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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理

徐孟洲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徐孟洲 编  

页数:

50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本书已经纳入了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本书吸收了当代税法研究和税法优秀教材的精华,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与税收法定主义理念,以最新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力求准确系统阐明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为了避免教材的抽象乏味,作者在书中设置了“章前提示”、“税务博览”、“学术前沿”、“政策指引”、“法条链接”、“延展阐述”、“本章小结”、“关键术语”、“思考题”、“延展阅读”等有利于学生理解的助读栏目,使本书风格与体例活泼清新。

作者简介

徐孟洲,男,汉族,湖南省南县人,1950年9月30日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法研究会副会长等职。197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成为复校后法律系首届本科生。1982年留校工作。1984年至1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助教班学习。1983年至1987年任经济法教研室助教,1987年评为讲师,1991年6月晋升为副教授,1995年师从曾宪义教授和刘文华教授攻读博士学位,1999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6月晋升为教授。1994-1995年和1997-1998年两次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法国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法学院研究税法、银行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与渊源 第三节 税法的价值、理念、功能与作用 第四节 税法的解释 第五节 税收法律制度史与思想史第二章 税法的要素和体系 第一节 税法要素的内涵及分类 第二节 税法的规则性要素 第三节 税法的原则性要素 第四节 税法的体系第三章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第二节 征税主体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节 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增值税法的特殊征管制度第五章 消费税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税与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营业税法的主要内容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征管规定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征管规定第八章 财产税与行为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产税与行为税法概述 第二节 烟叶税法 第三节 契税法 第四节 印花税法 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法与车船税法 第六节 房产税法与城市房地产税法第九章 其他实体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关税法 第二节 土地与资源税法 第三节 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的规定第十章 避免重复征税与反避税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 第二节 重复征税的内涵及避免 第三节 避税的内涵及法律规制第十一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管理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税务代理制度第十二章 税收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二节 税收救济制度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税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与渊源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利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简言之,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这个定义反映了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指出了税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范围,并说明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一、税法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问题是法学基础理论中极其重要的问题。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一般来说,任何一个部门法之所以能够独立存在,就是因为它有着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调整对象。所谓法律的调整对象,一般是指某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所规范的行为。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指税收利益在各个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税收关系是国家、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之间在税收利益分配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认真研究税法的调整对象、科学界定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范围,对于税法部门法地位的确立、税收基本法的编纂、税法规范的正确适用以及税法学体系的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一)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由于税法调整对象——税收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因调整税收关系而产生的税法的复合性和多元性。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税务行政关系说,另一种是税收经济关系说。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的税务行政关系。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税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这种经济分配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税收分配关系,同时也包括税收管理关系。我们认为,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关系)。其中,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管关系是次要的,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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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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