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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一点通

戴志强,孙立明 编著 云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云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

戴志强,孙立明 编著  

页数:

163  

字数:

169000  

内容概要

《继承法律一点通》选取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继承法律问题,从专业的角度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主要依据,用简洁的语言,结合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继承现象或典型的继承纠纷小案例进行评价和分析,通过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表述方式,让农民朋友们轻松了解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能够合理解决继承问题,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友好维系亲友之闻的和谐关系。
《继承法律一点通》由戴志强和孙立明主编。

作者简介

  戴志强,1973年3月出生,四川人,汉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目前任职手中国政法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西部发展促进会西部文化与教育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法之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恒基博雅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尤其擅长公司法、矿产资源法及其资产收购和上市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独著或合著多部专业著作。主编或参编如《中国新合同法全书》、《人身权法原理与规则》、《生活与法丛书》、《公民维权“巧帮手“丛书》、《中小学生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系列丛书》、《教您如何打官司系列丛书》等法律实务书籍、工具书六十余部。  孙立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翻前主要从事法律编辑工作,著有《交通事故维权》,《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等,参与编著《商标法原理·规则·案例》、《生活与法丛书》(清华大学出版社).《公民维权“巧帮手”丛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教您如何打官司丛书》(沈阳出版社)等多部法律实用书籍。具有丰富的图书策划、编辑实践经验,旨在以文学的表现形式诠释法律精神,以追求正义的法律精神普法为民。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权的取得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继承权?
2.事实婚姻者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吗?
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吗?
4.入赘女婿有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第二节 继承权的丧失
1.被判处刑罚的人还享有继承权吗?
2.什么时间起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以前取得的遗产需要返还吗?
4.儿子严重虐待母亲后有悔改表现的还能继承母亲的遗产吗?
5.父亲可以取消儿子的继承权吗?
第三节 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人想放弃继承权就可以放弃继承权吗?
2.因重大误解放弃继承权继承人能否反悔?
3.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老人吗?
4.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吗?
5.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能否请求分得遗产的继承人补偿其已履行的遗产债务?
6.父亲可以代未成年的女儿放弃继承权吗?
第四节 继承权的保护
1.应继承的遗产被他人非法取得该怎么办?
2.请求保护继承权有没有时间限制?
3.胎儿的继承恢复请求权由谁行使?
4.继承人请求法院保护继承权的期限是否可以超过2年?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人
1.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吗?
2.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吗?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必须均等吗?
4.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5.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是否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6.继子女是否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和生父母的遗产?
7.父母对子女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8.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第二节 代位继承
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直系血亲能否代位继承?
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子女是否仍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三章 遗嘱及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能力
1.什么样的人可以订立遗嘱?
2.什么样的人不可以订立遗嘱?
3.盲、聋、哑人是否可以订立遗嘱?
4.决定公民有无遗嘱能力应以什么时间为准?
第二节 遗嘱代书人、见证人资格的要件
1.哪些人可以见证遗嘱的订立?
第三节 遗嘱的方式
1.遗嘱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订立遗嘱?
2.遗嘱人如何订立口头遗嘱?
3.遗嘱人可以请别人代为书写遗嘱吗?
第四节 必要的遗产份额
1.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有必要遗产的遗嘱有效吗?
2.取消未满16周岁子女继承权的遗嘱是否有效?
第五节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遗嘱人是否可以变更自己立下的遗嘱?
2.在分割遗产时有几份内容各不相同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3.对于夫妻共同订立的遗嘱一方是否可以改变遗嘱内容?
第六节 遗嘱的效力
1.遗嘱在什么时候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妻子不得改嫁才能继承遗产的遗嘱是否有效?
3.未给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遗嘱是否有效?
4.遗嘱人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5.受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6.被篡改的遗嘱是无效遗嘱吗?
7.遗嘱人所立的多份遗嘱的内容自相矛盾是否有效?
8.违反法定程序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9.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继承开始前死亡的该遗嘱是否有效?
10.遗嘱人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已经不存在的该怎么办?
第七节 遗嘱的执行
1.遗嘱执行人的范围有哪些?
2.遗嘱执行人应当如何执行遗嘱?
3.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应当享有和承担哪些权利义务?
第四章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的法律效力
1.遗赠在什么时候才能生效?
2.遗赠在哪些情况下会失效?
3.遗赠物不存在可否要求用其他遗产代替?
第二节 遗赠标的物变更后所产生的权利归属
1.遗赠物被他人毁损后的经济补偿的权利归谁?
第三节 遗赠抚养协议
1.孤寡老人能否与他人签订生养死葬的协议?
2.子女能否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3.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能否反悔?
4.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应当如何处理?
5.怎样才能使遗赠扶养协议更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 遗产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1.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继承遗产?
2.谁负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
第二节 遗产的保管
1.哪些人可以保管遗产?
2.遗产保管人私吞或损坏遗产怎么办?
第三节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其应得的遗产?
2.他人能代为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吗?
3.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4.子女能否继承他人遗赠给其父母的遗产?
第四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1.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后是否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2.儿女们能否以留下的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而拒绝偿还父母生前为看病所借的钱?
3.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情况下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该怎么办?
4.继承人以低价变卖遗产是否影响债务的清偿?
5.继承人能否以债务还未到期而拒绝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6.法定继承与遗赠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怎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第五节 遗产分割
1.怎样合理地分割遗产?
2.对于像房屋、机器设备等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3.什么时候可以分割遗产?
4.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之间是否负有担保补偿责任?
第六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1.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2.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遗产如何处理?

章节摘录

  第一,我国对取消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对于取消继承权,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推知,当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形式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后,对于未被指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来说,实际上就是取消了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根据《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如何理解取消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可以遗嘱的方式,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或者把遗产赠与他人,这对于没有得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来说,其继承权被遗嘱取消。如果该遗嘱处分的是全部遗产,未被指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实际上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取消;如果被继承人将遗产全部赠给他人,意味着所有法定继承入的继承权都被取消。  现实中有这样一个例子:董某是某大学教授,其妻早逝,一儿一女都在外地工作。上了年纪后,董某身体不好,但由于不能适应外地生活习惯等原因,所以,董某一直未与儿女们一起生活,其它的生活都是由邻居张婶料理,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前不久董某突发心脏病住院,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后,将其22000元存款中的15000元赠给学校作奖学金用,7000元赠给邻居张婶。未留儿子和女儿的继承份额。董某去世后,他的儿子在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表示坚决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张婶,于是向法院起诉。在这件事情中,董某的儿子和女儿虽是董某的法定继承人,但是董某在生前通过遗嘱取消了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并且该遗嘱合法有效,所以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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