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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李建华,杨代雄,申卫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建华,杨代雄,申卫星  

页数:

290  

内容概要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该套教材注重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着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物权引论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第三节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第二章 物权法的体系与意义 第一节 物权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物权法的原则 第三节 物权法的历史与发展趋势 第四节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其时代意义第三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第一节 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及其理论根据 第二节 物权法定主义的发展与修正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第四章 一物一权主义与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一物一权主义及其理由 第二节 物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物的主要分类第五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五节 物上请求权第六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含义、原因和意义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三节 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主义 第四节 物权行为理论评述 第五节 物权变动的条件 第六节 物权消灭的原因第七章 所有权通则 第一节 所有权的意义与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第三节 所有权的限制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第八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九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五节 共有物的分割第十章 用替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体系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与流转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五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 地役权的分类 第三节 地役权的取得 第四节 地役权的效力 第五节 地役权的消灭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体系第十五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五节 特殊抵押权第十六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四节 最高额质权第十七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第十八章 占有制度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准占有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物权引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本质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是注释法学派在研究罗马法所规定的所有权、用益权、居住权、奴畜使用权、地役权等财产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抽象。在罗马法时期,立法及学者著作中仅仅提出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所谓支配权指的就是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而请求权指的是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必须要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的权利。所以支配权的实现没有相对人,而请求权的实现却必须要有相对人。罗马法时期对所谓的物权认识是比较模糊的。罗马法上的物有两种含义:一种物是指除自然人之外的其他一切自然存在,包括人力能够支配的物,也包括人力无法支配的物,还包括财产权利;另一种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不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物品。这种意义上的物,包括人力可以控制的物,也包括财产权利的继承权。但是,罗马法时代人们看到了物权诉讼与一般诉讼的差异,因此提出了对物之诉(acitioinrein)的概念。到中世纪,才提出了对物权(iurainrem)的概念。这个概念基本上表达了权利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即可实现支配的意思;它明确解释了对物权与必须有相对人的协助才能实现的权利即对人权(iusinpersonna)之间的区别。当然,罗马法中的对物权和我们现在所说的物权概念是有差别的,其含义基本上是支配权的含义,除了物可以为其客体外,权利甚至继承权也可以为其客体。等到罗马法被重新发现以后,潘德克顿法学派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在立法上正式使用“物权”’一词并进行立法界定者,始于l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该法典第307条规定了两种物权:对物的物权(dinglicheSa—chenrechte)和对人的物权(persoenlicheSachenrechte),前者“对物的物权”,是指一个人对一个物所拥有的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权利,称为物权(dinglicheRechte);而“对人的物权”,则是指基于法律或者约束性行为而产生的可以对抗特定人的对物的权利。④显然,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是指前一种所谓“对物的物权”(dinglicheSachenrechte),该法第308条具体列举了这种“对物的物权”包括占有权、所有权、担保权、役权和继承权。


编辑推荐

《物权法》首先紧扣《物权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物权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实证性。《物权法》的体例安排以《物权法》的框架为基础,并以此予以展开和论述,以便为读者全面、准确掌握《物权法》提供十分清晰的思路指导。其次,《物权法》规定与物权法理论紧密结合,既突出立法重点,又具有理论深度。《物权法》大部分内容都围绕《物权法》而展开,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理论探析。同时,《物权法》对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却属于物权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也都进行了论述,并对《物权法》的立法不足进行了分析。《物权法》对从事物权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其他人员也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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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学习过一次物权法之后为了加深对理论的认识深度买的这本书,果然达到了我想要的效果。这本书最大的有点就是字字珠玑,极少有无关紧要的话,理论分析非常精炼但是对于阅读理解则毫无障碍。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法学教材 相见恨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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