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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杨颖秀 编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杨颖秀 编  

页数:

303  

Tag标签:

无  

前言

教育管理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作为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时间并不长。如果把美国学者佩恩(W.H.Payne)于1875年撰写的《学校视导》作为第一本专门的教育管理著作的话,教育管理研究迄今只有130多年的历史。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在古典组织理论的影响下,人们开始把教育管理作为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20世纪50年代后,受管理科学化影响,在教育管理“理论运动”(Theory Movement)的推动下,教育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跻身于学科之林,有了专门的研究队伍,出版了一系列著作,有了专门的学术刊物,建立了本学科领域的硕士点和博士点,同时开展了各级各类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还建立了专门的学术团体。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目前教育管理学已经成为一门拥有众多分支学科的专门学科领域。我国的教育管理学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初期主要是翻译英美等国的教育管理学著作。但在列强蹂躏、军阀混战以及后来日本入侵的年代,救亡图存成为中国人的第一要务,教育发展十分落后,教育管理研究亦十分落后。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各类教育才步人正常发展轨道,但后经反右、“文化大革命”等多次政治运动的冲击,教育发展屡受干扰,教育学以及心理学被斥为“伪科学”,更不用奢谈教育管理学科的研究和发展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教育经济与管理学科的研究和建设才迎来了春天!

内容概要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教育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发展。我国的教育管理学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初期主要是翻译英美等国的教育管理学著作。但在列强蹂躏、军阀混战以及后来日本入侵的年代,救亡图存成为中国人的第一要务,教育发展十分落后,教育管理研究亦十分落后。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各类教育才步人正常发展轨道,但后经反右、“文化大革命”等多次政治运动的冲击,教育发展屡受干扰,教育学以及心理学被斥为“伪科学”,更不用奢谈教育管理学科的研究和发展了。

作者简介

杨颖秀,教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管理系主任,吉林省重点学科“教育经济与管理”博士点、硕士点学术带头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及教育管理学科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督导研究会常务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小学管理》杂志编委。1999-2000年在美国太平洋路德大学做访问学者,2004——2005年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做访问教授。主要从事学校管理、教育政策与法律、教育行政与督导以及教育学原理领域的研究。现已出版专著3部,主编著作5部,发表论文100余篇,《中国学术年鉴》收录论文1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讲授学校管理学、教育行政学、教育法学、教育政策分析、教育政策与法律前沿问题等课程。参加全国教育科学“八五”规划重点项目研究工作,主持教育部“九五”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五”及“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等项目的研究工作。获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吉林省第五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奖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及性质第二节 教育法学的历史进程第三节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本章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含义及特性第二节 教育法坚持的基本准则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本章案例:两起触目惊心的杀害学生案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第四节 教育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本章案例:孩子园内摔伤应由谁来负责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现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与实现第三节 教育法制监督本章案例:作弊被开除学生告学校法院确认学校处理合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第一节 法律责任第二节 法律救济本章案例:大学生校园被殴成植物人打人者获刑赔偿70余万元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一节 学校教育制度第二节 义务教育制度第三节 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第四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本章案例:学校以曾作弊为由拒绝发放学位证书北京农学院被学生告上法庭第七章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第一节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的教育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本章案例:诉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行政不作为案第八章 学校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学校的设立第三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 学校的法律责任本章案例:校内施工不扫尾酿成事故谁负责第九章 校长第一节 校长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校长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校长的法律责任本章案例:新任校长的困惑第十章 教师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及管理制度第四节 教师的待遇第五节 教师的法律责任本章案例:副校长在招聘教师中受贿获刑第十一章 学生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第四节 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及其预防第五节 学生的法律责任本章案例:教师当众猥亵14名女生第十二章 家庭与社会第一节 家庭第二节 社会本章案例:柳州强制执行“义务教育第一案后记

章节摘录

对教育法学是何时产生的这一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本书认为,教育法学的产生要有三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其一是教育法学产生的实践基础,其二是教育法学产生的理论基础,其三是具有影响力的研究性代表作。1.依法保障学校发展的历史进程为教育法学的产生奠定了实践基础从奴隶社会开始,东西方国家就先后出现了学校,并出现了通过法律规范学校管理制度的现象。公元2世纪在古印度出现的教育法规中就详细规定了古印度婆罗门学校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原则和方法,规定了师生的义务和职责,规定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古代西方的学校以古希腊的斯巴达和雅典的学校最为典型,形成了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正规教育组织形式,学校类型多样化,教育与国家政治生活联系密切。斯巴达实行军事共产主义制度及体育训练制度,用军队管理的方法强调学生对教师的绝对服从。据考证,雅典在公元前7世纪出现学校,其类型主要有角力学校、音乐学校和体育馆等。其中体育馆是由国家创办的,由体育馆员负责管理。教仆在学生18岁以前,负责训练他们的举止行为和德行,并负责督促检查他们的学业。学校每天都要上课,只有国家休假日例外,学生的学习生活艰辛而漫长。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人口增多,对学校的需求增加,学校的数量增多,结构发生了变化,国家教育权受到了教会学校的影响。欧洲中世纪早期的学校主要是基督教堂创办的,将宗教宣传和知识传授融为一体,教会学校是当时唯一的正规教育组织形式,校长和教师由神职人员担任,学校管理采取教堂管理的方法。到了中期,世俗学校兴起,逐渐脱离宗教组织的控制,学校取得一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后期出现新教学校和旧教耶稣会学校,形成了学校管理的制度和特色,世俗政权兴办的国民学校体系逐渐形成。近代社会,学校进一步发展,各国加强了教育立法。英国1870年颁布了《初等教育法》,此后各学区设立了办学委员会,就地筹款,举办学校,使地方开始有了公立学校,以补充私立学校之不足。公立学校不授宗教课,不受教会控制,由民选的办学委员会负责管理,对于特别贫穷的儿童给予免费待遇。法国1833年颁布《基佐法案》,初等学校正式由国家管理,实行6~13岁儿童的义务教育制度。校长对于学校的管理通过审议会、教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班级委员会来实现。校长是审议会主席,主要负责审议学校预算、审订学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按年级组织的教师委员会指导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按学科组织的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上的问题。班级委员会由教师、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德国于1763年颁布《全国学校规程》,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年龄。1871年开始,在每所独立的学校设董事会,负责管理学校事务。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苏联、日本等国的教育法体系与内容日臻完善。美国的《国防教育法》以其规范具体、目标明确成为教育法的典范。日本的教育法由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教育财政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教职员法六个方面组成,以其体系完整而具有影响力。人们认为我国在夏、商时期已经有了学校,西周时期学校教育形成体系,因此对学校的管理也反映在入学年龄、修业年限、教学内容、考试等许多方面。但“官师合一”是当时教师的资格特点,教育与政治融为一体。春秋时期官学衰废,私学发展。战国时期养士之风盛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私学进一步发展。秦代统一文字,严禁私学,实行以吏为师的制度。汉代实行“独尊儒术”的政策,官学和私学都得到了发展。官学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中央官学最重要的是以传授儒家经典为主的太学,由九卿之一的太常(礼官)掌管。东汉设有鸿都门学、宫邸学等特殊性质的学校。地方官学主要指郡国学。汉代的太学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从太学师资(博士)的选任、待遇、职责与升迁到太学生的来源、学籍、出路,直至教学内容、考试形式等都严加管理。地方官学的管理也有专门的人员。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局混乱,官学衰落。隋唐时期教育行政体制建立,在中央一级有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国子监,学校管理制度完备。学校分为官学和私学两部分,官学又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官学的经费依靠国家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实行“养贤之禄,国用尤先”的原则。学校的教师是政府品官,有规定的品秩、待遇和职责,教师的选任、考核有一定的制度。学生的出身、名额、待遇等有明确的规定。教学管理在课程体系、教材选择、评价手段等方面制度严格。另外,政府教育部门还制定了校纪、校规,规定升学退学制度、处罚制度、休假制度等,以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人才选拔方面出现了科举考试制度,对后来的学校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宋代坚持振兴官学,委派教官;发展私学,鼓励书院等教育管理政策,官学和私学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官学仍然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中央官学包括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广文馆、武学、律学、算学、书学、画学、医学、诸王宫学、京都小学等各级各类学校。学校中设有作为管理人员或教学人员的学官。学官的编制与官学的类型、规模及分工有直接联系,职责分明,具有一定的选择标准。学生入学有一定的等级限制和定额。教学管理实行分斋制(经义、治事)和三舍法(外舍、内舍、上舍),分斋制是人才培养专业化的制度,三舍法是考查学生的升级制度。在课程设置上以儒学为主,专门学校还设有专业课程。对学生有严格的考试制度,并重视日常生活行为的管理。地方官学也设学官,学官要忠于教职,专心训导生徒,不得兼营他业,实行任期制。学生的人学资格有明确的规定。教学内容以儒经为主,兼学史传、诗赋。教学管理同样实行分斋制和三舍法,使县学与州学、州学与太学相互衔接。考试制度和学规较为严格。宋代官学的规模大、学生多,经费管理制度具有特色,包括政府拨款、学田、专项捐税、官府建房、宗教活动费用移用、民间捐献、刻印书籍营利等经费来源及管理。辽金元时期,国家对学校的管理也具有相应的制度。例如,元朝中央官学的学生入学资格和名额要根据学生的民族、出身来确定,具有鲜明的等级性。学生人学后,学校通过《学规》对其管理。学生毕业,国子生成绩优异、品行操守无瑕可击者,可以参加科举以取得功名。教师的录用要具有学术标准和道德标准,任免权在政府。明代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体制更为完善。从隋唐到宋元,国子监一直具有全国最高学府和国家教育管理机构的双重职能。明代在继承旧制的基础上,对国子监的管理更加系统。国子监实行的是祭酒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其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以德为重,文武双全,以文为主的人才。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每月学生有15天的复讲、背书,教师会讲13天,休假2天。教学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教学组织形式为集体授课。国子监生在三年学习期间要经过三次考试,通过者升级,不通过者留级。如果考试一帆风顺,监生要在监学习四年,第四年需要积至八分,获得出身,毕业离监。①国子监要求教师有渊博的知识和身体力行的道德规范。教师是国家的官员,对其考核比较严格,主要看教学效果,经考核合格者继续留用或高升他职,不合格者,罚其俸禄或降职处分。国子监的其他事务如图书资料、师生伙食、文件、钱粮、教学事务等都有专门的职能机构管理。因此,明代国子监的管理已形成体系,它的严格管理制度反映了国家权力对教育的控制。

后记

受21世纪教育经济与管理系列教材的组织者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之约,撰写了《教育法学》一书。到目前为止,这方面的著作已有多部,所以,在受托之时一直想写出一点新意,但在成稿之际却并不满意。面对这样一门备受关注又发展迅速的新兴学科,我深深地感到写作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作品就是求教于同仁的媒介。全书共十二章,一至五章为总论,主要阐述教育法学原理;六至十二章为分论,从教育基本制度人手,应用教育法学原理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责任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剖析。本书是多人合作的结果,执笔者为:杨颖秀(第一、二、七章)、刘迪(第三、十一章)、邢磊(第四、八章)、姚建慧(第五、六章)、龙英(第八、十二章)、柴世忠(第十章)。全书由杨颖秀主编、统稿及修改。由于水平的限制,本书一定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的问题,敬请读者批评指正。本书在撰写的过程中,参考借鉴了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谨致真诚的谢意!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对出版此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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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主要讨论教育法基本理论、教育立法、教育法实施、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监督等问题。全书共十二章,一至五章为总论,主要阐述教育法学原理;六至十二章为分论,从教育基本制度入手,应用教育法学原理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责任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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