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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韩大元,李元起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韩大元,李元起 主编  

页数:

248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法律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治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显学。南齐崔祖思日:“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注律之空前高度——“张律、杜律”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概要

本书是“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之一,全书共分7个章节,对我国宪法中的基础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宪法基本原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宪法学导论第一章 宪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宪法词源的演变与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宪法基本特征与本质 第四节 宪法渊源与宪法分类 第五节 宪法功能 第六节 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 第七节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第八节 宪法保障制度第二章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一节 国体概述 第二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 第三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经济基础 第四节 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政体概述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选举制度 第四节 国家标志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五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国家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章 地方国家机构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章节摘录

一、宪法基本特征(一)宪法与法的共性在分析宪法基本特点时,我们首先需要对宪法与法的共性进行分析,确立“宪法是法”的基本理念。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由具有不同功能的规范构成。任何国家的法,都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内容、调整目的和制裁等方面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因此,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二)宪法与法的区别尽管宪法具有法的属性,与法律在本质上相同,但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又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标志着宪法在法的范畴内的特殊地位和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从法律形式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具体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与法律相比较,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而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宪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法律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发挥着把宪法价值具体化的功能。2.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确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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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宪法(第4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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