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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陕西人民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陕西人民  

作者: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页数:

255  

Tag标签:

无  

前言

  下面的文稿正如扉页所示,早在1780年便已付印了。①当初写作这部书稿时的设计,并不像目前的书名所示的这般内容广泛。当时所设计的目标,不过是要写作一部书的导论,引导出其后的作为全书最终目标的刑法典方案。当这部书稿的主体部分按照当时的写作意图已经完成之际,在探究自己所发觉的某些缺点的过程中,笔者意外地发现自己陷入了形而上学迷宫的未知困境。②接踵而来的自然是写作的中止,起初所想到的不过是暂时中止。中止写作带来了冷漠;在其他原因的共同作用之下,冷漠演变为厌恶。富有洞察力的朋友们早就以严厉和真诚的态度指出了遍及全书的毛病,而本人的良知则证实了其批评指责的正确性。一些章节过长,另一些章节明显无用,以及整个书稿之语言特点方面的枯燥乏味和形而上学性,所有这些使人意识到:此书若以目前的模样出版,就会在被阅读、因而被应用的机会竞争方面处于极大的不利地位;而若借助其他叙述方式,它本可以拥有这样的机会。

内容概要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是19世纪英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杰里米·边沁的伦理学代表作。该书于1789年第一次发行。全书共分17章。书中主要提出了两个“原理”:痛苦和快乐是人们的两个最高主宰,也是决定人们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道德标准。作者在书中提出凡能求得快乐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求善避恶就是道德。这是所谓的“功利原理”。评价人们行为的善恶,必须考察、计算苦乐的数量大小、时间长短、确切程度、远近后果和能否增长等因素。只有那些大量的、长时间的、确切的、较近的和能增长的快乐,才是最大的幸福。这就是所谓“最大幸福原理”。该书为资产阶级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出版后影响很大,作者也因此而负盛名。

作者简介

  杰里米·边沁,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经济学家、法学家、是一个政治上的激理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初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程立显,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威尔二大学哲学博士,长期致力于伦理学,社会公政公民教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教学,  宇立利,北京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功利原则1.痛苦和快乐宰制着人类2.何谓功利原则何谓原则3.何谓功利4-5.何谓共同体利益6.何谓符合功利原则的行为7.何谓符合功利原则的政府举措8.何谓功利法令或命令9.谁为功利原则的信奉者10.如何理解应当与不应当、对与错等等11.功利原则正确性之证明既无必要也不可能12.但该原则迄今很少被始终一贯地遵行13.绝对无法始终一贯地反对该原则14.为消除对该原则的偏见而实施的步骤第二章 反功利原则1.功利原则之外的一切原则必定错误2.一项原则的错误方式禁欲主义的词源僧侣的原则3.何谓禁欲主义原则4.何人为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5.一些人信奉该原则基于哲学根据,而另一些人则基于宗教根据6.宗教型比哲学型更加信奉该原则7.哲学型在知识人群中影响最大,而宗教型则在普通民众中影响最大8.两种类型都从未坚定地把禁欲主义原则应用于政府事务9.禁欲主义起源于被误用的功利原则10.禁欲主义原则绝不能被始终一贯地遵行11.何谓同感和反感(同情和厌恶)原则12.这是对任何原则的否定,而不是任何实在的东西13.反感原则信奉者的情感14.有关是非标准的体系皆可归结为该项原则表明许多自封体系之特征的种种术语1.道德观2.常识3.理解力4.正义法则5.事物的合情合理6.自然法7.理性法,正义理性,自然公正,自然公平,优良秩序8.真实9.上帝选民之说10.违反自然上述所有方法的危害功利实际上是否为我们所赋予的一切赞成之唯一根据,是需要考虑的不同问题15.该原则常常同功利原则一致16.该项原则很容易失之过严17.但有时失之过宽18.何谓神学原则?——不是一条独立原则神学原则如何归结为其他三原则中的某一原则19.即便反感所命令的行为十分正当,但反感本身决不是行为的正当理由第三章 痛苦和快乐的四种约束力即四种来源1.本章同上一章的联系2.快乐与痛苦的四种约束力即四个来源3.(1)自然约束力4.(2)政治约束力5.(3)道德约束力或大众约束力6.(4)宗教约束力7.属于宗教约束力的苦乐,或者同现世生活相关,或者同来世相关8.同现世生活相关的苦乐,无论出自何种来源,其不同仅在于其产生的状况9.例证10.同来世生活相关的苦乐,尚无人确切知晓11.自然约束力包含于其他三种约束力的每一种之中12.本章之功用第四章 诸多苦乐之值及其估量1.本章之功用2.估量苦乐之值时须考虑的因素——就单个人和苦乐本身而论3.就其同其他苦乐的关系而论4.就一群人而论5.评估任何行为或事件之倾向的过程6.上述过程的应用7.同样的过程适用于善恶、利害等一切苦乐的变体8.人的实践同该理论的一致性第五章 快乐与痛苦的类型1.快乐与痛苦:单一的与合成的2.单一快乐列举3.单一痛苦列举为何未给出任何有分析的观点4.(1)感官之乐列举5.(2)富有之乐:或是获得之乐,或是占有之乐(3)技艺之乐6.(4)和睦之乐7.(5)令名之乐8.(6)权力之乐9.(7)虔诚之乐10.(8)仁慈或善意之乐11.(9)歹毒或恶意之乐12.(10)回忆之乐13.(11)想象之乐14.(12)期待之乐15.(13)交往之乐16.(14)解脱之乐17.(1)匮乏之苦18.匮乏之苦包括:①想望之苦19.②失望之苦20.③遗憾之苦21.(2)感官之苦无任何实在痛苦对应于性感之乐22.(3)乏技之苦无任何实在痛苦对应于新奇之乐亦无对应于富有之乐者这是明显的实在痛苦或者不过是匮乏之苦?23.(4)不和之苦24.(5)恶名之苦相对于令名之乐的恶名的实在之苦与匮乏之苦相互包含25.(6)虔诚之苦无任何实在痛苦对应于权力之乐相对于虔诚之乐的实在的虔诚之苦与匮乏之苦相互包含26.(7)仁慈之苦27.(8)歹毒之苦……第六章 影响敏感性的状况第七章 人的一般行为第八章 意图第九章 意识第十章 动机第十一章 人的一般性格第十二章 关于有害行为的结果第十三章 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十四章 罚与罪的均衡第十五章 惩罚应有的特性第十六章 罪过的分类第十七章 法学之刑法分支的范围

章节摘录

  要全面而正确地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理解并确定立法体系之每一部分同其他各部分的关系和依存性,这是十分显而易见的道理。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其根据只能是对这些部分本身的看法。因此,令此类观察准确无误的必要条件,是要存在着有待观察的完整结构。迄今为止,任何地方都看不到满足了这一条件的实例。在英国所说的习惯法(在世界各地或可更恰当地称之为法官自我裁量法)乃是习惯上假定的法律成分,其作者不知为何人,其内容未有众所周知的词语予以表达,却在任何地方都构成了法律结构的主体,——正如假想的以太,虽无可感知的物质,却充满了宇宙空间。正是根据这种假想理由而突然想到的零零碎碎的实际法令,构成了每一部国家法典的内容。结果如何?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笔者需要有个完整法律体系的实例以供参考,因而必须先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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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是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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