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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侵权民事责任篇

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0-0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林嘉  

页数:

332  

字数:

217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与物权法、合同法一起,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社会财产、维护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而且,更肩负了保护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重任。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当财产被侵夺、身体被伤害、姓名被冒用、人格被侮辱,人们开始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人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免遭侵害的基本法律规范就是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体现了法律思想以人为本的宗旨,这一点我们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变化就可以明显看出。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行为人只须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负责,无过错则无责任。但随着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问题,法律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本位取代个人本位而成为法律思想的主流。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出现了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无过失责任已广泛适用于工业伤害、工业污染、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等领域,并有效地解决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无过失责任成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补充。 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该章规定了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害财产权、侵害知识产权、侵害人身权等。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以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危险活动致人损害,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等;(2)因特定的主体致人损害,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损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3)因特殊物致人损害;如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等。 本书编写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每个案例的分析来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使读者能从这些生动具体的案例中,了解到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知悉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救济。没有权利的主张和救济,就没有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我们希望更多的人们能拿起法律之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我们编写本书的初衷。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民事责任总论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教人防贼而致他人损害,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3.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4.教育方法不当致学生自杀,教师要承担责任吗? 5.狗遭驱赶,惊吓小猪撞人,受害人应向谁请求赔偿? 6.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7.证券登记公司违规将股票过户,应承担什么责任? 8.受害人对于电梯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9.参赛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10.儿童在经营场所玩耍致伤,谁应承担责任? 11.顾客在所住宿酒店内被人殴打致伤,酒店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股份有限公司将被骗股东账户换发他人是否具有过错? 13.如何计算留有后遗症的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 14.开玩笑致他人人身损害,20年后仍要赔偿吗?第二章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15.动迁房内的财物遗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16.电话密码被盗用、电话被盗打,谁应承担责任? 17.股民先后两次透支交易,券商强行平仓,谁是受害者? 18.股东不认购公司提高的股票面额,公司是否能拍卖其原有股票? 19.乱贴广告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儿媳为婆婆购买墓穴,又转让给他人婆婆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1.信用卡被冒用,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2.银行扣划被封存的货款来收回贷款,是否构成侵权? 23.经房屋所有人同意,非所有人拆除原房另迁地址所建新房,其所有权属于谁? 24.家庭内部的房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25.代管人卖房,买房人添建,原房主的权利该如何维护? 26.公共区域添建店铺该不该拆除? 27.夫妻一方能单方出卖夫妻共有财产吗? 28.合伙人以高价出售合伙财产,其他合伙人是否有权分得增值款? 29.共有人之一擅自改建共有的走道并出租给他人,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权利吗? 30.楼房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31.村民管理并采摘村里的果树为什么会构成侵权? 32.卫生局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33.这块手表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谁? 34.这块玉雕究竟应当属于谁? 35.相邻一方建筑房屋,应当如何保护相邻人的环境权利? 36.好好的楼房成为危房,相邻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37.水坝的一头能否建在他人的土地上? 38.怎样保护承包经营权? 39.借用他人的宅基地建房,可以取得什么权利? 40.挂失银行存单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41.有奖储蓄单折抵现金质押,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42.银行享有存单的质押权,为何仍未能保护自己的债权? 43.侵害合同的债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44.信用社将被冻结账户上的进入款转移应承担什么责任? 45.二重买卖中,谁是受害者?谁是侵权人? 46.抵押的车辆遇车祸被损坏,抵押人承担什么责任? 47.非法兑付已抵押的国库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48.承包经营的车辆被他人扣押造成损失谁可要求赔偿?第三章 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49.厂家随意删除药品说明,引起他人服药不良反应,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50.妻子与他人通奸染病,丈夫受到传染可否要求人身伤害赔偿? 51.照相馆不慎将委托冲印的照片丢失,被他人用来做广告应否承担侵害肖像权的责任? 52.侵害肖像权无营利目的但有侮辱行为可以依侵害名誉权来处理吗? 53.在自己企业名称前擅自冠以其他企业名称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侵犯了企业什么权利? 54.未征得本人同意而将其在文章上署名构成侵害姓名权吗? 55.利用与他人姓名相近的署名写举报信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 56.擅自撤销他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害名称权? 57.在致人伤害的人身侵权案件中,加害人到底应该赔付哪些损失? 58.毁容少女获赔10万元人身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是什么? 59.超级市场工作人员搜查顾客包袋是否构成对顾客名誉权的侵害? 60.律师在非诉讼代理中对怀疑对象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61.死者名誉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62.是侵害名誉权,还是正当舆论监督? 63.提供新闻材料者,是否可以构成侵害名誉权? 64.内部出版物上刊登的内容是否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65.医院诊断怀疑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是否侵害患者的名誉权?第四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66.公司使用他人应征入选的广告语是否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67.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 68.电影学院学生为完成作业而将他人小说拍摄成电影,是否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69.是表示自己的个人身份,还是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70.将他人的作品用作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71.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进行更换后出售,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72.使用相同字号是否侵犯企业名称权?是否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73.如何认定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74.使用现有技术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75.公司职工擅自将公司保密的产品配方转让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76.违反保密约定擅自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第五章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77.催粮扣物又铐人,乡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78.县森防站飞洒“敌杀死”致养蜂户蜜蜂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79.财产保全错误,法院应否承担责任? 80.高压电线致人重伤,电力公司能否以自己无过错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81.村配电房未设防护致无知小孩遭电击应承担多大责任? 82.爆破施工致养鸡户蛋鸡产蛋率下降,施工单位有责任赔偿吗? 83.罕见大雨造成环境污染,化服厂不承担责任的要求成立吗? 8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8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施工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86.家猫碰落花盆导致行人被砸伤,花盆所有人应否负责赔偿? 86.走失的狗被他人饲养,谁应对狗致他人伤害负责? 88.动物咬伤他人系由第三人引起,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还承担责任吗?第六章 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89.刚做好的裤子就出现了“并丝,现象属于不合格产品吗? 90.啤酒瓶爆炸炸伤人的眼睛,是否属于产品侵权责任? 91.气筒致人伤害是属于产品侵权责任还是产品质量纠纷? 92.单位所购取暖器致人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93.生产厂家负有产品的标识义务吗?第七章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94.因患感冒注射青霉素突然引起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95.想美容反被毁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96.护士误把福尔马林当作盐水造成病人损害,是否由护士个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97.医疗事故损害民事赔偿应适用哪部法律规定? 98.怀疑出生婴儿非亲生而拒绝领回,应由谁举证? 99.使用质量低劣的医用材料导致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应适用哪个法律规定?第八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100.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101.汽车在家属院内将他人撞残,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102.没有违章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103.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可否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 10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05.驾驶他人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06.委托他人牵引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受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107.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驾驶员能否主张免责?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侵害财产权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侵权所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按财产权的性质分,可以分为侵害国有财产、侵害集体财产和侵害公民财产;按财产权的内容分,可以分为侵害所有权(所有权中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侵害他物权、侵害知识产权、侵害债权、侵害占有;按侵害方式分,可以分为侵占、毁损、妨害使用收益和侵害其他财产利益;按财产形态,可以分为侵害动产、侵害不动产。  前一案例中侵权人非法使用他人电话密码,侵害了他人电话密码这种无形财产的使用权;后一案例中侵权人非法使用他人电话机,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人对某一通话线路的使用权。  (2)侵害后果主要是造成了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的表现形态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损,包括导致受害人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修理费等)的支出和财物的毁损灭失。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损,如利润损失等。上述两案例中受害人因电话(密码)被盗打而支出的电话费属于直接损失。当然,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也可能同时造成人身损失和精神损害。  (3)侵害财产权适用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害财产权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财产适用于因侵占财产使受害人丧失占有的情况,恢复原状则适用于财产受到毁损而能够修复的情况,而损害赔偿的适用最为广泛,除了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已经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情况以外,其他财产侵权都可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4)侵害财产权的责任范围以财产损害后果为依据确定。依照等价有偿原则,对财产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因此在确定侵害财产的责任范围时,应以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大小为依据。  根据以上特征,我们明确了两案的受害人的财产权都受到侵害。但是这对于案件的解决是远远不够的。要确定案件被告的侵权责任必须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损害事实是确定的,即电话费损失。其次,从过错来看,在前一案例中,黄花印刷社辩称没有窃取和使用敬修堂公司的电话密码打国际长途,但事实上,敬修堂公司的电话密码被盗打国际长途,却是在印刷社实际占有和控制下的电话所为,印刷社不能否认其对电话管理不善的过错。后一案例中何某明知盗打他人电话会给他人造成话费损失,他正是不愿承担国际长途的高额电话费才非法使用他人电话,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曲某虽然没有盗打蔡某电话,但他在明知何某行为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给何某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与何某有共同过错,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根据他们的过错大小令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最后,我们知道,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他对损害后果也不负侵权赔偿责任。后一案例中电话盗打人何某、曲某的过错与受害人蔡某的话费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显而确定的。前一案例中造成原告电话费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他人盗用电话密码打国际长途,虽然无法证明是印刷社所为,但印刷社对电话管理不善是造成损害后果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印刷社妥善管理好自己的电话就不会导致这一后果,所以印刷社对电话管理不善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对敬修堂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查出盗打人后,印刷社可以向其追偿。  所以,这两个案例的被告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情况,不适用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而应向受害人赔偿其话费损失。  17.股民先后两次透支交易,券商强行平仓,谁是受害者?  [案情介绍]  1993年3月10日,叶某在省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某业务部(省公司分支机构)办理委托买卖股票注册登记,并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其进行股票买卖。同年4月20日,叶某离开省公司某业务部,又到市公司(亦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开立了资金账户,并进入市公司大户室操作,交易股票。同年6月8日,叶某以先口头申报、后填单确认的方式,委托市公司购进新锦江股票2万股及富联股票1万股,透支市公司资金832 913.27元。因股市行情不好,当日未平仓。次日,叶某资金账户进款3万元,冲抵后,透支余额为802 913.27元。6月10日,叶某向市公司表示请求等待股票价格反弹,并表示可以想办法打资金进账.为防止叶某将手中的股票在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卖出,套用资金,市公司要求叶某在未平仓前不要再做股票交易,将股东卡和居民身份证交市公司保管,每天到市公司去。叶某遂将其股东卡和居民身份证交给了市公司,停止了股票交易,并天天坐在市公司,但未打入资金进账。8月2日,叶某未通知市公司即离开市公司转回省公司某业务部,易地将其名下的2万股新锦江及1万股富联股票委托卖出,净收入522 722.49元,并以此资金在省公司某业务部大户室内重新开始股票交易。期间,省公司未再验核叶某的股东卡及居民身份证。至8月9日收盘时,叶某资金账户结存本金74 930.73元,并持有2万股东北华联和1800股天桥百货股票。8月10日,叶某又填单委托省公司买进合成化纤股票4万股和哈医药股票2万股,当日仅将2万股哈医药股票卖出,至收盘时,实际透支省公司资金461 230.20元,其手中持有的股票总价值达80余万元。同日,市公司经寻找得知叶某又在省公司某业务部做股票交易后,即派员找到叶某,叶某即将其在省公司某业务部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况和资金透支情况告知了市公司。市公司要求叶某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以归还其6月8日在市公司的透支款,叶某未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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