配自由基础上的政府理论。前半部分试图说明无支配自由作为政治理论基石之可欲,后半部分则说明以无支配自由为基础的政府之可行。然而读完之后,我的感受是:佩迪特的共和可欲而不可求。对于无支配自由优于传统自由主义所指称的无干涉自由,作者广征博引,论证雄辩有力。但在将无支配自由用于勾勒制度时,作者特别强调“公民性”(civility)在共和制度中的特殊意义。什么叫公民性,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从内心深处支持无支配自由理念并身体力行的公民之特质。作者说,没有公民性就没有共和国。在佩迪特的眼里,我国一定是有公民而缺公民性。然而怎样培养公民性,佩迪特说了不少,但总结起来大概意思是:对此,党和政府无能为力,还是要靠宣传教育。  尽管没有提供方便易用的“登天之梯”,本书仍不失为共和主义理论的必读之作。佩迪特文风极朴实,从不为卖弄学问而故作晦涩之语;思路极清晰,欲求速成的读者仅仅看前言即可清楚地掌握其思维脉络和基本主张;耐心极佳,为了使读者能够看清其每一步的论证和思维的递进,不仅每章结束后有小结、开始前有交代,甚至每节都要对前节进行回顾和对下文进行展望,有时到了让人觉得罗嗦的地步,但正是由于这种富有耐心的行文方式,让我们能够最大程度地领会其思想。   一半拜作者朴实文风之所赐,另一半要归功于译者的努力,本书的中译本总体看来令人满意。在很多译著质量低下让人不忍卒读的今天,更应该对本书的译者致以感谢。不过在对照阅读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译文:   1.英文本第101页最后一段:“特定的法律权利是实现无支配自由的根本手段。把这些法律权利描述为自然的,对他们来说不过是修辞学意义上的。”对标斜体这句话的中译似乎不准确。   2.第103页第3行中的measure译为“手段”不如译为“标准”。   3.第168页中public opionion-polling被翻译为公共舆论测试,译为公共舆论调查更好。   4.第180页,对于concern,译文作关注,结合上下文译为“忧虑”更佳。   5.第202页,政府是一种legal trust,其中“trust”翻译成“委托”不如译作“信托”。   6.第219页中的“adverse selection”是借用的经济学术语,应遵通译为“逆向选择”。 阅读更多 ›


不错,早就想买了,如愿以偿。内容也不令人失望。


应老师要求看的,是专业书,但是看起来不怎么费力,写得不错。装帧什么的也都挺好,只是拿到的时候封面有点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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