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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

梁宇贤 人民大学
出版时间:

2003-12  

出版社:

人民大学  

作者:

梁宇贤  

页数:

454  

字数:

531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包括:商事法总论、商事法之意义、商事法之演进、商事法之立法编列及其立法精神、商事法之理论基础及特性、商事法之效力、商事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商业登记法及商业会计法、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会计、公司法总则、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事公司、关系企业、外国公司、公司之登记及认许、票据法之意义及性质、汇票、支票、商法、海商法之意义及性质等。

作者简介

  梁宇贤,台湾高雄县人,台湾中兴大学法律学系法学士暨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美国迈阿密大学法学硕士,范诺曼大学法学博士,美国耶鲁大学研究员,香港珠海书院客座教授。现任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主要著作有:《民法概要》、《法学绪论》、《公司法论》、《商事法要论》、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事法总论 第一章 商事法之意义 第二章 商事法之演进 第三章 商事法之立法编列及其立法精神 第四章 商事法之理论基础及特性 第五章 商事法之效力 第六章 商事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第二编 商业登记法及商业会计法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三章 商业名称 第四章 商业会计第三编 司法 第一章 公司法总则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无限公司 第四章 有限公司 第五章 两事公司 第六章 关系企业 第七章 外国公司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第九章 附则第四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汇票 第四章 本票 第五章 支票第五编 商法 第一章 海商法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章 通则 第三章 船舶 第四章 海上运送 第五章 船舶碰撞 第六章 海难救助 第七章 共同海损 第八章 海上保险第六编 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契约 第三章 财产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 第五章 保险业 第六章 附则主要参考书籍

章节摘录

版权页:3.船舶行踪不明时之负担。船舶行踪不明,托运人以得最后消息之日为止,负担运费之全部,并自最后消息后,以迄该次航行通常所需之期间应完成之日。负担运费之半数(海四七Ⅲ)。(二)货物缺装时运算之计算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运送者,托运人所装载之货物,不及约定之数量时,因运送人临时无法将其所剩之舱位,再行兜揽其他运送之货物,故托运人仍应按其约定之数量,负担全部运费;但应扣除船舶因此所减省费用之全部,及因运送人利用其所剩之舱位,另装其他货物所取得运费3/4(海四八)。(三)解除契约时之负担托运人因解除契约,应付全部运费时,得扣除运送人因此减省费用之全部,及另装货物所得运费3/4(海四九)。二、普通运费之计算依货物种类、性质及进口地交易习惯之不同,通常有容积法、重量法、从量法以计算运费。依本法规定运费,原则上以契约所订为标准(海四五),但有下列例外:1.中途运回货物。船舶发航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到达目的港,而将原装货物运回时,纵其船舶约定为去航及归航之运送,托运人仅负担去航运费(海六六)。如货物并未运回而丧失时,运送人不得请求运费(民六四五)。2.中途提取货物。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修缮时。如托运人于到达目的港前提取货物者,应付全部运费(海六七)。3.中途转运货物。(1)船舶在航行中遭难或不能航行,而货物仍由船长设法运到目的港时,如其运费低于约定之运费者,托运人减支两运费差额之半数(海六八工)。此之所谓约定之运费,系指继续航行比例应给之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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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修订新版)》编辑推荐:商事交易。首重交易之简便性、公平性、敏捷性、确实性、安全性,此为商事法之理论基础,由此决定商事法本身又具有私法兼公法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协调性、进步性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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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梁宇贤商事五本卷中,这本比较粗浅,无甚新意。与其他几本注重和案例结合,详略得当相比相差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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